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和所有權
❶ 產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2、特徵上的區別
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權具有永久性;所有權具有平等性。
3、取得上的區別
房屋產權必須在開發商取得該套房屋所在整幢樓的大房屋產權證後才能進行分割。買賣雙方必須持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身份證明、企業相關資料文件等先到房屋交易部門辦理契稅手續後,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或由開發商代辦。
房屋所有權應從登記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起移轉。當事人辦理完登記過戶手續以後,如果房屋繼續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佔有,則佔有人仍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佔有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該義務的,視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權,所有人依法可對其提起訴訟或提出請求。
❷ 產權是什麼意思,和所有權有什麼聯系和區別國有企業的產權歸誰所有
什麼是產權?產權與財產所有權是什麼關系?我國的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著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把產權等同於所有權。持這種觀點的人以所有權作為產權的邏輯出發點,來評價、批判西方產權理論,並以此分析我國的經濟改革。他們認為,產權作為關於財產的權利,其基礎和核心就是所有權,即從人對資產的佔有隸屬關系來理解的狹義所有權。這可以說是一種最狹義的產權定義。在產權理論剛剛引入我國的時候,這種觀點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產權等同於佔有權和經營權。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產權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所有權,二是指佔有權和經營權。在理論上,這兩種含義可以同時存在,區別在於:在不同所有制之間適用於第一種含義的產權;在同一所有制內部,適用於第二種含義的產權。
三是認為產權有別於所有權,並且比所有權的涵義更寬泛。這是後來出現並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產權與所有權有著不同的內涵,所有權就是對資產的排他性隸屬權利,而產權則是一個包含所有權在內但遠比所有權內容寬泛的范疇,除了所有權,它還包括佔有權、支配權、經營權、收益權以及處置權等一組權利。在理論界,持這種觀點的人佔多數,同時它也比較接近於西方學者所表述的產權體系。
從推動或促進產權交易的角度,對產權定義作以下概括是比較科學和可行的:
首先,產權是與財產有關的、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產權的排他性意味著特定的權利主體只能是一個,即排除任何非權利主體對產權的佔有和使用;並且,產權的排他對象是多元的,即一個主體可以有多項產權,但一項產權只能歸屬於一個主體。
其次,產權是能夠流動或可讓渡的權利。在產權擁有者認為不再需要擁有或非擁有者認為需要擁有時,產權應當能夠流動並在他們之間互相讓渡,從而實現資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產權是具有可分性的權利。如企業產權可以橫向分解為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和讓渡權,也可以縱向分解為出資權、經營權和管理權;從其存在方式上,還可分為價值形態的產權和實物形態的產權。
第四,任何產權,都必須是有邊界、可計量的權利。否則,既不可能把特定產權從其他產權中分離開來,用於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過程中對產權進行有效計量。
從以上四個方面來界定產權的內涵,對於理解和把握產權交易非常重要,因為產權交易是由產權的內在屬性決定的。產權的排他性是產權交易的首要前提,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的產權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產權能夠流動和可出讓,使產權交易實際上成為可能;第三,正因為產權是可分的,所以人們不僅將產權作為整體來出讓,也可以將其分割為部分甚至一個個單元來出讓;最後,由於產權是有邊界、可計量的對象,使得它在交易過程中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論國有企業產權的界定
[摘要]本文所論述的國有企業產權的界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權;二是如何界定國有企業因投資來源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產權歸屬。
[關鍵詞]國有企業 產權界定 政府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權的歸屬
在論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權界定之前,首先要澄清兩個糊塗認識。
一是有人認為,有的地區經濟較落後,落後地區現存的地方國有企業大部分都是50、60年代創辦的,企業設備陳舊、技術落後、包袱沉重、效益低下又沒有新的經濟實力來投資創辦新的國有企業;有的地區經濟較發達,發達地區現存的地方國有企業大多是改革開放以後創辦的,企業設備和技術先進,負擔不重,效益較高,且地方政府財力殷實,可通過自我積累投資創辦國有企業。一旦明確中央政府產權和地方政府產權,落後地區會因此影響財政收入而愈加貧困,發達地區則會愈加富裕,可能進一步拉大業已存在的地區差距,這種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必有這種擔心。因為發展落後地區,縮小發達地區和落後地區的差距不能用抑制發達地區的發展來實現,只能靠落後地區發奮圖強、奮起直追來達到,當然政府應該從財政收入中增加對落後地區的投入,從政策上扶持落後地區,通過國民收入在地區之間的再分配來縮小地區之間的差距。
