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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議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1-27 00:08:28

1. 兼議有這個詞嗎

不可思議一詞最初是佛教用語。而佛教是隋唐時期傳入中國的。所以有的話也至少是唐以後才出現

2. 題目:淺談《著作權法》對於維護版權市場運行秩序所起的重要作用。1200字以上

知識產權戰略的地位和作用

(一)知識、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制度
知識是一種認識,是人們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知識是一種資源,是生產諸要素中最重要的一種資源;知識是一種財富,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財富;知識是一種力量,是推動人類社會向前發展最重要的力量。21世紀是人類不斷創造、積累、傳播和應用知識的世紀,人類將運用知識創造財富,增加人民福利,促進經濟發 展,推動社會進步。
知識產權是一種法權,它是民事主體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里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特點,具有可觀的經濟價值;知識產權是一種標志,是一個國家文明和發達程度的標志,也是一個國家綜合競爭能力的標志;知識產權又是一種競爭資源,它是國家和企業參與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競爭資源。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是智力成果在 市場交易中獲得的權利。因此,知識產權的產生、行使和保護是與 市場交易息息相關的。
知識產權制度是當今國際上通行的通過維護人類創造特權,從而促進人類解放、加速生產力發展最有效的一種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像一把開啟束縛人類創造力枷鎖的鑰匙,為發揮人的聰明才智提供了廣闊的新 天地」(劉春田《中國知識產權二十年》)。知識
產權制度在激發人們的創造熱情,優化配置資源,引進外來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作用,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加速器。

(二)知識產權戰略
「戰略」一詞源於軍事學,毛澤東在《中國革命戰爭的戰略問題》中就提到:「戰略問題是研究戰爭全局的規律性的東西」。從軍事學的角度看,戰略可以定義為研究戰爭全局的規律性的科學,是指對戰爭全局的謀劃指導。我國《辭海》對「戰略」一詞所下的定義是:戰略是重大的、帶有全局性的或決定全局的謀劃。從這個定義出發,我們對「戰略」有以下幾點理解:一是戰略是一種謀劃,是一種對涉及重大的、帶全局性的事件的謀劃;二是戰略是分層次的,有國家的戰略和地方的戰略,有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不同行業的戰略;三是戰略具有系統結構,要解決重大的、帶全局性的問題或事件,則要有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方案、戰略步 驟、戰略重點等。
知識產權戰略可以理解為:有效地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全局性謀劃和採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識產權戰略可分三個不同的層次;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

(三)知識產權戰略的地位與作用
改革開放20年來,一方面我國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人均GNP從1980年的290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840美元,創造了「人類發展的奇跡」;另一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如2000年美國人均GNP為34100美元,日本人均GNP為35620美元,仍有很大的差距。我國面對著實施怎樣的發展戰略,才能盡快的趕上或接近世界發達國家水平的新問題。 21世紀,人類進入了知識經濟的新時代。知識經濟就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在知識經濟中,知識成為生產諸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國內外的實踐證明,知識對經濟增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世界銀行曾對許多國家經濟增長差異進行的分析表明,物質資本只能解釋這些差異的不到30%,其餘的70%以上直接或者間接地取決於構成全要素生產率(TFP)的無形因素,主要是知識因素。有資料統計,當今世界在20世紀初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5%~20%,20世紀中葉上升到50%左右,20世紀80年代上升到60%~80%。技術進步對經濟的貢獻已明顯超過資本和勞動的貢獻。由於美國、日本、韓國成功地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使知識在經濟增長中所佔的比重達到70%以上。然而知識產權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並不是自然而然產生的,它是與知識產權資源在一個國家中的優化配置、有效利用、全面實施密切相關的。據統計,近20年來,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資本和勞動力投入佔72%,技術進步佔28%。與發達國家相比,既有很大差距,又有很大 的發展空間。
由此可見,知識產權戰略在我國經濟發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正確地制定和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對於優化資源配置,激發創造熱情,促進技術進步,保 持競爭優勢,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對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思考

