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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27 05:14:12

① 河流的歸屬權

中國最小的政治規劃是縣
村太小 沒有地區界限

② 河流荒溝的所有權

大的河流所有權歸國家,小的經常斷流的河流所有權是歸集體所有嗎?

③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嗎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有明確規定。
《物權法》第46條至52條規定,礦藏、回河流、海域,城市答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以外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強調了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河流及河道是國有資源,歸國務院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村所流經的河流也是國有性質的,相關法律法規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④ 河道所有權在那個部門

國務院水利復行政主管部門是制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河道權屬問題,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4)河流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十八條:

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⑤ 自然河流所有權

自然河道所有權歸屬

⑥ 河流使用權是誰

歸當地政府使用,但可以承包給其他人

⑦ 物權法規定河流屬於國家所有,那人們任意取水從法律上講違法么

不違法,國家是全民所有的,按道理國家的東西,法無禁止我們就可以用,法禁止專的時候才不能用屬。比如礦產資源法,礦產就也是國家所有,但是禁止我們用,所以用了才違法。當然了,以後水要是值錢了,也就可能也立法禁止我們用
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⑧ 物權法明文規定,河流礦藏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那麼我們在自家門前的河流里垂釣,時候侵犯了國有財產捕魚

你要明白,河流是屬於國家的,但魚是分離與水的,它在法律上不是河流的一部分。至於魚是誰的,要看他是放養的還是天然的。放養的屬於私人財產或國家集體財產,是有主人的。天然的是無主物,你可以釣。

⑨ 河道權屬如何劃分

河道權屬問題,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農村農民集體所有。

(9)河流所有權擴展閱讀:

河道兩旁土地所有權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對一些在河道兩岸或灘塗中進行耕種的土地經常與國家河道管理體制發生沖突,所以對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灘塗地,無論什麼理由都屬於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可將該范圍內的土地承包給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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