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證所有權人是誰
①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人如何認定
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明白這一點就不要死心眼子強調特定一個人了,非得讓國家專門司法解釋這個「人」表示什麼嗎
② 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誰取得房屋所有權
王軍與林某是鄰居,1988年王軍遷往外地女兒家,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托林某代為管理。林某從王軍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1990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住房,即將王軍的房屋整修了一下,並在王軍房屋的院子里新蓋了三間廂房,共花費8500元。1998年王軍因年齡已大,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歸還房屋。林某將王軍的原四間房屋還給王軍,自己仍佔住自己所蓋的三間廂房。王軍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該房為他所蓋,歸其所有,如王軍願意要,可以賣給他;而王軍則認為,該廂房雖為林某所蓋,但在自己院內,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多年使用其房屋也未付過房租,而修房的費用,他已付給林某。雙方爭執不下,王軍遂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雙方爭議的廂房,並將該廂房歸還給他。
問題:這三間廂房應該歸誰所有?
答: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離的一物的客觀現象。舉例來說,張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種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與劉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處攪拌,形成一袋不可分離的混合物,也屬於添附。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我國立法未作明確規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權的歸屬。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但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從本案來看,林某是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建造房屋的,盡管從案情上看,林某的行為不屬於違章建築,但宅基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在這種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況,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著於王軍的宅基地上。由於動產與不動產發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林某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所建築的廂房應由王軍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並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范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王軍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即返還林某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根據以上理由,可以這樣處理:(1)雙方所爭三間廂房歸王軍所有;(2)王軍返還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費、付出的勞務費及相應的報酬)。
③ 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名字和購買宅基地的人誰是所有權人
應該是使用權人,買賣宅基地是違法行為,你們敢在政府面前證明存在買賣,那麼專政府就要依法處罰,沒屬收非法所得,取消原來批準的使用權,作廢證件,收回宅基地,宅基地實行審批制度,政府一開始就不承認宅基地是買方的,他不參與收回,對抗政府就要另行處罰。不過處罰過後,政府還是可以把買方當做審批對象進行審批。不證明或者隱瞞買賣,政府不知道存在這種事,就按照檔案確定是誰家的,用不著看證件,政府也省的辨別真假
④ 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個人所有嗎
不是!土地法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
⑤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⑥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怎麼認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與宅基地保持一致,屬性是家庭的,性質是家庭級,是即時的合法家庭成員以家庭名義使用,房子的建築材料是財產,與所有權有關,默認屬於即時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員,這方面全部家庭成員可以決定不屬於家庭而屬於個人,但是不拆除房子實現不了,只能是空話
⑦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誰
首先要分清,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兩種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版地管理法的規定,中權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土地都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村民所依法使用的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對該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不能擅自出賣和出租,也不能被視為居民的個人財產列為可繼承的部分。
⑧ 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可是倆人嗎
不可以來。宅基地使用權人源發生變化的,應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⑨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無論當事人對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權有無約定,該房屋都應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集體成員內部的轉讓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進入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參照國家土地管理局於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給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中的具體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准通過他人出資翻建房屋,給出資者使用,並從中牟利或獲取房屋產權,是屬「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之一。
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二款「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具體規定,以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的方式變相轉讓宅基地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9)宅基證所有權人是誰擴展閱讀:
無論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擬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資人之間有沒有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處分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通過贈與、附條件合同的方式變相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處分,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都應歸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論出資人與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按照上述觀點予以處理。因為,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一戶一宅」的規定相悖(受讓人無宅基地的除外);
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屬於同一集體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宅基地使用權專屬於本集體成員的基本原則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