(一)對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目標的思考
1.確定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目標的原則
由於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和專有性的特點,制定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目標的基本原則就是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技術、經濟和社會所處的發展階段以及世界發展的大趨勢,適應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戰略目標的需要。
首先,從我國知識產權基本國情看,到2002年底,我國專利受理總量累計達到1622631件,注冊商標總量達到166.5萬件,版權保護等也在突飛猛進地發展。如果單用這幾個數據來衡量,我國已經進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大國的行列。但從每百萬居民知識產權擁有量來考察,我國又不是知識產權強國。據1998年世界銀行統計,日本每百萬人口居民申請國內專利數為2837件,居世界131個國家之首。美國為518件,排名第8。而我國僅有11件,排在第48位。差距何等之大。如果按照知識產權的綜合指標來考察,中國並非是知識產權強國。此外,我國的經濟實力、科技水平、自主知識產權競爭能力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 在較大差距。
其次,從世界知識產權制度變化的大趨勢看,發達國家不斷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大幅度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制定並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極力推進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變革,實行知識產權制度直接與貿易掛鉤。我們要對這種發展態勢進行跟蹤和研究,及時制定 相應的對策。
第三,要堅持走自己的發展道路,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應在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於如何使這一戰略更加適應我國自身經濟、科技、文化發展的需要。立足於如何更有效地維護我們的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國家主權,盡快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2.我國知識產權的戰略目標
根據上述的原則,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戰略目標是: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以培育和發展國家綜合競爭能力為龍頭,以大幅度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為核心,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綜合能力為重點,以推動技術創新、技術擴散,提高產業技術水平為目的,以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政策環境、市場環境為內容,實現我國由知識產權大國到知識產權強國的轉變。使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真正地做到為我國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發展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服務。
3.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容
戰略具有系統結構,它包括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途徑、戰略方案、政策法規、動態調節等。戰略思想是一種總體考慮,屬於觀念范疇,是形成戰略的前提,決定戰略的總方針。戰略目標是沿著戰略思想所指引的方向實現的目標,它應符合實際,符合歷史發展趨勢。戰略途徑是指為實現戰略目標所選擇的有效路徑。戰略方案是實現戰略目標而採取的方案、手段 等。
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指導思想(或戰略思想),根據我國國情和所處的發展階段,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重要手段;二是戰略目標,簡單地講就是要實現由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的過渡;三是戰略途徑,實行「兩條腿走路」的策略,一抓技術引進,二抓自主知識產權;四是政策法律,要建立健全創造、保護、利用知識產權的法律和政策體系;五是組織保障,明確各級政府部門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中的地位、作用和職責,建立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渠道,加強知識產權相關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六是戰略方案,應指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所採取的策略、步驟和重點,包括加強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設施建設(軟體和硬體);七是制定面向21世紀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規劃,行業和企業制定各自的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八是加速培養多層次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

