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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金返還

發布時間: 2021-01-27 07:39:33

㈠ 我買房子是全款交付已交完只有收據但合同沒得怎麼辦

買房子是全款費用已交付的,應當和賣方立即協商簽訂購房合同,如果對方拒絕簽訂合同,可以憑付款憑證向房管局舉報開發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金返還擴展閱讀:

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准,包括裝飾、設備的標准、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許可權;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准等。

㈡ 國土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

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至關重要。

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

1995年又出台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金返還擴展閱讀

1、土地出讓金就是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2、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3、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㈢ 二手房過戶時需要注意什麼

1、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
在買賣二手房的過程中,買賣雙方都應該合法交易,交易之前還需要做一些相應的准備工作,比如了解市場行情和買賣的各個環節和步驟,以及各種注意事項,其中應該明白目前的戶籍政策。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落戶限制,並不是買了房子就一定能遷入戶口。
2、要求賣方出示戶口本,並復印保留憑證
在進行交易的時候,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出示戶口本,通過查看過賣方的戶口本,買方即可大致了解賣方家庭的戶籍情況。但這種做法存在兩點缺陷,一方面,戶口本只能反映賣方家庭成員的戶籍狀況,而不能排除非家庭成員戶口落於交易房屋內的可能;另一方面,戶口本上的信息可能與實際的戶籍狀況存在差異。
3、核實二手房物業費等費用
購買二手房之後,購房者也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的,在辦理二手房過戶時,購房者務必要了解核實諸如物業費、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的繳納和結清情況。以確定購房以後生活起居不會出現影響。
4、必須明確的在合同中約定賣方遷出時間
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約定賣方遷出戶口的時間,購房者應要求出售方在申請過戶登記前的特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出,而不能約定在申請過戶登記、交付了大部分房款之後。
5、預留部分房款並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
在支付房款的時候,購房者應該預留部分房款,然後要求賣家在過戶後盡快戶口遷移出去,遷移後再支付剩餘部分房款,並在合同條款中約定每逾期一天的罰金,在逾期多少時間後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賠償金等事項。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遷所有的戶口,賣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標准支付違約賠償金,購房者可以直接從該房價款中扣除違約金,不足部分仍然可以向賣方進行追償。
6、務必核實房屋是否存在共有產權人
大多數房產證上都不止一個人的名字,也就是說該房屋存在共用產權人,購房者要核實自己購買的房屋是否存在共有產權人,房屋的共有產權人是否同意轉讓房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作為出資等情形。如果房屋存在共有權人,購房者應該要求賣方出具共有權人同意出售的證明和其所持有的共有權證書,或者共有權人到場簽合同、辦理過戶。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居裝修知識問答》

㈣ 新開企業受到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如何做賬 如做收入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我的意見是應沖減原來的悟性資產-土地使用權。
你原來的繳納土地使用金的賬務專處理因該是屬: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現在收到財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紅數
貸:銀行存款 紅數
這樣才能如實的反映你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有避免了所得稅的問題!

㈤ 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怎麼抵扣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開發商,開發商必須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即為土地出讓金。政府並未收取開發商的增值稅,所以開發商無法渠道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抵扣。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可採取差額計稅方式進行抵扣。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金返還擴展閱讀:

一、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另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稅控軟體維護費的地稅發票也可以抵扣。

二、時間條件

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收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㈥ 後期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在增值稅和會計上如何處理

