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駿圖版權
㈠ 數碼靜物油畫有版權問題嗎
版權是針對的某一個作品而不是某一類作品,例如:八駿圖有版權,而水彩畫就沒有版權的。問問知呱呱網客服就清楚了
㈡ 別人擁有版權的圖片我可以申請專利嗎圖片的部分內容是我申請專利所
如果將別人具有版權的圖形方案用於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侵犯版權,不能獲得專利權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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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什麼不明白可以追問,如果滿意記得採納如果有其他問題請採納本題後另發點擊向我求助,答題不易,請諒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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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發型能申請版權登記享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無論是在大街小巷,還是網路,設計精美的發型都成為一種審美時尚。那麼,發型能申請版權登記享受著作權法保護嗎?發型能申請版權登記享受著作權法保護嗎?一般認為,作品的構成包括以下要件:第一,作品是人類在相關領域內的智力成果。例如,西方經常出現的麥田怪圈,雖然圖案復雜,但因為沒有加入人類的創造,因此不能被歸類為作品。第二,作品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第三,作品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品的構成與否不受存在時間的限制,即使5分鍾後馬上會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構成作品。反對發型構成作品的觀點,主要基於兩條理由:第一,著作權法上作品的載體應該指那些可以無限復制的非生物類物質體,而不包括生物體(動物體、植物體或者人體),因此,對於生物體上的作品,難以主張著作權;第二,由於頭發與人體本身的結合以及手工勞動的特性,均使得發型的傳播僅能模仿而無法實現完全的復制。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以下逐條分析。首先,作品成立與否與載體無關。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成果,雖然作品的存在和傳播要依賴於物質載體,但是著作權本身卻是一種無體的存在,著作權和作品載體本身可以相互分離。比如,徐悲鴻的《八駿圖》,作為作品不是那張畫紙,而是紙上反映出來的駿馬造型。所以,由於著作權具有非物質性這一特點,決定了著作權的存在、轉移和滅失,在通常情況下並不與作品載體發生必然聯系。因此,一般情況下,是否構成作品,只與成果本身有關,而與載體並無直接關聯。例如,一幅大鬧天宮圖,是否構成作品,並不會因為是一幅油畫或是紋在人體上的刺青而有所不同。對於某些特殊作品如口述作品,甚至不要求存在載體。此外,盡管客觀事物(如頭發)不構成作品,但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修飾的創作成果(如發型)可以構成作品。其次,發型同樣可以完全復制。有觀點認為,發型不能完全復制,實際上是將著作權法上的復制等同於從表達到載體完全一模一樣的照搬。按照這種觀點,要實現對作品的復制,就要做到從載體到形式上完全一模一樣,顯然,這是有失妥當的。按照這種觀點,對於那些著名藝術家的書法或者繪畫作品,很多人可以模仿,但無法有人能夠完全一模一樣地模仿出來(如果可以完全百分之百仿繪那麼贗品和真品就無法區分了)。換言之,無法實現完全的照搬,但這並不能說明那些名家的字畫就不能構成作品。對於發型設計,如果滿足構成作品的基本要件,司法實踐中也認可其構成作品,典型案例如西湖十景案。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那些沒有傳遞出足夠個性化表達的發型,則很難受到版權保護。例如,在劉某訴都市麗緣等發型設計案中,法院認為,涉案發型的造型並未超出公有領域,因而否認其構成作品。關於發型能申請版權登記享受著作權法保護嗎?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登記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㈣ 署名權是否必須以作品本身為載體
。因此,無論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在其著作權立法中,作品的作者都享有廣泛的精神權利(人身權利),並非僅有身份權。 一般情況下,作者享有利益以創作了作品為前提,但這種創作作品的行為並不一定就是每一個具體的行為。一個人的作品一般在兩層含義上存在:第一,某人的某一具體作品,如徐悲鴻的名畫《九方皋》;第二,某人的整體作品,如包括《九方皋》《奔馬圖》《八駿圖》《群馬圖》以及《田橫五百士》《負傷之獅》和《愚翁移山圖》等徐悲鴻的某一系列主題作品或其所有作品的整體。前者我們稱之為徐悲鴻的《九方皋》,後者我們稱之為徐悲鴻畫的馬或徐悲鴻的畫。換言之,無論是具體作品還是整體作品,都是徐悲鴻的作品。這里徐悲鴻之署名,則是其所有作品的共性,標志它們共同來源於徐悲鴻,同屬於徐悲鴻的人格延伸。也就是說,作者對作品的人格利益主要就是作品的聲譽,是作者的人格利益在作品上的延伸,與作者的名譽密切相關。 雖然沒有具體作品就沒有著作權,這一判斷無疑是正確的。然而,正如商標權的價值與效力范圍並非由商品生產者的某一件商品所決定,而是商品生產者所有商品之聲譽的集中體現一樣,署名權的價值與效力范圍也非由作者的某一件具體作品所決定,而是作者所有作品之聲譽的集中體現。