(二)對我國知識產權戰略途徑的思考
1. 正確認識我國的科技國情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僅在經濟上與發達國家有較大的差距,而且在科技方面也與發達國家有較大的差距,具體表現在以下 幾個方面:
一是我國與發達國家在知識創新能力方面有較大的差距。國際上通常以在《科學引文索引(SCI)》發表文章的多少來衡量一個國家的知識創新能力。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的《1998年世界科學報告》統計,1995年中國以出版物衡量的科學成果僅佔世界總數的1.6%,同期印度和中亞地區這一比例為2.1%,日本和新興工業國家為10.1%,西歐為35.8%,獨聯體國家為4.0%,北美地區為38%,大洋洲為2.8%。發達國家佔93.1%。1990—1995年期間,在SCI發表論文總數排列前20個國家中,中國居第15位,排在荷蘭、西班牙、印 度、瑞典、瑞士之後。
二是我國與發達國家在技術創新能力方面的差距也十分顯著。國際上把每百萬人口居民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數來衡量一個國家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標准。據世界銀行統計,1999年我國每百萬人口居民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數為12件,排在第44位。與日本的2846件,韓國的1189件相比差距甚大。再從技術創 新經費投入和人員投入看,與發達國家相比也有較大的差距。據世界銀行統計,2000年我國技術創新經費投入(R&D)占國民總收入(GNP)的比例為1%,低於世界平均值2.1%;2000年我國每萬人口中從事研究和開發的科學家和工程師為5人,遠低於發達國家平均 的33人。
三是我國科技產出效率大大低於世界平均值。1995年,根據研究與開發的成果佔世界總量比重與研究開發支出佔世界總量之比,中國SCI投入產出效率僅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中國歐洲專利投入產出效率僅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2%。中國美國專利投入產出效率僅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4%。如果我們用單位科技人員SCI和專利數作為衡量科技勞動生產率的話,那麼中國科技人員的勞動生產率也大大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從總體上看,我國既不是世界知識創新大國,也不是世界技術創新大國,無論是SCI論文數還是專利數佔世界總量的比重,不僅大大低於我國人口佔世界總人口的比重(21.3%),而且也明顯低於我國GDP佔世界總數的比重(10%以上),而發達國家在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方面均占絕對優勢。
2.我國應採取的知識產權戰略途徑
為了實現我國由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過渡的戰略目標,使知識產權在振興我國科技和經濟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科技國情以及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目標,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建議我國知識產權戰略途徑實行「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既抓引進技術,又抓自主知識產權,具體可分階段進行:在現階段(大約2000年至2010年)應以引進技術(專利)為主,有重點地開發自主知識產權,一方面積極引進發達國家的技術和裝備,進而消化吸收、技術創新,並形成自主的技術和專利。這樣做既能節省時間和成本,又可能跨越某些技術發展階段,直接採用國際最新實用性技術,這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另一方面,要積極地有選擇有重點地開發自主知識產權;第二階段(大約2010年至2020年)應以技術引進和開發自主知識產權並重;第三階段(大約2020年至2030年)應以開發自主知識產權為主,以技術引進為 輔。
在經濟全球化和加入WTO的形勢下,要正確地理解和處理引進技術和自主開發的關系。自主開發不一定要自己去研究開發每一個單項技術,可以通過成熟技術的自主集成獲得集成技術的知識產權;自主開發不必從頭做起,可利用已有技術改進和創新;自主開發不一定是自己獨立開發,可以開展國際合作;自主開發不等於完全利用中資進行開發,可以吸引外資進行開發,但應注意知識產權的歸屬等國際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要依法約定。

(三)對政府在知識產權戰略中作用的思考
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應按照代表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最廣大 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於政府 在知識產權戰略中應扮演什麼角色,承擔什麼責任,發揮什麼作用,歸納起來主要是:

1.整合知識產權管理資源,組建國家知識產權部 政府需要整合全國的知識產權管理資源,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版權局合並,組建一個統一、權威、高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國家知識產權部,負責管理全國的知識產權工作。同時,考慮到知識產權涉及眾多部門和領域,需要與國外及國際組織打交道,也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成立知識產權戰略部,以利對外事務的協調管理。
2.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知識產權本身就是依法獲得的一種權利,需要依法保護和管理。同時,由於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點,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又需要因時間、地域的變化而不斷地修正和完善。修訂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一要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適時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遵守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公約;二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保護國家利益,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推動我國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
3.制定和完善與知識產權戰略相關的政策 政策是指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而制定的行動准則。政策比法律更靈活、更快捷。制定和完善與知識產權戰略相關的政策,主要有:一是政府增加對知識創新經費的投入;二是政府大力發展國際貿易,鼓勵引進國外新技術,特別是要吸引跨國公司投資R&D和高新技術產業;三是政府制定鼓勵創新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和獎勵政策;四是政府制定有利於高新技術利用和擴散的政策,知識產權只有在使用中才能產生效益,因此政府對各類知識產權應制定寬松的、有利於技術利用和擴散的政策。
4.建立和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 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知識產權的運行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依靠市場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知識產權市場的主體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和使用者,知識產權市場的客體是知識產權和知識產品,知識產權的運行機制就是市場運行的機制,既包括一般的市場運行機制即供求機制、風險機制、競爭機制,也包括知識產權市場特有的轉化機制和產權約束機制。 政府要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和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
首先,要通過制定法律和政策,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的政策等,建立公正的市場秩序,使知識產權的生產、運行、轉化等能夠做到公正的市場化。應明確規定職務發明可以參與分配,分配比例由市場效益決定;知識產權入股市場化,由市場決定知識產權投資人的入股比例;知識產權轉化的市場化,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知識產權轉化,來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 益。
其次,要通過行政執法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假冒偽劣、非法仿製和一切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政府採取措施,逐步在我國建立起信用制度。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信用環境是知識產權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政府應通過多種途徑,採取多種措施,在我國逐步地建立起信用制度,以維護公正的社會秩序。
5.加強知識產權技術支撐體系的建設 知識產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是通過知識產權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來實現的,知識產權信息是一種集技術、法律、商務、信息於一體的綜合性信息資源,這種信息具有新穎性、全面性、系統性和便捷性。它包括專利信息、商標信息、版權信息等。僅就專利信息而言,全世界發布的專利文獻總數已達3000多萬件,並以每年100多萬件的速度增長。世界上每年發明成果的90%~95%都能在專利文獻中找到,藉助於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和法律信息,可以縮短科研時間40%,節省科研經費60%。 21世紀是信息世紀,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知識產權信息的收集、貯存、傳播和利用,並把高新技術成果運用於信息管理,實現了存貯載體光碟化、磁介質化,檢索方式計算機化、聯機化、網路化。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已設有62個專利文獻服務網點。自1998年起,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始實施中國專利信息工程,該工程預計2005年完成。屆時將形成包括省級專利機關、重點城市、大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等1000多家網點單位在內的專利信息網,實現全國專利信息資源共享。建議在此基礎上,國家增加投入,擴展信息范圍,把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信息包括在內。擴大地域范圍,把省會城市、知識產權行業協會、企業協會等都包括在內。建立一個信息資源豐富、管理規范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體系。

