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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使用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1-27 07:08:42

㈠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出讓合同應具備內以下主容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五)交付土地的時間;(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㈡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時,如何確定其營業額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三、關於營業額問題......(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的規定:「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三、根據《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二、關於營業稅政策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㈢ 深圳房產證變更以及土地使用證的戶名去哪裡需要什麼手續費用分別大概多少 謝謝

一、房產登記機構
二、房產證更名有兩條途徑:一是通過二手房轉讓的方式;一是辦理贈與的方式。兩種方式在提交的資料、費用、手續方面均有所不同:
二手房轉讓方式
1、申請書(原件);
2、當事人身份證件或單位合法資格證明(「三資」企業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如出售方委託,委託書需公證)
4、房地產權證(原件);
5、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一式二份);
6、屬商業等六類項目用地或轉讓花園住宅,需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件副本)及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據;
7、契稅完稅證(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後提交);
8、其他有關文件(如國有單位轉讓需提交上級部門同意證明;三資、外資、外商企業需董事會決議等)。
贈與方式
1、申請書(原件);2、當事人身份證件或單位合法資格證明(「三資」企業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
4、房地產權證(原件);
5、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一式二份);
6、契稅完稅證(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後提交);
7、其他有關文件。
示例:http://..com/question/128710610.html
三、這個是去年的比例,「新國八條」之後的請參照最新政策文件「國八條」
1)普通住宅
未滿5年:全額個稅1%或差額20%,差額營業稅5.55%
滿5年且唯一一套住房:個稅/營業稅全免
滿5年不唯一:全額個稅1%或差額20%
交易手續費:面積×2.5元
購買方的稅費:契稅(首套購房,面積90平米以下的繳1%,非首套購房為1.5%,90平米以上的全部繳1.5%)
交易手續費:面積×2.5元
2)非普通住宅
未滿5年:全額個稅2%或差額20%, 營業稅5.55%
滿5年唯一:差額營業稅(賣出價-買進價)
滿5年不唯一: 全額個稅2%或差額20%,差額營業稅5.55%

手續費:面積*2.5元
購買方的稅費:契稅3%,手續費:面積*2.5元

㈣ 在深圳什麼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來轉讓

協議出讓土地是指當用地的單位和個人 只有一個人或單位的時候可以採用的辦法 如果多餘一個人或單位的時候一般都會採取掛牌出讓和拍賣的方式 所以首先如果使用這塊土地只有你一個人的時候 完全可以採用協議出讓的方式 但是協議出讓土地的價格是不能低於當地的土地的底價的。

㈤ 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問題

「香港公司與廣州公司在深圳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此合同首要條件:轉讓方必須具有該土地的使用權(這提問者沒有說明),否則,該合同就是一份「無效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顯然,該合同(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可以行使撤銷權利。但必須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因此,香港公司必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但《合同法》有規定: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為此,該合同的土地轉讓權是不成立,但是其他條款是有效的,比如:廣州公司要另提供土地轉讓使用。
《合同法》有規定: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從以上規定,廣州公司在沒有辦法另提供土地讓香港公司使用,就必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總之:該合同是否撤銷?不撤銷,廣州公司要提供另一土地讓香港公司使用;撤銷吧,就必須返還「該合同所得財產」包括利息。
具體還要詳細理解該合同書的全面約定的條款。

㈥ 深圳小產權可以購買嗎購買後可以轉讓給第三方嗎

這個問題先要來說說小產權,「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內踐容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集體產權」,它並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所以,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並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

㈦ 深圳市國企國有劃撥用地轉換為出讓用地,土地出讓金的補交辦法有沒有優惠政策

你只能到當地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利用科等部門咨詢。外地人不可能回答得回了這個問題(除非答能遇到國土管理當地lJQ國土部門管。因為每個城市的土地都是由地方政府按區域劃分為1、2、3丶4、5......若干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基礎地價都不一樣。一般獲得土地使用權,都要經「招丶拍、掛」{,但劃撥地轉出讓時,由於地面資產房屋無法處理,可採用按該地塊所在區域的基礎地價,再加上價格上浮動比例,最終才能計算出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額度。

㈧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為什麼不可以處分該宗土地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㈨ 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經市政府批准後可採取協議方式

答:根據《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轉讓)應在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方式公開進行:(一)經營性項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閑置的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二)以協議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申請改變用地性質、功能,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重新出讓;(三)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合同,交清市場地價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四)減免地價或交納協議地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五)合作建房,但農村征地返還用地除外;(六)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若存在多個產權主體,按照城市規劃由政府組織或經政府批准組織改造的,選擇改造單位的;(七)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轉讓他人改造或與他人合作改造的;(八)為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著物轉讓;(九)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著物轉讓;(十)法律、法規允許的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其他機構包括中介機構不得進行上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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