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所有權力
⑴ 業主的權力
規劃的車位,由開發商當初售房時與業主約定。非規劃車位現在用於停車,那麼該車位屬於全體業主。
⑵ 哪些物業的所有權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回活動中,享有下列權答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⑶ 業主受託人能行使業主的所有權利嗎
不行!
很多地方的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上都要求是業主。
⑷ 業主的權利有哪些
業主的權利有:
(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內用於電梯容、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
(2)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4)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如何理解業主的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版共有和共同權管理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規定: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⑹ 小區業主享有哪些權利
現實問題
李小姐購買了某商品房一套,但是她一直沒搞懂,作為業主,她擁有哪些權利呢?
律師解答
具體來說,業主有以下權利:
第一,住房財產權:業主對所購房屋的權利是來自業權,也就是住房財產權。政府規定業主應享有的基本物業權益有:小區的道路、綠化、休憩地、空餘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或政府規定的其他公用設施的權益。業權特指買房人在獲得商品房產權的同時,對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如樓頂廣告、地面公共停車位、公共綠地等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第二,物業服務自主選擇權: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業主對於物業採用何種方式進行管理具有選擇權。在共有物業的處分中,這個權力由全體業主來行使,通常授權業主委員會來具體行使,共有物業中任何一個單獨的業主無權單獨行使該權力。
在業主享有的權利中,住房所有權是基礎和核心,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的產生和存在都是源於專有所有權。成員權是與物業管理關系最直接的權利,具體包括:知情權;表決權;參與制訂規約權;選舉及解任管理者的權利;請求權;監督權。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