(四)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思考
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也是利用知識產權資源、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主戰場,制定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對於我國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1.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現狀
我國共有大中型企業10萬多個,加上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共有3500多萬個。2000年,我國企業共申請各種專利45862件,僅占國內申請總數的1/3左右。如果按全國10萬家大中型企業計算,每個大中型企業的年專利申請量只有0.46件,也就是說平均有一半的大中型企業一年也沒有提出一件專利申請。從1985年到2000年,我國各類企業共申請各類專利211635件,按此計算,16年來平均每個企業申請專利只有0.0064件,平均每個大中型企業申請專利只有2件,這與日本有的大企業年專利申請超過2萬件相比,差距何等之大。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調查,我國企業專利技術實施率約為40%左右,比發達國家平 均專利實施率60%要低,比日本和美國70%~80%的實施率更低。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就是企業為獲取並保持市場競爭優勢,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謀取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它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建立企業現代化制度、促進企業結構調整、優化配置資源、推動企業技術進步、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提高企業競爭力等方面都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並將會提升國家的綜合國力。因此,發展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意義深遠。
3.政府對企業的政策和措施
由於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能力較弱。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政府通過加強指導和服務,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提高企業管理、運用 知識產權的能力。具體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培訓企業領導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使他們懂得知識產權的基本知識以及企業如何利用知識產權 發展自己,提高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
二是幫助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建議大型 企業要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中型企業應有專人負責,小型企業要有人兼管。在此基礎上研究和制定企業 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三是建立面向企業的知識產權服務中心,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鼓勵企業申請專 利和注冊商標,並為其提供幫助,扶持企業的發展。
四是制定鼓勵企業增加R&D投入的政策。據統計,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中,R&D總經費中起碼50%左右來自於企業,R&D總經費支出中起碼60%用於企業,而中國R&D總經費來源於企業的僅為37%。要鼓勵企業增加對R&D的投入,政府應採取優惠政策,包括將企業R&D投入可作為所得稅抵扣項目,對企業進口新技術設備實行減免關稅,降低引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成本。同時,對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應設立「新技術產業化貸款」(低息貸款)以支持中小企業的 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
五是制定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實行獎勵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3. 民事法律法規的溯及力問題

民事法律法規的溯及力問題:

1、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確立法的溯及力原則:從舊兼有利。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5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4.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有哪些

