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確定
❶ 農村宅基地確認的依據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確認的依據是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
流程: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❷ 房屋拆遷後,該如何確認宅基地的使用權
根據房屋拆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源地使用權的歸屬也不同。具體說來:
(1)若因新建房屋而拆除舊房,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就可以在拆除舊房後原有的宅基地上蓋新房,農民仍舊擁有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2)若因搬遷而拆除房屋,農民未搬遷到另外的村組或鄉鎮而拆除原有住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賴以行使的依據——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後騰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而喪失,原有的房主不再享有對該塊土地上的使用權利,更不能將宅基地轉租、轉讓給他人。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收回土地再重新劃為他人使用的土地後,原宅基地使用者不能幹涉合法取得使用權的新人的土地使用權利。
(3)若因國家徵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改變了土地的所有權屬,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應給予要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一定的補償,但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歸國家行使。國家可以決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設交由建設單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權。
❸ 一處宅基地兩個戶主怎樣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首先,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每戶居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你們結婚以後,和他父母分戶,也就是「分家」,建立單獨戶口本,就可以算是一戶,就應該有你們自己的宅基地;
其次,他父母共建造了兩處房產,如果有房產證,那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產就是誰的,如果沒有房產證,那這兩套房產是他們建的,就是他們的財產;
但是,他們作為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現在肯定是佔用了別人一處,這里的別人可能是你和你老公的,也可能是你父親小兒子的,因為現在你們和他父母還有他弟弟可能都沒有分戶,所以不能確定佔用了誰的宅基地。
因此,你們現在可以以其中一套房產佔用了你們的宅基地為由要求一套房產(當然你們要給父母房子的補償,具體多少可協商)。如果,他們主張是佔用了他們小兒子的宅基地,沒占你們的,那你們可以到村裡去問,那處宅基地是否是你們的,如果是,就向父母要房子,如果不是,那就向村裡要宅基地,如果村裡以「未分戶」為由不給,那你們就先分戶,再要宅基地。
建議,都是一家人,最好協商解決,不要傷了和氣,但也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維護自己的權利。
參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關於分戶的問題:
居民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形成家庭關系的;
(二)有分居條件的;
(三)單獨生活的。
當事人持分戶的書面申請(農村地區分戶需要出具村委會同意分戶的證明)到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由戶籍內勤受理,轉交外勤民警調查提出意見,返交戶籍內勤報所領導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具體可咨詢當地派出所。
❹ 宅基地范圍怎樣確定
各地規定不統一,以河北省為例:
根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專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屬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❺ 如何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抄權應該按照規定的面積襲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❻ 土改確認農村個人宅基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農村宅基地確權不是個人登記,是以家庭戶為單位配置的宅基地使用權,戶主作為家庭代專表進行的使用權證屬登記。
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土地,本集體成員可以無償使用宅基地建設住宅房屋。但是宅基地的配置必須遵循「一戶一宅」的基本原則,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並不是以個人為單位,而是以家庭戶為單位。凡是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本家庭成員都是共同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其權益也必須一並登記到土地權益證書上。
❼ 宅基地使用權共有共有是怎樣的
您好:
我國對宅基地有這樣的規定,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宅基地使用權人一般都是登記為該戶戶主的名字,那麼該農戶的家庭成員是否對該宅基地使用權共同共有呢?
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1項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雖然宅基地使用權人通常登記為戶主的名字,但這並不否認同戶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和《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為了保證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規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才可動工興建。因此,張乙、張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對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二人修建住宅的行為合法,辦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審批手續後即可開工,張甲無權阻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反過來講,農村宅基地應當是以戶為單位計算的,戶內成員擁有共同的使用權。實際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情況多種多樣,分戶所得、繼承所得、原始審批所得等等情況都有;而由於結婚、生老病死以及戶籍轉移等情況,戶內成員也處於經常變動的狀態。為了維護農村集體成員的土地利益,也為了便於管理,需要一個統一的標准來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意義上的「戶內成員」,而這個標准就是建房用地審批表。
農村宅基地是一戶一宅的。一個戶口本算一戶。成年子女應當可以申請新的個人的一個戶口本的。宅基地及上面建成的房子都應該是一戶家庭共同共有的。除非子女有證據證明其也有出資建造才按份共有。注意,出工出力不能按份共有,要出錢出資才算的。宅基地房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戶口本中的戶主只是家庭成員的代表,沒有實質性的法律意義的。宅基地房一般登記在戶主名下,但仍屬於家庭共同共有的。兄弟姐妹在自己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是沒有份的,父母也沒有份。同一個戶口本的才有份。
❽ 那如何判斷該土地是建設用地、宅基地還是土地承包
一、從概念上判斷
1、建設用地
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
2、宅基地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生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3、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直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二、從所有權以買賣關系來判斷
1、建設用地
要付出一定投資如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2、宅基地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三、使用轉讓程序來判斷
1、建設用地
為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范圍內佔用土地的一般程序為:
① 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②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項目分別供地。
2、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②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③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④ 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⑤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3、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①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②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③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④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⑤簽訂承包合同。
(8)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中國的建設用地供應,分為存量和增量兩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過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供應,即所謂「一級市場」;存量部分即通過現有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的供應,即所謂「二級市場」。存量土地實際被現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❾ 什麼是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村居民住房屬私人所有,但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農村居民行使上述權利,不限於居住用途。可以利用宅基地及房屋從事小規模、無污染、不擾民的家庭生產經營活動。
在過去,農村居民建住宅所使用的土地是無限期、無償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很多地方開始試行農村居民住宅有償使用。但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鄉村的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過大,遠遠超過當地規定的標准,以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基本核算單位有權調劑或重新安排使用。但應對原有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和樹木等給予合理的補償,不得平調。
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確定,應區分經過規劃和未經規劃兩種不同情況。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均分的,應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了的,一般應以調整後的使用權為准。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執的,「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