二是有人認為,一旦明確中央政府產權和地方政府產權,久而久之,可能會引起地方政府由經濟上的獨立而導致政治上的獨立,最終造成國家動亂和分裂,這種看法在原蘇東社會主義國家的解體和國家分裂以及我國沿海地區經濟高度發展,出現了所謂窮中央、富地方的背景下頗有市場。其實這種看法是毫無根據的,一個國家會不會分裂並不取決於國有企業產權在中央和在地方的劃分,許多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中央政府產權和地方政府產權劃分十分明確,並沒有因此而引起分裂。倒是原蘇東社會主義國家的國有企業,並沒有劃分中央政府產權和地方政府產權,卻發生了分裂。因此,上述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它不符合實際。
在澄清以上兩個糊塗認識的基礎上,我們再來討論現有國有企業的產權狀況。國有企業的產權歸屬的現狀可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國有企業是原來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資創辦。第二類國有企業是原來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資創辦,後來產權下放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類國有企業是原來全部地方政府投資,後來產權收歸為中央政府所有。第四類國有企業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資創辦的。
對於上述幾類國有企業產權的歸屬究竟應該如何劃分,我認為,第一類國有企業產權應維持現狀,仍屬中央政府所有,道理很簡單,因為這些國有企業原本就是由中央政府投資,且一直歸中央政府所有和經營,無論企業資產增值多少,都應歸原始投資者(國家)所有,這一點恐怕沒有爭議,第二類國有企業產權界定如果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無論是劃給地方政府,還是中央政府都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地方政府並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財政由中央政府統收統支,現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特別是在財政包干、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下原來由中央政府投資創辦,現在下放到地方政府,會給地方政府帶來實際經濟利益,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如果這類企業是虧損企業,則可另當別論),地方政府不能無償佔有這類國有企業,應對這類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對資產進行重新評估,按照重估的資產價值轉讓給地方政府或收歸中央政府所有。第三類國有企業基本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也由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分由中央政府投資還是地方政府投資都無任何意義,這類國有企業盡管是由地方政府投資形成的,只不過是中央對地方財政撥款的一部分,因此這類國有企業的產權歸屬理應歸中央政府。第四類國有企業的產權歸屬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資創辦的,這種企業的產權歸屬可不改變, 其原因也在於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政府統收統支,中央和地方並不分彼此。第二種情況是在財政包乾和分稅制的體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資創辦的國有企業,這種國有企業的產權歸屬應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初始投資的比例進行劃分和界定,明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權。
2.國有企業產權界定
國有企業因投資來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產權歸屬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企業的全部原始資產由國家投資;第二種情況:企業的原始資產一部分由國家投資,有一部分是1984年「撥改貸」以後由企業貸款而形成的;第三種情況:企業的全部原始資產由企業投資、企業職工股份和企業貸款構成。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得益」的原則,第一種情況的企業的全部資產應歸國家所有,第三種情況的企業的全部資產應歸企業所有。第二種情況的企業資產歸屬問題稍為復雜一些,企業經過多年的營運,資產數量都有較大的增長,加之物價上漲的因素,現有的資產存量在國家與企業之間如何分解存在著操作上的困難,但我認為只要正確劃分了資產歸屬的界限,對國有企業資產進行重新評估,按照企業和國家原始投資的比例來分割資產是能夠合理界定國有企業資產歸屬問題的,按理說,上述三種國有企業資產歸屬的界定是簡單明了的。
現在的問題是:對上述第一種情況的企業的全部資產界定為國家所有,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的企業的資產歸屬應如何界定,企業界、政府部門和學術界都有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一是國有企業的原始投資是誰,其產權就應界定給誰;二是完全靠貸款新建的國有企業,形成的資產不應全部界定為國有資產,因為貸款和利息是企業還。但又因它享受了國家的稅前還貸、以稅還貸的政策,因此這部分企業資產應一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一部分界定為企業資產,其比例根據企業不同情況而定。第二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在兩步「利改稅」以後留利形成的資產,「撥改貸」以後還貸後形成的資產都應該是企業所有的資產,不應歸國家所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於國家有原始投資的企業而言,無論是「撥改貸」以前還是「撥改貸」 以後,企業留利形成的資產、還貸後形成的資產均應歸國家所有,甚至「撥改貸」後設立的國有企業的資產也是國有資產。(參見黃速建《關於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若干問題》《中國工業經濟》995年第二期,第17-18頁)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並無矛盾,我一直是贊同的。