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所有權
Ⅰ 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哪些
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2、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4、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5、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6、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7、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8、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Ⅱ 宋朝的民事法律規范有哪些
(一)戶籍制度
宋朝初期,租佃制經濟關系廣泛地發展起來。租佃制是一種以契約為紐帶的經濟關系,佃農租種地主的土地,地主則向佃農收取定額租或分成租。宋建立以後,在戶籍管理上改變了隋唐以來部曲「隨主之屬貫、又別無戶籍」的狀況,將全國戶口分為主戶和客戶,將佃編人客戶,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不再是地主的私屬。編戶分為「鄉村戶」與「坊廊戶」,鄉村分五等主戶。主戶有等弟之分,客戶無等弟之別。戶等確定後即成為國家賦役大小的依據。因此宋朝以「五等了產簿」登錄戶等丁口,即所謂版籍,每三年修定一次,以反映戶等的升降情況。主戶在法律上對國家承擔各種賦役,因而是政府控制的重點對象。
宋代的丁不分主客,均為賦役的對象。成丁的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的男子,各戶男丁都在政府掌握的「丁賬」上記錄。為了防止通過「別籍異財」降低戶等,以減輕對國家承擔的賦役,宋朝採取抑制析產分居的政策,並以法律強制執行。凡欲析戶之家必須向官府申請,並履行一定的程序,才算合法。
由於戶口是國家賦役的基礎,因此宋朝把戶口的增減作為考核州縣官吏政績的標准之一。一些官吏趁機在版籍中增加虛戶,求得升賞,以致出現了戶多了少的問題。
(二)典賣制度
有關土地的典賣,在唐時只是偶而出現。然而至宋朝,典賣不僅成為普遍的現象,而且開始制度化。
典賣與一般賣出不同,一般賣出是作絕,不能收贖。典賣是活賣,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收贖,因此典價比賣價低許多。由於典賣土地絕大部分是農民,因此通過確定典賣制度,地主們不僅賤價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當農民到期無力收贖時,便依法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宋朝法律是明顯偏袒典主的,《宋刑統》規定:典契「證驗顯然者」方許收度,「並無文契,難辨真偽者,不在論理收贖之限」,這樣便為典權人取得所典買回宅的所有權提供了方便。
根據宋律,對土地、房屋等的典賣必須向官府納稅和訂立書面契約。典契中須註明標的具體情況以及擔保人,典當契約的時效一般定為三十年,「經三十年後」,「不在論理收段之限」。宋朝在典賣的法律行為中,保護家長對財產的處分權。凡典買賣產業,必須家長和買主「當面署押契貼」,如果家長在化外(古代指中國域外)或阻於戰爭,一時難返,須要呈報州縣,給予憑由,才能商量交易。卑幼如果擅自典賣,或者偽造在簽署尊長姓名,依法重斷。
為了保護典權人的利益,嚴禁「一物兩典」,如有重復典賣者,業主、中人、鄰人並契上署名人「准盜論」,並須將錢退還給典主。業主無力退還,勒令典契上署名的中人,鄰人共同賠償,典當物仍舊歸第一個典權人所有。
(三)所有權與債權
宋時所有權已經區分為不動產所有權(業主權)和動產所有權(物主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是墾田、買賣、繼承和受賜。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是宿藏物的發現,闌遺物的取得,漂流物的獲取,無主物的佔有,以及生產孳息的歸屬。
在不動產的所有權中,土地的所有權是核心。為了進一步從法律上承認土地的私有權,在北宋初期,就已經出現了作為官府正式承認土地所有權的憑證——紅契。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不僅需要書面契約,而且要取得官府承認。宋朝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稅契制度,印契是解決土地糾紛的重要根據,凡「交易有爭,官司定奪,止憑契約」。
兩宋品經濟的發展,推動了債權法的發展,其內容較唐代進一步豐富。宋代對債的發生、履行或不履行、債的消滅、債的擔保均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宋代債的發生,主要是基於契約。有關契約標的、價格及其計算、期限等均有相當完備的法律規定。除因契約而發生的債之外,也有因侵權行為或行政原因而發生的債。在債的擔保方面,出現「三人相保」、「保人代償」、「連保同借」等多種形式。據《慶元條法事類》的規定,已具有近代民法中抵押權、留置權的內涵。此外,也有人身擔保和定金的擔保。關於債的履行或不履行,《宋刑統》中有詳細、具體的規定,對於逾期不履行債務,按標的數額及遲誤日期分別處刑,並責令賠償。
