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人拆除原使用權人建築
①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可以建造房子么
不可以隨便建造房子。
農村土地不是私人所有的。而是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發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礦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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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續期
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使用權
② 地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
如果你持有土地使用權證,而對方沒有房產證,則鐵皮棚子為非法佔有及添附,你可根據「房隨地走」原則,要求對方拆除、騰地歸還,或與鐵皮棚子所有人協商折價受讓。
也就是說,在土地權屬與地上建築物或構築物權屬分離的情況下,法律保護能夠證明權屬並且經不動產登記取得登記證書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權屬登記,則一般傾向於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即「房隨地走」為主要原則,如果雙方均無未辦理登記,則主張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無權要求地上構築物添附者騰地。
附,相關條文: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就可能導致房與地登記不一致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③ 我原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上是廠房,現在廠房被拆了,那土地使用權還歸我嗎
如果集體土地抄被徵收,土地使用權當然也就不再屬於原使用人,但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如果是其他原因導致地上建築物被拆除,但原所有人獲得賠償後可以重建的,土地使用權仍然屬於原土地使用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④ 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人不同,如何處理
在物權立法中如何處理土地與建築物的關系,有兩個方案:其一,僅規定土地為物(不動產),建築物被視為土地的構成部分,不是獨立的物(不動產)。採取這一方案的物權法,不動產只是土地,不動產登記只是土地登記。其二,土地與建築物,分別為獨立的物(不動產),即土地是一個物(不動產),建築物是另一個物(不動產)。採取這一方案的物權法,不動產包括土地和建築物,不動產登記分為土地登記和建築物登記。
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基本經濟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築物所有權,但宅基地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因此,我國物權法採取以上第二種方案,規定土地是一個物(不動產),建築物是另一個物(不動產)。在規定土地和建築物是兩個物(不動產)的前提下,為避免建築物和宅基地分別歸屬於不同主體造成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創設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同歸一人,並且建築物與宅基地必須一並抵押的強制性規則,即所謂「房隨地、地隨房」原則,規定在物權法第146條、第147條、第182條。
按照第146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按照第147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這兩個條文規定,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一並處分原則,即權利轉讓情形的「房隨地、地隨房」原則。
按照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本條規定建築物與宅基地一並抵押的原則,即設立抵押情形的「房隨地、地隨房」原則。
物權法上述條文,對「房隨地、地隨房」原則的規定,十分准確,並無產生理解歧義之餘地。關鍵在登記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可能是因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統一,房產登記機構專管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和房屋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專管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和土地抵押登記,相互之間難於協調配合,造成現實中存在「房地分離」,即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房屋抵押權與土地抵押權分屬不同主體,的不正常現象。要徹底解決房地分離問題,有待於登記機構統一。但現實中存在的房地分離問題,並不難處理。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各權利人均受限制,房屋所有人不能出賣房屋,土地使用權人既不能使用土地也不能出讓土地。解決辦法是: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受讓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受讓房屋所有權。
現在回答問題:房屋與土地分別抵押情形,往往其中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先到期,所擔保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抵押權,而此時另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尚未到期。解決辦法是:法庭一經受理其中一個抵押權的執行申請,即應視為另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同時到期,法庭應一並執行兩個抵押權,就該房產(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加區分)委託拍賣。拍賣所得價款金額,如果超過兩個抵押權分別擔保的兩個債權的總額,則執行比較簡單,只須分別足額清償兩個債權(本金和利息),然後將剩餘金額返還抵押人即可。
如果拍賣所得價款金額,不足清償兩個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總額,其執行要稍復雜一點,建議法庭類推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第(1)項條文後段:「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額比例清償」。假設房屋抵押權擔保200萬債權,土地抵押權擔保100萬債權,兩債權額比例為2比1,拍賣所得價款金額為150萬,則清償房屋抵押權人100萬,清償土地抵押權人50萬。按照民法原理,二抵押權人未清償部分債權並不消滅,還可以作為無擔保債權,向債務人求償,自不待言。
⑤ 土地使用權屬不清地上建築物拆除重建合法嗎
你是自己想拆除還是別人拆呢 ?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版自建造的建築物權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如果是工作人員的失誤,那就去找他們出具證明,還有你當時交易土地的人也應該清楚,叫他和你一起去問問。
一般建築都有3證,不知道你的是屬於哪一類建築,房子的話,{房產證、契稅證(契稅完稅證)、土地使用證或叫(准入許可證)},差個土地使用證的話,不是多大問題,補了就是。
⑥ 善意佔有國有土地遭他人侵佔,可以到法院起訴侵佔人要求他拆除其建築物嗎如果可以,勝算有多大
國有土地歸國家所有,除非經過法定程序,土地用益權不發生轉移
你的所作所為屬於侵佔專國家土地,屬不能算善意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侵佔
你對法條的理解錯誤
1、你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也不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權人,在國有土地上建有建築已屬非法
