土地變更使用權
Ⅰ 改變土地用途該如何辦理手續
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1. 因土地徵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土地徵用、劃撥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 因單位合並、分立、企業兼並等原因引起宗地合並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批准文件及有關合同、協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 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 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議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協議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 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 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 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生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 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1)土地變更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Ⅱ 購買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使用權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
一、土地可以買賣嗎
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組織不得擁有,土地買賣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買賣的。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是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照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買賣是該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
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約定比例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較低價。
1、 招標方式
招標出讓是指土地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 拍賣方式
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 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 掛牌出讓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後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綜上所述,購買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能夠買賣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掌控,所有權一旦由個人享受那麼土地的使用就會發生濫用不利於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只有通過國家統籌才能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為了保障土地的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得到最大的使用效率。
Ⅲ 請教各位,土地變更使用性質!違法嗎
絕對違法。 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確定,不可擅自改變。否則,出讓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讓方解除合同,受讓方不但會因此而喪失土地使用權,而且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土地用途確定後,雖不可擅自改變,但可依法改變。只要依法改變,就可避免法律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Ⅳ 土地變更使用權類型 屬於企業改制嗎
不屬於。
企業改制亦稱「企業改組」。在中國,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依內照中國《公司法》及其容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傳統的組織制度改組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過程。其目的,是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企業運行機制的轉換,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通過改制,有些企業改組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些企業改組為有多個投資者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些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集體企業、鄉鎮企業還可能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Ⅳ 怎麼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1)許可權問題:由於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必須經當地規劃管理委員會批准,一般規委會主要成員為書記、市長、分管副市長,因此當地一把手必須對此事不反對才有可能。
(2)原則問題:當地規劃局、國土部門分管部門、分管副局長、一把手應該支持並同意(主要是規劃部門審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國土部門負責變更費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應的土地利用指標核定),因此土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同時原則上掛牌、拍賣用地不能變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層認為有相當合理的理由)。
(3)程序問題:首先土地方向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規劃審批—國土部門征詢意見—規劃管理委員會審核—國土部門費用核定—規劃同意變更,與國土部門簽訂變更合同—規劃設計條件變更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必須報批。
(4)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物權是基於物的歸屬而享有的對物的直接支配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的效力。土地使用權一經設立,土地使用權人就可以享有獨立的佔有、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其他一切單位或個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負有不得侵害土地使用權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之義務。
(5)即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為土地的使用者,義務主體為土地使用者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土地使用權首先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具有物權的基本屬性。
(6)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錶行使。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Ⅵ 農村土地證變更使用權人(戶主)應該怎樣辦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專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屬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發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
Ⅶ 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問題
你說復的不夠清楚,不知制A公司和B公司是合並成立C公司還是出資後成立第三個公司C公司,而A、B公司仍然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則持合並相關手續到國土部門直接辦理土地證到C公司名下;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則應辦理土地證到A公司名下,再轉移登記在C公司名下。
Ⅷ 土地用途發生變更後使用權是否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改制,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對建設用地的土地用途,通過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批文中加以明確。城市國有土地用途一般劃分為:一級分類1個;二級分類8個,包括商服、工礦倉儲、公用設施、公共建築、住宅、交通運輸、水利設施和特殊用地;三級分類32個。在以往的土地出讓合同中,一般採用的是土地的二級分類,凡未經批准實際用途與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應認定為擅自改變用途。
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處理的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建設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土地使用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從上述相關法條中不難看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處理方式有二種:一是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二是符合城市規劃的,受讓方經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調整土地出讓金。 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受讓方一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變更,必須按照原合同約定來正確合理地使用土地資源,這是一個基本原則。 注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一種違法佔地行為,若不及時辦理變更用途的相關手續,將會造成新的土地產權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