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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規定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1-27 06:19:10

❶ 土地使用權法律有什麼規定

您好,我是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首先回,土地「所有權答」分為集體和國有.所有權下分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不同權利屬性。其次,國有土地使用權分為工業、住宅、工業等不同用途,現在有的地方改發不動產權證,連同地上房屋一並登記。最後,不同用途對應不同使用年限,如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5號國務院令,199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商業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70年、工業50年、綜合50年等相關規定。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❷ 共有土地使用權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徵如下:
(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 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國家為保護耕地及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❸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依據法律的什麼來規定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3)土地使用權規定是什麼擴展閱讀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這里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特指農業用地,如果農業用地未經依法辦理農轉審批手續而轉讓和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當然是不允許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轉、受讓雙方都是用於農業生產,不改變用途,那就不適用本條款,而適用上述第14條之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根據這一條款規定不加分析地對集體土地轉讓行為進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領會新法的立法宗旨及從整體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條文所致。

該條款的下一段話即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已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們,符合特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移。何謂依法轉移?轉移者,轉讓也。既然允許轉讓,就可以不辦理徵用手續而允許流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征為國有,那就不是轉讓,而是劃撥或出讓。這個根本概念必須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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