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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能

發布時間: 2021-01-27 05:43:35

Ⅰ 急問急問:地方政府所屬部門的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屬部門有處分權么能否轉讓給個人

國有土地性質復的改變不是單制單靠繳納土地出讓金就能變的,因為改變土地性質需要很多審批的環節,而政府如果沒有規劃的話也不會隨意改變土地性質,尤其是縣一級的政府就更沒有權利了。
如果土地用途是倉儲,那隻能靠承租來取得使用權,所有權是無法實現的。

Ⅱ 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有哪些

非法佔地的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處罰。非法佔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築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對於農民非法佔地建住宅,則不論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必須予以拆除,但沒有罰款的規定。
二是行政處分。如果非法佔地的主體是政府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按照 「15號令」規定:(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申報、報批等過程中,有謊報、瞞報用地位置、地類、面積等弄虛作假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是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非法佔用的是耕地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被佔耕地大量毀壞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那麼什麼情況算是數量較大和大量毀壞呢?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畝以上就屬於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則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築等非農業建設,致使耕地的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的。

Ⅲ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有什麼區別

房屋的所抄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權是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佔有是指對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使用是對財產的運用,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房屋的所有權指擁有上述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權能基本之一。

Ⅳ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內分的權利。土地所容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Ⅳ 施工企業有處分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物

關於復抵押,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制(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0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因此可以抵押。

Ⅵ 用益物權包含處分權嗎,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

用益物權: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專利。用屬益物權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不包括處分權的。

Ⅶ 為什麼用益物權不包括處分功能呢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是可以轉讓嗎謝謝。

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所以依你所述,應明確處分的定義,應該是所有權的處理,其他的權利不限制。

Ⅷ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為什麼不可以處分該宗土地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Ⅸ 急!在線等!!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中 關於處分權的規定有什麼不同

所有權,除了使用權處,還有處分權;使用權,只能使用,沒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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