【案例】
A房地產開發公司2015年6月支付6000萬元取得一項土地使用權。與當地政府協議約定,按照土地出讓金的30%撥付基礎設施建設基金,12月17日,金穗源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到基礎設施建設基金1800萬元。
方案一:不沖減土地成本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1.不沖減土地成本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分析,不沖減土地成本的會計分錄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800萬
貸:營業外收入 1800萬
2.不沖減土地成本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因為土地出讓返還金不沖減土地成本,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仍然為6000萬,則扣除額項目應為:
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為6000萬元,按照規定,扣除額為7800萬元(6000×130%)。
方案二:沖減土地成本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由於稅收征管遵循實際發生原則(參詳: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四大原則<二>),所以這里的「支付的地價款」,應為實際支付的價款,即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的土地成本應該是扣除政府返還款之後的土地實際價款。所以,以拆遷補償費得名義取得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應沖減「房地產開發成本」中的土地成本。
1.沖減土地成本的土地增值稅會計分錄處理
借:銀行存款 1800萬
貸: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費 1800萬
2. 沖減土地成本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減少到4200萬元,扣除項目,扣除額為5460萬元(4200×130%)。
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不同處理方式,致使金穗源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形成增值額差額=7800-5460=2340萬元,按基礎稅率30%計算,納稅差異2340×30%=702萬元。

實務中,關於政府土地返還款在土地增值稅的處理上,總局未作出明確規定。全國各地大多數地區也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有些地區明確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政府返還的土地款必須沖減土地成本。比如: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第五條(四)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費用的扣除「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包括後期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政府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後予以確認。」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六、房地產企業取得政府返還款的稅務處理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政府部門取得各種形式的返還款,地方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返還款不允許扣除,直接沖減土地成本。」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188 號)規定:「凡取得票據或者其他資料,但未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購置土地使用權價款或支付土地出讓金、購置土地使用權價款後又返還的,不允許計入扣除項目。」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的《青島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青地稅發〔2008〕100 號)第二十二條:「對於開發企業因從事拆遷安置、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等原因,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償以及財政補貼款項,抵減房地產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的金額。」

㈦ 房產交易要交哪些稅

賣方應付的費用:

1、交易手續費:自今年月1日起,交易手續費由原來按套收取改為內按每平方容米計算,即每平方米5元,賣方承擔50%的費用。

2、合同印花稅:按照房屋實際成交金額的0.05%繳納,賣方承擔50%。

3、契稅:按照房屋實際成交金額的0.75%計算,可由買賣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般由買方承擔,但不排除賣方承擔的可能性。

4、中介費:按照房屋實際成交金額的0.5—2.5%計收,賣方一般支付2.5%。

5、過戶手續費:每套50元。

(7)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金返還擴展閱讀:

稅收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范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㈧ 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應退還土地出讓金

取決於行政徵收的具體原因

㈨ 購買二手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確定好房產的權益信息,這一點非常重要;在二手房糾紛案中,賣方不是房屋本人所有的情況時有發生。產權不明確、有糾紛的一定不能購買,這往往是購房者最容易忽視的一個環節,也是產生購房風險的根源。

2、明確過戶、房款交付時間和形式;明確過戶時間以及在有效期內未過戶情況下原業主應該要負的責任,這樣可以保護好新業主的權益避免因為房價的漲動原因,造成原業主加錢以及不願過戶和推遲過戶的現象出現。

3、一定要進行實地探查房屋質量信息以及是否還在處於出租狀態;房屋質量問題不需要小編過多的贅述了,這都是大家關心的問題,相信大多數的朋友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都會去檢查的。

4、明察暗訪,觀察小區內外環境情況,以及房子是因為什麼情況下賣房的。通過與房子周圍其他業主交流,詢問房子的實際出售情況,看看是否屬於凶宅一類的。

5、簽訂的合同一定要明確關鍵性的承諾;在簽約的過程中,購房者要注意把與交易有關的關鍵性約定或賣方的任何承諾體現在合同中,不能以口頭約定代之,因為一旦發生糾紛,口頭約定則無法舉證。

6、明確房子的年限問題,那就是土地證;有朋友買的二手房子土地證上寫的是70年,但是房子從建好到現在已經幾十年了,剩下不到一半的產權年限了。

7、選擇靠譜的中介,這一點也非常重要啊。小編身邊的朋友已經出現好幾起因為中介信息不明,導致吃了虧的。現在很多中介虛假信息,而且很多中介在銷售二手房的時候根本不懂手續流程,以及中間會出現的風險。

(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金返還擴展閱讀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採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於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7、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准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於標准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8、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9、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佔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10、合同約定是否明確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全面,但對於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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