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土地使用權不在土地所在地
Ⅰ 土地使用稅到底是擁有土地使用權人交還是實際使用人交
擁有土地使用權人交。
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相關政策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2.《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1)擁有土地使用權不在土地所在地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
1、按城市區分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
2、按城市區分算: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按城市區分算: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
6、相關計算公式為: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Ⅱ 的土地但不擁有該土地使用權是否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不用繳納
Ⅲ 是不是有土地使用權就都要交"土地使用稅"
1、根據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凡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內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容工商企業、交通服務企業、金融保險企業等,均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2、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有共有各方分別繳納。但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的的,則有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得,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交納該稅,而繳納土地使用費。
特此回答!
Ⅳ 租用土地使用權,誰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出租方繳納。
對於抄擁襲有土地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擁有者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租賃的土地根據租賃按雙方約定交。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Ⅳ 共有土地使用權如何納稅
【問題】 在同一棟房產中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如何計算土地使用稅? 【解答】 根據《回國家稅務答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稅人確定的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第五條關於土地使用權共有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同一棟房產中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Ⅵ 土地使用證為自然人如何理解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回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答 四、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問題一:房地產公司有一塊土地,於2012年已賣給購買方,款項已全部收回.由於土地有糾紛,土地證依然在出賣方房地產公司,但土地至今還是空地,誰都沒使用。如果購買方已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購買方是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並繳納土地使用稅,否則,房地產企業是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問題二:房地產公司有另一塊土地,於2012年賣給購買方,款項只收回一半,未全部收回,土地款項因為沒交全,土地證仍然在房地產公司,未過戶給購買方,但土地購買方早已使用,用於開發房產。上述政策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確認的第一次序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由於土地款項因為沒交全,土地證仍然在房地產公司,未過戶給購買方,因此,房地產企業是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Ⅶ 擁有土地使用權但未使用的土地徵收城鎮土地使用權嗎
沒看懂你的問題,你說的是城鎮土地使用稅吧?如果你不符合免稅條件就需要徵收,和你是否使用無關。你未使用的話涉及的是,閑置土地的罰款,如未按土地出讓合同開發建設,閑置1年處土地出讓金25%的罰款,閑置2年政府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理論上是這樣!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課稅對象,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定義為:「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即:把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也確定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對外資企業用地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要求,有利於公平稅負,平衡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利於促進各類企業公平競爭。
1、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2、課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課稅對象是上述范圍內的土地。
其中:建制鎮的土地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3、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
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准;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准;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4、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新修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將稅額標准提高了2倍,調整後的「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考慮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負水平應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條例仍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稅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2)應納稅額的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5、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1)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分別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繳納。
6、減稅、免稅
(1)政策性免稅
對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確定的免稅
下列幾項用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的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3)困難性及臨時性減免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批,但年減免稅額達到或超過10萬元的,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企業和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受害情況,給予臨時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以支持生產幫助企業和單位渡過難關
Ⅷ 土地使用權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是否可以由使用人繳納
可以。原則上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使用權人繳納,但土地使用權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也可以由使用人繳納。
Ⅸ 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怎麼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版行規定》的通知國權稅地字[1988]15號四、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問題一:房地產公司有一塊土地,於2012年已賣給購買方,款項已全部收回.由於土地有糾紛,土地證依然在出賣方房地產公司,但土地至今還是空地,誰都沒使用。如果購買方已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購買方是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並繳納土地使用稅,否則,房地產企業是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問題二:房地產公司有另一塊土地,於2012年賣給購買方,款項只收回一半,未全部收回,土地款項因為沒交全,土地證仍然在房地產公司,未過戶給購買方,但土地購買方早已使用,用於開發房產。上述政策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確認的第一次序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由於土地款項因為沒交全,土地證仍然在房地產公司,未過戶給購買方,因此,房地產企業是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