兩宋的契約種類主要是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和租賃契約。買賣是宋朝主要的債權債務關系。買賣分絕賣和活賣(典質)。買賣田宅必須經「立契」的法定程序,幾加蓋官印的稱為「紅契」,表示國家確認。不加蓋官印的稱為「白契」,經過官府驗契收稅稱為稅契,也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買賣契約訂立之後,賣主要承擔「擔保責任」,如在一定期限內發現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允許買主更改或廢棄契約。宋時作為買賣關系發展標志之一的,是「賒賣」的出現。賒賣是憑信用賒貸,至一定時期再付現錢。
宋律繼承唐律的有關規定,對於借貸契約的成立採取「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不幹涉原則。但是對借貸的利息則有明確的限制,違律取利,要受到制裁。對過期不償者,可以告官審理,由官府強制賠償。但是如「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
在租賃契約中,主要是土地的租賃。隨著土地制度的私有化轉變。在剝削方式上也由租佃製取代部曲制,由此廣泛出現了讓度土地使用權以收取地租的租佃契約。在租佃契約中須寫明祖佃雙方及鄰保姓名、地租形式,租佃契約的期限自一年至數年不等。為了強化國家對農民的統治,使農民擺脫對於地主的人身依附,宋仁宗時下詔肯定了封建租佃契約的自由與合法性。
(四)婚姻家庭制度
宋朝婚姻立法大體沿襲唐制。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的進步,子女的權利相對有所提高。但與此同時,理學的精神束縛力也對兩宋婚姻家庭立法有著明顯的影響。《清明集》中,多處出現「一女不事二人」,「相守以死」的字樣。妻的財產並歸夫所有,妝奩田產,如果被夫典賣,也不算違法,即使妻欲典賣,也要由其夫出面立契。
兩宋的繼承法較唐律詳盡,根據「戶令」:「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兄弟之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特別是對女子繼承財產的分配規定了許多細則。根據兩宋法律的規定,遺腹子、私生子、義子與贅婿的繼承權也受法律保護。遺腹子與已出生的親子權利基本相同,而對於私生子(當時稱別宅子),不論是否同居或同籍,只要有證據證明與其父的血緣關系,官府即承認他的地位,並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
兩宋在唐代「遺囑處分」的基礎上也有所發展。例如:立遺囑人有年齡限制,遺囑以書面為有效,並要經官印押,否則不予承認。還規定「遺囑滿十年而訴者,不得受理。」
綜括上述,兩宋封建經濟的發展,為民事法律規范的充實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其調整范圍的寬泛,有關戶籍、典賣、婚姻、繼承方面的細密規定,均為前代所未有。
Ⅲ 民法中最常見的幾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所有權、債權,能運用權利義務概念加以說明。
其實民法中常見的法律關系有很多,針對不同的權利義務有不同的法專律關系。
比如說債權屬中,債權人有向債務人索要標的的權利,也有遵守約定期限的義務,債務人則有抗辯的權利,也有還款的義務。
在所有權當中,權利人享有排他性的權利也就是說除了所有人以外其他人不得干涉的權利,而義務人則享有不幹涉的義務。
其實針對不同案情才能明確的分析出不同的法律關系,才能進一步明晰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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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國法律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方式主要是民事法律手段 這句話為什麼錯了
主要手段有兩個:刑事法律手段和民事法律手段。
Ⅳ 一道有關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所有權的變化的案例分析
劉玄、關雲、張翼於1994年8月8日各出資1萬元購得一幅名畫(共同共有)
約定由劉玄保管(保管合同,合同關系)
同年10月,劉玄出差遇趙華,趙願購買此畫,劉玄即將畫作價4.5萬元。趙華買到該畫後,於同年12月又將該畫以5萬元賣給王海。(買賣合同,合同關系)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買賣合同,合同關系)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加工承攬合同,合同關系)由於黃健未按期付給裝裱店費用,該畫被裝裱店留置。(留置權,擔保物權法律關系)而王海於1995年4月份因遇車禍不幸身亡,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繼承關系)
其實對於「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遂找趙華說理。趙華得知後,找到黃健,要求黃健或者返還此畫」這句,我不是很里解,黃健已死,財產也已發生繼承,趙華怎樣找到黃健要求返還?是不是打錯啦?