現在著重討論一下第三種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同志理由有三:一是認為世界上沒有一家企業的資產歸企業自身所有,並不存在企業自為所有者的問題。並且進一步論證說,稍懂一點會計基本知識的人都知道,負債表的基本平衡式是:企業的資產等於負債加股東權益。也就是說,企業的資產要麼是債權人(債務資產),要麼是出資者權益(凈資產);二是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通行的「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國家有原始投資企業,無論是在「撥改貸」以前還是在「撥改貸」以後,企業留利形成的資產,還貸形成的資產都是企業以出資者權益為最基本的物質基礎進行經營的結果,均應歸國家所有;三是「撥改貸」 以後的所謂「企業貸款」,它實質上是一種扭曲狀態下的政府直接投資,即出於促使企業增強國有資本的運用責任初始本意,政府以企業貸款的形式向企業直接出資,然後國家以應得的稅收或應得的利潤來還貸。
我認為:支撐第三種觀點的三條理由都值得商榷。關於第一條理由,持這種觀點的同志忽視了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企改革中業已存在企業股份和職工股份所形成的產權,在國企改革中,作為國有企業的原始投資確有一部分是由企業留利所形成的投資,有一部分是由企業職工入股形成的投資。這些投資中企業留利部分是按規定向國家上繳稅利後剩餘部分,它是企業經營的結果,其形成的權益是經營者權益,從產權的角度講,國家作為原始投資者,只能得到相應的利息(股息);國家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只能依法向企業收稅。在這里,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的權益同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的權益是經渭分明的,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權益所形成的投資理應界定為企業所有。從以上分析可見國有企業股份和企業職工股份構成國有企業原始投資的一部分,企業和職工也是國有企業的股東,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基本平衡式:企業資產等於負債加股東權益也就成立了。
關於第二條理由,如果我上述論點是正確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通行的「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現在這類國有企業的出資者是由國家、企業和企業職工三方構成,企業以出資者權益為物質基礎進行經營所形成的資產,就應按一定比例界定為國家、企業和企業職工所有,也不能搞國有化。
所形成的投資理應界定為企業所有。從以上分析可見國有企業股份和企業職工股份構成國有企業原始投資的一部分,企業和職工也是國有企業的股東,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基本平衡式:企業資產等於負債加股東權益也就成立了。關於第二條理由,如果我上述論點是正確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通行的「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現在這類國有企業的出資者是由國家、企業和企業職工三方構成,企業以出資者權益為物質基礎進行經營所形成的資產,就應按一定比例界定為國家、企業和企業職工所有,也不能搞國有化。
綜上所述,對國有企業的產權界定,要根據國有企業資產來源不同進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界定為國家所有,更不能對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已存在企業產權、職工個人產權和法人產權實行國有化。這樣於情不合、於理不服。
❸ 產權與所有權是什麼關系
"產權問題中最難理解的問題就是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問題。很多人認為產權就是回所有權,答所有權可以簡稱為產權。這過於簡單化了。 所有權是指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的總和,具有排他性。而產權則是交易雙方權、責、利的劃分。可以以下圍棋為例,雙方棋手擁有各自棋子的「所有權」,輸贏不取決於棋子多少,而取決於所佔地盤的大小。棋盤面積也不歸 哪一方所獨朋,因此是雙方的「共有財產」。下棋按照一定的規則,憑借各自的技術實力交鋒,即交易,交易結果就是確認雙方的地盤大小,就是明確各自的「產權」。所以下棋過程就是進行「產權界定」,以明確雙方的棋盤上的「權責利關系」。產權只能形成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的所有權之間的交易。因此產權是平等的所有權之間為解決共同財產問題而形成的權、責、利關系。或者產權就是交易雙方通過談判所確定、所劃分的權利,或簡稱為「交易中確定的權利」。產權必定要和交易相聯系,要和市場相聯系。在個別、封閉狀態下的物權只有所有權問題,而沒有產權問題。"
❹ 請問,房屋的所有權和產權是一個意思嗎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所謂的佔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使用權,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收益權指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處分權,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 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的分類。在現階段,我國住宅類房屋按產權可劃分為: (l)國家所有住宅;(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經濟組織(如中外合資企業等)所有住宅。非住宅類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國家房產)和集體所有制的房產,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房產只是少量的。
❺ 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是什麼那個大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產權大!
