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外方轉讓土地使用權
Ⅰ 能否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合資合作企業求解
能否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資合作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法》規定,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法》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中國企業與外國投資者進行合作時,可以以土地使用權或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但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作價出資問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中方企業不能直接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外國投資者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可以通過三種途徑來實現。
第一種,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國家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投入到國有企業中,此時的土地使用權應視為出讓性質,這樣,國有企業就可以對其進行轉讓、出租或抵押。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第二種,國有企業以建築物、廠房等作價出資,該建築物、廠房佔用范圍內的劃撥建設用地同時「被動」地作價出資,但是國有企業應補交或抵交土地出讓金。
第三種,如果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外商投資企業
可以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場地使用費。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國有企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應由國有企業繳納場地使用費,國有企業和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約定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這樣,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就取得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因為外商投資企業要繳納場地使用費,所以對於此種用地是否為劃撥,有人存在疑問,認為場地使用費具有土地租金性質,這種看法不無道理。
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直接作價出資,也有人持肯定態度,認為中方企業經批准,可將其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資、合作企業。具體做法為:中方企業入股的土地為出讓方式取得的,入股或合作前中方企業應已取得出讓土地使用證,並按出讓合同約定完成相應的開發建設投資;入股土地為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由中方企業補辦國有土地出讓手續,或按規定交納場地使用費。
我們認為,如果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的「土地使用權」或「場地使用權」理解為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則上述認識並無不可之處,因為相對於《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特別法。但是,中國加入WTO以後,按照非歧視待遇等原則,國內企業、外國企業在適用法律等方面應該沒有差別。另外,從國家對於收取場地使用費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變化,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來看,應該理解為,任何企業都不能直接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當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國務院55號令實施前,中方合資、合作者以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也應予以承認。
Ⅱ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所得如何計稅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股版權轉權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以上述計算的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根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征免稅按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Ⅲ 如何通過股權收購獲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
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土地是房地產企業生存的根本,做為房地產企業要想保持連續生存和發展,土地的儲備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時土地做為一種不可再生資源,國家也進行著嚴格的管控。
一、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的方式可以概括為三種:
1、劃撥:一般是無使用年限,多用於公益事業用地、安居工程用地、危改撲遷、工商企業改造、基礎設施用土等。)
2、招標、拍賣、掛牌。通常的情況下是以"價高者得"為唯一衡量標准。
3、土地使用權收購、兼並、置換。
4、以收購公司股權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這裡面我們著重講如何通過股權收購獲得土地使用權。
收購公司股權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簡單的說就是通過收購擁用大量土地的企業股權(這里所說股權數量應達到掌握控制權之數量),來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近而控制公司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
二、為什麼要以股權轉讓(zhuanrang)獲得土地使用權
處分土地使用權和處分股權是兩個層面和不同主體所形成的法律關系。通過股權轉讓(zhuanrang)方式完成實際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僅僅為股權層面的變更,進行轉讓時僅需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股權轉讓的條件,不涉及權屬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的物權變動。
在稅收方面,通過股權轉讓國家不徵收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項目或在建工程的轉讓與之相比,必須多交相當於成交金額3%的契稅、房產交易中心的交手手續費0.5%,轉讓方須承擔轉讓的營業稅5%和土地增值稅。
股權轉讓形式下的土地轉讓不需要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和到房屋土地管理局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它不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轉讓法律及法規。
通過股權轉讓獲得土地使用權具有保密性。一般來講公司股東的變更,除依法必須公示的情況外,只要經過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即發生效力,無須第三方的認可。而土地使用權一般轉讓必須經過申請、報批等手續。如果所轉讓的土地會產生債務,則需通知相關債務人清理債務。對於項目轉讓來說也需履行申請、報批、轉讓等程序。
三、股權轉讓程序
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的內部轉讓,無須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一般應過以下程序:
1、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為執行董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必須載明轉讓的理由、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或作價方法)等情況,並附(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可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
2、公司董事會依法召集臨時股東會議,就該股權轉讓的申請作出決議。(如經全體股東過半數通過,則可依股權轉讓協議履行,或由不同意的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未獲全體股東過半數通過,則股東不得對外轉讓)。
3、股權轉讓完畢,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4、依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5、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利主本發生變化的(兼並),還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四、通過股權轉讓獲得土地的主要法律風險
1、被收購股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股權主體和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2、對出讓股權性質進行確定,如果是國有股權轉讓,必須掃法定程序進行交易,並須經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辦理產權界定、登記,並在產權交易所內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產權交割單後,才能正式辦理股權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收購項目公司股權後,收購方到工商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中外合資企業
Ⅳ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佔80%的股份,能不能轉讓公司土地房屋
完全可以!中外一視同仁。不過,涉及外資,可能需要到當地外事部門去再咨詢一些信息。
Ⅳ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可以用場地使用權出資,請問場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提出要比場地使用權晚一些,實際上,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經濟上的意義。
因此,中外合營企業的場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存在區別的,主要的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含義不同:由於合營企業的場地使用權使用用途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備所謂市場上的價值,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於具備轉讓性,且可申請土地用途變更,因此其具備市場的轉讓價值,且依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變化。
(2)轉讓性不同:合營企業的場地使用權不具有可轉讓性,而有償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定條件可以進行自由轉讓的出讓價格則是由政府制定,在實行出讓招標和拍賣後,則由市場確定。
(3)使用期限不同:場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與合營期限一致,而有償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則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由法定自40-70年不等。
Ⅵ 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否有什麼限制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
Ⅶ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和減資手續能不能一起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回答:可以同時辦理。
但存在法律和操作上的風險如下:
1、各地對減資的審批原則不版同,多數地區不權會批准;
2、減資部分是否已經實際繳付也有影響,相對來說未繳付部分減資的操作更方便一些;
3、根據原注冊資本規模享有的優惠措施(名稱中國、土地使用權等)可能要吐出來;
4、其他各類問題可能發生。
程序方面雖然有大體的程序,但是每家公司不同程序會有極大的區別,且需要會計師配合。
另,近期國家發布了《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更加證明國家對投資款迴流的嚴格控制,操作上需更加謹慎。
觀點法律網
Ⅷ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所得稅
自2008年1月1日起,
外商投資企業
與
內資企業
實行一樣的
企業所得稅
稅率。外商企業轉讓
土地使用權
取得的
利得
,若無稅法上的優惠,依例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Ⅸ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及相關規定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須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包括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包括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出讓或者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2)、集體所有制單位不得以其擁有的集體所有權作價入股。如果使用集體土地出資的,必須首先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然後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作價入股。 (3)、土地使用權用於合資、合作開發,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之後方可入股。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作價是指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的規定進行價格評估。除此之外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的規定亦應依照執行。 (4)、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應當到土地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將原本屬於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至合資、合作企業的名下。 (5)、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該土地使用權應是無負擔的。如該土地使用權沒有受到如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作價入股後,仍然負有此項「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Ⅹ 外資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交納何種稅收
呵呵 問題問的越簡單 回答起來就越麻煩 先答這些供參考,如有具體問題再討論:內
1、土地增值稅 稅率容30-60% 四級超率累計稅率;
2、印花稅 稅目:產權轉移書據 稅率:萬分之五;
3、營業稅 稅目:轉讓無形資產 稅率 5% 另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可以減除購入時的價格計稅;
4、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城建稅稅率7%、5%、1%(根據該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教育費附加費率3%;地方教育費附加費率2%。
5、企業所得稅 具體執行時該筆業務的所得要和其他業務所得合計,根據最終結果確定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