2、為保障國家土地與土地所有權人或法定土地使用權人利益,對於他人在己方所有或有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建築,被侵害人有權要求賠償、恢復原狀
綜上,你根本不具有請求權,無論你對國有土地的侵害還是你所言趕你走的那個人,都是對國家的侵害,你無權提出恢復原狀、賠償的訴訟請求,你根本就不具備訴訟資格
你也可以舉報趕你走的人,停止其對國有土地的侵佔行為,但同時你也有可能與其一起被處罰,因為你也參與了對國有土地侵佔並謀取利益的行為
⑦ 根據物權法,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如果有人惡意分別轉讓怎麼辦
樓主反映的是房地產方面的問題,我是學土地的,從房地產方面解答一下樓主的問題吧
住宅用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即農民的宅基地)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轉讓的,如果是集體土地住宅轉讓那就不受法律保護;樓主說的應該是國有土地上住宅的轉讓。
對於國有土地住宅,其實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我國的房地產方面法律就規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
A將房屋轉讓給B,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價格中就包含了土地價格;像市場上出售的商品房3000元/平方米或者6000元/平方米,都是包含土地價格在內的房地產的售價。同時A又將土地轉讓給C,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明確地上建築物殘值是否包含在內;如果買方只買土地使用權,則原房主應拆除房屋後轉讓土地或聲明房屋不要錢了;否則土地價格就是包含了房屋殘值在內的價格。總之一句話,地不離房,房不離地,房地產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
案例中A卻將房地產分割開來,涉嫌將房屋和土地賣出兩次,應屬於詐騙行為。如B、C都不知情,則都屬於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A的詐騙罪,討回自己的損失。
關於應保護B、C中誰的利益,如果不是同一天,則應保護先買的那個;但案中是同一天時間不分先後,法律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具體要看法院協調吧
⑧ 徵收為國有土地後,原土地使用權人能不能申
對於出讓土地,國家一般不會出現強制徵收的情況,一般是通過協議方式內由土地儲備中心收回,讓後容走招拍掛,在此期間的租賃損失,國家不會補償給承租人只會補償給土地使用權人,補償的范圍包括剩餘土地使用期限、建築物評估、地上附著物評估等,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予以賠償損失,具體要看從事的何種經營,規模多大,銷售收入等。
⑨ 土地所有人,對土地上建築的樓房有權利拆除嗎
目前徵用土農村集體房屋塊沒詳細補償標准參考參考我資料希望幫助 依給與補償政府強行徵用土依據《華民共物權》、《華民共土管理》等律規提意見: 、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徵收新村集體土徵收土應遵循程序:1、擬訂、報批徵收土案;2、公告徵收土案;3、辦理補償登記;4、公告征補償安置案5、交付徵收土徵收土各項費用應自征補償、安置案批准起3月內全額支付 二、農民集體所土建築物拆遷屬於集體土徵收房屋拆遷范疇適用土管理關征補償安置規定征土建築物實施拆遷缺少具體操作規范情況參照務院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進行強制拆遷根據律行政規規定徵收集體土農民自履行征決定由土管理部門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屋所市、縣民政府強制執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程遵循程序: ()遷走數達應遷數80%情況由辦事處及村委未拆遷期限內搬遷未達補償安置協議拆遷進行排查(家庭員狀況民族) (二)按照排查情況由辦事處及村委按戶向職能部門(土行政部門或房產行政部門)申報拆遷材料由職能部門迅速做裁決向政府提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政府做責令限期搬遷決定限期十五內搬遷並書面形式通知拆遷逾期仍搬遷由政府責關部門強制拆遷 (三)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應拆除房屋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並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做醫療救助等准備工作 (四)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向拆遷提供安置用房(於原住房面積) (五)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邀請關管理部門、拆遷事代表及具社公信力代表等行政強制拆遷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准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六)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書面通知拆遷所村委及街道辦事處拆遷所村委及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批准機關通知派協助執行街道辦事處(居委)、拆遷單位代表現場作強制拆遷證明並由公證部門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七)拆遷財物由相關部門監運指定點交給執行強制執行程搬拆財物均需記入筆錄由執行員、執行員及其場關員簽名或蓋章執行拒絕指定點接受財物簽字執行員應筆錄註明情況執行拒絕接受造財物損失由執行自行承擔責任 (八)拆遷房屋實行強制拆遷付給搬遷補助費 (九)由相關職能部門、信訪部門主要拆遷實施單位做信訪接待准備工作 主要律依據 《物權》 第四十二條 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律規定許可權程序徵收集體所土單位、房屋及其產 徵收集體所土應依足額支付土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征農民社保障費用保障征農民維護征農民合權益 徵收單位、房屋及其產應依給予拆遷補償維護徵收合權益;徵收住宅應保障徵收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貪污、挪用、私、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土管理》 第二條 華民共實行土社主義公制即全民所制勞群眾集體所制 全民所即家所土所權由務院代表家行使 任何單位侵佔、買賣或者其形式非轉讓土土使用權依轉讓 家公共利益需要依土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家依實行土償使用制度家律規定范圍內劃撥土使用權除外 《土管理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案經依批准由徵用土所市、縣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批准征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用途、范圍、面積及征補償標准、農業員安置辦辦理征補償期限等徵用土所鄉(鎮)、村予公告 徵用土所權、使用權應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權屬證書公告指定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補償登記 市、縣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徵用土案同關部門擬訂征補償、安置案徵用土所鄉(鎮)、村予公告聽取徵用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意見征補償、安置案報市、縣民政府批准由市、縣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准爭議由縣級民政府協調;協調由批准徵用土民政府裁決征補償、安置爭議影響徵用土案實施 徵用土各項費用應自征補償、安置案批准起3月內全額支
⑩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等所有權是否屬於建使用
那要看是什麼業態的建築和建築體的銷售方式了,如果是住宅且全面銷售,那麼專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僅屬有投資建設和後期維護的義務,而且使用權是轉賣給了業主;如果是商業或辦公,且都是租賃的形式,那麼所有權還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手中,反之如果銷售了,那麼等同於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