根據「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可知該畫已經已經完成交付,所有權也已經發生轉移,趙華隨把該畫抵押給周虎可是沒有交付,所有權也就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周虎也就不享有依據物權產生的原物返還請求權。至於周虎的損失可找趙華追償。。。
關於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准。。。。
Ⅵ 民事糾紛確認所有權該如何提起訴訟
1、屬於確權糾紛
訴狀
請求事項:確認該房產歸乙方所有
理由及證據:2011年9月26日辦理離婚協議,協議中表明產權歸乙方個人所有,房貸按揭由乙方承擔,雙方無其它債務債權糾紛。
證據包括協議書等
2、本案訴訟的話,會耗點時間,因為送達均需要公告
Ⅶ 法律制度的民事法制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通則》),是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主要規范性法律檔。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2.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原則。
4.禁止濫用民事權利原則。該原則包括: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則,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二、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事法律包括三個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為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2.民事法律關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法律確認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能作出一定行為或能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按照法律的規定或按照他人的要求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民事行為的責任。
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個人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一)公民
公民是指基於自然狀態出生而具有一國國籍的人。我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根據<<通則>>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與民事權利能力不同。民事行為能力並不是自然人從出生就有的,而是根據公民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的認識和判斷能力,以及處理自己的事務的能力來確定的。
按《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3類:
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事活動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
3.監護
監護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或單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合法權益的監管和保護的一種制度。實施監管和保護折人或單位為監護人,被監管和保護的為被監護人。
《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則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它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作為監護人。此外,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基層組織或父母的所在單位也可以成為未成人的監護人。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通則》》規定監護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它近親屬;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宜作監護人的,由他所在的單位或基層組織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並對其進行教育監督;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以及參與民事訴訟活動;被監護人的不法行為承擔財產賠償責任。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是指《通則》規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的儲藏室。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它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克敵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通則》規定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第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克敵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示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依法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的公民。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業者在開業之前,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取得個體工商戶的資格。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型大小。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依法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如下法律特徵:1.其經營單位為農民家庭;2.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的;3.所從事的是商品生產和經營。
(三)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一種組織形式。<<通則>>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局面協議。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范圍內從事經營。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它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人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它人合夥人追償。
(四)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具備法人的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根據<<通則>>規定,法人必須具備下述條件:依法成立;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起於法人成立,在法人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或其它原因終止時消滅。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的。法人不得進行違背其宗旨和超越其業務范圍的活動,在需要超出其原有的業務范圍時,應通過法定程序變更其業務范圍。
3.法人的行為能力
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所不同。法人依法成立後,不僅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同時即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終止時,二者也同時終止。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的機關來實現的,法人機關是指法人的最高權力機構或者它的最高管理機構。在法人機關中,只有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法人的種類
第一,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企業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個人猛將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中外合營企業法人;外資企業法人。
第二,非企業法人,是指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地指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為其內容的法人。因此,非企業法人也可以稱為非營利法人。它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四、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A.行為人要有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B.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C.行為不得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指行為人內在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一種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4.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從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劃分,可以分為:
第一,有效民事行為,是指具備《通則》規定的必備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二,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我國《通則》規定的條件的民事行為。對於無效民事行為,無論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是無效的,而且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的民事行為主要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藏族、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實、違背自願原則所為的民事行為。主要包括兩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羅大損失的。
2、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當事人沒有經驗等,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的。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是指對於無效或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即為無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為人應當立即終止履行。當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應收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給第三者。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據本人(被代理人)的委託或者法律規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指定,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代理行為的法律特徵是:
1、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獨立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即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變更和終止某種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4、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代理的種類
按照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分為:
第一,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得為所產生的代理,又稱授權代理。
第二,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立的代理。它主要是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設立的一種代理方式。
第三,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一般是對於無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喪失行為能力人,有關指定機關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等,可以為其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參與民事活動。
3.代理關系的消滅
代理關系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產生,也可以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緩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
(一)財產所有權的概念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特徵在於其權利主體(所有人)總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不是特定的。
1、佔有,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管理。所有人有權佔有財產,但非所有人佔有財產的情況也屬常見,法律保護合法佔有關系,在此情況下所有財產的情況也屬常見,法律保護合法佔有關系,在此情況下所有人不能請求退還。對於非法佔有人,則根據其佔有是惡意或善意,確定是否應向所有人或合法佔用人退還財產和賠償損失。
2、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財產所有人有權對所有物加以使用,以便獲取財產使用價值,滿足財產所有人的需要。使用權可以與所有權分離。
3、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財產而取得的經濟收入或利益。
4、處分,是指決定財產法律上的命運,即對財物的處置。
財產所有權分為:國家財產所有權;集體財產所有權;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
(二)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
1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方式:
第一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其主要方式有:生產和擴大生產、沒收、收益、添附、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等。
第二繼受取得,又稱偉來取得,是指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始所有人那裡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其主要方式:買賣、受贈、繼承和其它合法方式等。
2所有權的消滅
所有權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消滅,導致財產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1.轉讓所有權;2.放棄所有權;3.所有權客體的消滅;4.司法機關根據法律程序,強制所有人轉移所有權。
(二)財產共有權
1財產共有權的概念及種類
財產共有權是指同一財產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主體所有的一種財產權形式。按照<<通則>>規定,它可以採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主體就同一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這種形式的共有明確的份額之分。按份共有人只對屬於自己份額內的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主體基於某種法律關系,共同享有同一財產的所有權。這種形式的共有是不分份額的。只要共有關系存在,就無法劃分出任何共有人享有多少份額。只有在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以確定共有人各自的份額。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共同共有產生的主要依據是夫妻關系和血緣關系,它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2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在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時,不得損害其它共有人的利益,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行購買的權利。只有在共有人不願意購買時,才可以賣給其它人。共同共有人在出賣自己分得的共同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它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它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四)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
1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
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是指非財產所有人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享有的佔有和收益的權利。由於這種財產權利是基於財產所有權而產生的,權利主體是非所有人,並且是通過對所有人的財產使用和收益而獲得一定的使用權益和利益,因此,它又稱為用益權(或稱用益物權)。它主要包括:土地用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然資源用益權,礦藏開采權,自然資源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財產經營權,相鄰權等。
三.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特點:
我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按照憲法的規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形式主要有四種:
一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它是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二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經濟形式。
三是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經濟是由城鄉個體勞動者佔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以個人及家庭成員從事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形式。
四是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Ⅷ 民法中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為什麼要區分為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這樣...