附:
一、產權的內容:
1.產權首先是指特定的客體,即任何產權都是以特定客體為前提和基礎,產權中「產」即為客體,沒有特定客體的存在,產權便不再存在;同樣任何產權都是以依賴於特定客體的產權,也只能某一特定客體的產權。在現實生活中這樣了客體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財產、資產、資本、商品等。
2.產權其次是指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即主體與特定客體的關系。這種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常表現為以財產權等。主要包括包括對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可以說產權是主體對客體一系列權利束的總稱。
3.產權還應該包括,不同主體基於對特定客體的權利,相互之間發生的各種各樣的經濟關系。如常見的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相互關系。表現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經常是公司的所有者與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等,構成現代公司法理理論的重要內容。
4.從權利本身的內容來講,產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它主體的權能,即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或主體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或採取什麼行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通過對該特定客體和主體採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麼樣的收益。所以產權又稱權益。傳統經濟學側重於研究收益的配置機制,而現代經濟學側重於研究權力的配置機制。
二、產權的表現形式
具體而言,產權包含三層含義:
1.原始產權,也稱為資產的所有權,是指受法律確認和保護的經濟利益主體對財產的排他性的歸屬關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法人產權,即法人財產權,其中包括經營權,是指法人企業對資產所有者授予其經營的資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法人產權是伴隨著法人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股權和債權,即在實行法人制度後,由於企業擁有對資產的法人所有權,致使原始產權轉變為股權或債權,或稱終極所有權。原始出資者能利用股東(或債權人)的各項權利對法人企業產生影響,但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三、其它表現形式
產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一般有六種形式:
1.按產權歷史發展動形態的不同分類:物權、債權、股權。 2.按產權歸屬和佔有主體的不同分類:原始產權、政府產權和法人產權。
3.按產權佔有主體性質的不同分類:私有產權、政府產權和法人產權。 4.按產權客體流動方式的不同分類:固定資產產權和流動資產產權。
5.按客體的形態的不同分類:有形資產產權和無形資產產權。 6.按產權具體實現形態的不同分類:所有權、佔有權和處置權。
此外,還可以根據產權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財產所有權等。
❻ 產權和所有權相同嗎
產權只是使用許可權,所有權是擁有許可權,不同的。如購房,你只是有70年的居住權,土地還是國家,到時會收回
❼ 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產權與所有權二者的關系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二者所反映的客觀經濟關繫上看,既有相聯系和重合的諸多方面,也存在著發展上和具體運用上的差別,主要表現有:(l)所有權強調的多是對客體的歸屬關系,而產權則更多地強調在歸屬意義上產生的多方面的權利。(2)所有權強調的是穩定的、本質的主觀與客觀的辯證關系,而產權則強調變化的、動態的或有時效的主客觀關系。(3)以現代市場經濟為界,過去的「所有權」帶有封閉的、凝固化的特點,而「產權」則反映了開放性的財產權利的分解和組合,反映了已發展了的財產關系。所有制理論要揭示的是生產關系的本質,從而揭示社會發展的根本規律,闡明生產關系變革更替的革命意義。產權理論則不同,它具體研究各個具體的產權主體、產權關系、產權邊界及其相應的權力和責任。因此所有制和產權二者雖然涉及所有權概念,都是以財產關系為對象,而且有著密切聯系,但卻存在著很大的差別。
❽ 財產、所有制、所有權、與產權的關系是什麼
財產是對於主體所享用的財物的統稱。
●財產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獨立或相對獨立於主體的意志而存在的對象,也就是說財產必須是與財產主體分離開來的。
第二,必須是能夠被人們所擁有的對象,即必須能夠為人們所控制和利用。
第三,必須對人有使用價值。
第四,必須具有稀缺性。一種獨立於人的意志存在的東西,雖然能被人們擁有,也對人們有用,但是如果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不具有稀缺性,就不可能成為財產,形成財產權利關系。
●財產所有制的含義
財物所以能夠成為財產,關鍵在於佔有,在於人和物之間客觀存在的佔有關系或佔有權利。對此,馬克思明確指出:「財產最初無非意味著這樣一種關系:人把他的生產的自然條件看作是屬於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與他自身的存在一起產生的前提。這種圍繞財產佔有關系或佔有權利而建立的社會經濟制度,就是財產所有制。」
在財產所有制關系中,狹義的所有權就是財產所有權或歸屬權。它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它決定著財產所有制的性質,也決定著其他權能的行使和運用。
●產權的含義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財產所有制關系受到正式規則(包括法律規則、社會契約和組織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包括人們的文化傳統、習慣和道德規范)的承認和保護,在法權方面分別表現為狹義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其中前四個產權反映了所有制主體的權利和職能,合起來簡稱為「四權」。「四權」加上相應的收益權,就構成了全部的產權或財產權。
●狹義的所有權與產權的聯系和區別
聯系表現在:
(1)所有權是產權的基礎和核心,沒有所有權就不存在產權問題;(2)產權是所有權派生的經濟權利,沒有產權則所有權的權益無法實現;
(3)狹義的所有權是產權的一部分。
區別表現在:
從所有制層面把握:狹義所有權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表明財產的歸屬權利,即財產歸誰所有、由誰支配、誰來收益的生產關系。產權屬於經濟運行層次的范疇,是經濟行為主體之間在財產營運中的權利關系,是指界定各經濟行為主體佔有和運用財產的權利邊界和運行規則,即各經濟行為主體涉及權利關系時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以及如何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權責利關系。
●產權和物權的聯系和區別
產權和物權都是有關特定財物的歸屬權。二者的區別在於:
首先,所謂物權顧名思義,系指直接支配有體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利,不包括無體財物如發明或著作等知識產權。而產權包括有體產權和無體產權,因此產權概念的外延要比物權寬泛。
其次,物權是法學范疇,意義在於界定特定財物歸屬權的法律地位。產權從經濟學上把握,其意義在於各種經濟權利如何在經濟關系中體現和在不同權能上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