實踐中,在著作權市場交易中,也很少有消費者是在完全欣賞過文字或視聽作品之後才根據作品質量購買著作權產品的,他們對著作權產品的選購,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對作品作者的名譽或聲望的信賴,這種情況類似於消費者根據商標來選購商品。因此,實際上,作者的署名就獲得了市場吸引力或號召力,實質上也就是獲得了一定的商譽。那麼,這種裹攜了作者所有作品的聲譽的署名權,就應當擔負起維護作者所有作品聲譽的使命。 署名功能在於標示來源 署名權是作者擁有的要求承認其作品創作者地位的權利,它保護作者與其精神活動成果之間存在著的密切聯系。作為著作權精神權項下公認的權利內容,署名權在《伯爾尼公約》當中被稱為歸屬權。《伯爾尼公約》第六條賦予作者一項精神權利,它經常被稱為「家父權」,暗指在作者和作品之間的精神血緣關系。歸屬權為作者保留了是否在其作品上署名以及何時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 筆者認為,署名是一種事實行為,其本質含義僅僅在於標示作品的來源。其一,早在版權法律制度產生之前的幾千年間,署名行為就伴隨著創作活動而存在。署名不一定為作者帶來收益,在思想控制
㈤ (高分)徐悲鴻國畫中的馬(如:八駿圖)的版權問題
個人版權保護時間是首次發表之日起至終身,及之後50年。徐大師1953年去世,就算申請了版權,到2003年也已經失效了。
㈥ 網上下載的書畫作品列印後出售違法嗎
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文規定:著作權包括回下列人身權和財答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擅自下載和列印他人作品牟利,侵犯了屬於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屬於違法行為。
㈦ 發型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嗎
無論是在大街小巷,還是網路世界,設計精美的發型都能成為一種審美時尚。那麼,發型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嗎?發型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一般認為,作品的構成包括以下要件:第一,作品是人類在相關領域內的智力成果。例如,西方經常出現的麥田怪圈,雖然圖案復雜,但因為沒有加入人類的創造,因此不能被歸類為作品。第二,作品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第三,作品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品的構成與否不受存在時間的限制,即使5分鍾後馬上會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構成作品。反對發型構成作品的觀點,主要基於兩條理由:第一,著作權法上作品的載體應該指那些可以無限復制的非生物類物質體,而不包括生物體(動物體、植物體或者人體),因此,對於生物體上的作品,難以主張著作權;第二,由於頭發與人體本身的結合以及手工勞動的特性,均使得發型的傳播僅能模仿而無法實現完全的復制。首先,作品成立與否與載體無關。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成果,雖然作品的存在和傳播要依賴於物質載體,但是著作權本身卻是一種無體的存在,著作權和作品載體本身可以相互分離。比如,徐悲鴻的《八駿圖》,作為作品不是那張畫紙,而是紙上反映出來的駿馬造型。所以,由於著作權具有非物質性這一特點,決定了著作權的存在、轉移和滅失,在通常情況下並不與作品載體發生必然聯系。因此,一般情況下,是否構成作品,只與成果本身有關,而與載體並無直接關聯。例如,一幅大鬧天宮圖,是否構成作品,並不會因為是一幅油畫或是紋在人體上的刺青而有所不同。對於某些特殊作品如口述作品,甚至不要求存在載體。此外,盡管客觀事物(如頭發)不構成作品,但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修飾的創作成果(如發型)可以構成作品。其次,發型同樣可以完全復制。有觀點認為,發型不能完全復制,實際上是將著作權法上的復制等同於從表達到載體完全一模一樣的照搬。按照這種觀點,要實現對作品的復制,就要做到從載體到形式上完全一模一樣,顯然,這是有失妥當的。按照這種觀點,對於那些著名藝術家的書法或者繪畫作品,很多人可以模仿,但無法有人能夠完全一模一樣地模仿出來(如果可以完全百分之百仿繪那麼贗品和真品就無法區分了)。換言之,無法實現完全的照搬,但這並不能說明那些名家的字畫就不能構成作品。那麼,什麼是復制呢?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前文已經說明,作品是指一種抽象但客觀存在的美感表達,可以脫離載體而存在,與載體本身並無直接關聯。在現代社會,由於各種影像技術的發展,製作作品各種形式的復製件非常容易。例如,發型作為作品雖然要存在於頭發上,但其本身卻是一種造型的表達,因此完全可以用影像設備拍攝並固定下來,並不存在無法實現完全的復制的問題。著作權存在於著作品之上,而不是作品的載體之上,同一個作品可以固定到多個不同的載體上,並不會因為載體不同而有差異。因此,盡管發型的造型不如雕塑那樣固定,但作品只要存在固定(例如固定在影像設備上)的可能性即可,正如在黃某訴世界圖書公司案中法院判定的那樣,盡管盆景一直在生長變化,但依然可以構成立體造型的美術作品。對於發型設計,如果滿足構成作品的基本要件,司法實踐中也認可其構成作品,典型案例如西湖十景案。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那些沒有傳遞出足夠個性化表達的發型,則很難受到版權保護。例如,在劉某訴都市麗緣等發型設計案中,法院認為,涉案發型的造型並未超出公有領域,因而否認其構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