在人們的一般觀念中,所有權是指一切為人們所擁有、控制的財產權利:不僅包括有體物如土地、房屋、汽車,甚至包括無體物如權利,都歸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觀念中,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將所有權的客體原則上限於有體物,在立法技術上較為科學,在法理上較為嚴謹。這是所有權與其他財產權相區別的基本界限。否則,如果認為所有權的客體包括無體物,那麼債權、專利權、商標權、人身權都是所有權的客體,不僅法律概念缺乏科學性,而且也會導致適用法律原則的錯誤。
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屬於他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屬於物權,即直接管領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權利,與同屬於民事權利的債權構成財產權的兩個分類。與債權相比,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與債權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是作為;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基於所有權與債權的這種區別,法學上把所有權稱為絕對權,把債權稱為相對權。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利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特別是在我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於集體所有權或個人所有權進行干預是常見的,也是必須的。但是,作為與其他財產權尤其是與債權的區別,所有權的排他的性質還是十分明顯的。
第三,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權,內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對於物直接管領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財產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不能像約定債權那樣,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約定所有權存續期間是無效的。
所有權的內窖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於其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的權能。權能是指權利人在實現權利時所能實施的行為。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為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一)佔有
佔有是所有權人對於財產實際上的佔領、控制。這往往是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財產進行消費(包括生產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條件。
財產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財產,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實上控制自己的財產,直接行使佔有權能。例如,公民對於自己所有的房屋、傢具、生活用品的佔有,集體企業對於廠房、機器的佔有等。
非所有人的佔有,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對於財產的事實上的控制。這種佔有可以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兩種情況。非所有人的合法佔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佔有他人的財產,如承租人根據承租合同佔有出租人的財產、保管人根據保管合同佔有寄存人的財產。非所有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佔有他人的財產是非法佔有,如小偷佔有贓物、未經許可強占他人的房屋。
非法佔有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佔有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他的佔有是非法的,是為善意佔有;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是非法的,即為惡意佔有。一般說來,對於他人的非法佔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復其佔有。但善意佔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護。例如,在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的財產時,對於善意佔有人為財產支付的必要費用和改良費用,所有人都應當予以賠償;而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支付的為保存財產所必需的費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並不毀損其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是為了實現物的使用價值,滿足人們的需要,如使用機器進行生產、使用電視機收看節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車。使用權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據法律或者約定使用他人財產,是為合法使用。例如,國有企業使用歸其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承租人依租賃合同使用租賃物。非所有人無法律依據而使用他人財產,為非法使用。例如,未經允許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經批准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建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種土地收取糧食、採掘礦藏收取礦石。
收益還包括收取物的利潤,即把物投入社會生產過程、流通過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物的收益歸所有人所有。
(四)處分
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這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所有權的最基本的權能。處分可以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糧食被吃掉,原材料經過生產成為產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民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例如,將物轉讓給他人,在物上設定權利(如質權、抵押權),將物拋棄等等,都是法律上的處分。
由於處分權能是決定財產命運的一種權能;因此,這一權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隨意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保管人將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將租賃物出賣,都是不允許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非所有人才能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夾帶危險品或禁運物品,承運人有權依法處理;在加工承攬關系中,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出賣。
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一起構成所有權的內容。完整的所有權包含上述四項權能。但在實際生活中,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都能夠並且經常地與所有權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於財產的所有權。例如,保管人可以佔有交付保管的財產,承租人可以佔有、使用租賃物,而行紀人可以佔有、處分委託出售的財產。所有權是對財產的統一的和總括的支配權,而不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簡單總和;並且,財產所有權具有彈力性,與所有權分離的權能一般地說來最終要復歸於所有權;所以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喪失了所有權,恰恰相反,這種分離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表現。在實際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的分離和回復,發揮財產的效益,以滿足自己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由他人佔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Ⅸ 保護合法財產及其所有權的方式是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嗎
正常屬於民法范疇
Ⅹ 一房兩賣的行為體現了民事法律行為和所有權里的哪些知識
民法典中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變動依登記,根據:第二百版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現在您已享有房屋所有權,任何人不能妨礙陽止您行使物權。所以,您可以與之協商,請求妨礙一方停止行為,排除妨礙,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讓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另外,可以請求原方主承擔瑕疵給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