著作權法爭議的問題雖然比較多,但總結來說主要爭議的問題就三個:法定許可、網路傳播、集體管理。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三個主要爭議問題。
主要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
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正如國家版權局在關於修改草案的簡要說明中所指出的那樣:「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二十年的實踐來看,基本沒有使用者履行付酬義務,也很少發生使用者因為未履行付酬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權利人的權利未得到切實保障,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但國家版權局認為,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中國基本國情,目前該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於付酬機制和法律救濟機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對法定許可制度著重從這兩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增加了使用者事先備案、及時付酬和指明來源等義務的規定,如使用者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課以行政處罰。
對於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在法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規定,音樂界人士聯名提出了強烈的反對,認為「3個月」時間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將會嚴重打擊音樂原創的積極性,會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而且會認為其他音樂傳媒推廣企業(如電台)也會受牽連。
但從草案來看,第四十六條的適用有明確的前提條件,即使用者要在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備案、指明來源等信息以及支付使用費的前提下才能夠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不是保護某一群體的利益,而是要兼顧著作權人、首次錄制者和其他錄制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事實上,對音樂作品錄制的法定許可制度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大唱片公司對音樂錄製品的壟斷,這是因為,大唱片公司往往要求詞曲作者與之簽訂獨家許可協議,以成為唯一有權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製品的公司,藉以壟斷音樂作品錄製品市場,抬高價格。但目前草案中「3個月」的時間規定是否合理仍值得討論,在確定這一期限時應充分考慮到錄音製品的生命周期,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以達到首次錄制者和其他錄制者利益的平衡。
另外,除報刊可以作出專有權聲明外,草案並沒有允許其他著作權人聲明保留權利以免架空法定許可制度,使其失去適用的機會。法定許可制度本質上是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制,因此,只有充分保證權利人的獲得報酬權,才能避免該項制度成為對權利人權利的剝奪。
主要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
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網路服務商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這也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而且,這一規定也符合現實情況,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網路內容進行審查不具有操作性,目前的技術水平還難以實現。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是通知與刪除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被著作權人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規定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明知和應知侵權的情況下承擔的責任,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承擔注意義務,即通常所說的「紅旗原則」,網路服務商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就要承擔責任。這一規定與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理論是對應的,網路用戶如果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商則需有主觀上的故意(包括明知和應知)才應承擔連帶責任。
反對者則認為,這一制度使得著作權人面對諸多網路企業的維權行動收效甚微。在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往往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將使著作權人的利益難以從根本上得到保護。如果著作權人的勞動都能在網路盜版中免費獲取,原創力無疑將被扼殺。但如前所述,《著作權法》是要在現實情況下努力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能僅僅考慮某一群體的利益。
主要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
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而從目前情況來看,通過訴訟獲得法院判賠的數額通常會高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准,因此該項延伸性集體管理規定引起了諸多權利人的質疑。
根據修改草案的規定,對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這種「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旨在解決「使用者願意合法使用作品卻找不到權利人」的問題,擴大了著作權代理保護的覆蓋面,但問題在於「被延伸」到的權利人是否願意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所代表。非會員通過訴訟可能獲得的較高賠償額將會使會員受到影響從而退出集體管理,這將破壞集體管理制度,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將有賴於訴訟賠償額和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準的統一。
也有觀點認為,在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效能尚未充分發揮、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向非會員強制延伸其管理未必恰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名稱上雖有「管理」二字,但其本質應是為著作權人服務,其公信力取決於服務質量。但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費用的收取和管理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在維護著作權人權益方面不積極不到位的問題使其公信力不高,難以獲得權利人的支持,延伸管理的條件未必成熟。此外,在集體管理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也很有必要。
望採納,謝謝!

5. 軟體著作權和專利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專利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2.法律依據不同:軟體著作權保護主要依據《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的保護主要依據《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3.申請方式不同:軟體著作權寫完就自然受到保護,不需要經過審核,提交材料符合規范就可以獲得。專利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和實際審查,要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諸多要求,才能夠受到保護。

4.簡易程度不同:軟體著作權獲權簡單,維權簡單,保護力度弱,產生的效益通常是收取授權費用。專利獲權困難,維權復雜,保護力度強,產生的效益大而且持久。

6. 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含,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哈】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
締約各國:
有志於在各國之間在尊重主權和平等基礎上,為謀求共同利益,增進了解與合作而貢獻力量;
有志於為鼓勵創造性活動而加強世界知識產權保護;
有志於在充分尊重各聯盟獨立性的條件下,使為保護工業產權和文學藝術作品而建立的各聯盟的管理趨於現代化並提高效率;
特協議如下:
第一條成立組織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第二條定義
在本公約中:
(Ⅰ)「本組織」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Ⅱ)「國際局」是指知識產權國際局;
(Ⅲ)「巴黎公約」是指1883年3月20日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公約及其一切修訂本;
(Ⅳ)「伯爾尼公約」是指1886年9月9日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及其一切修訂本;
(Ⅴ)「巴黎聯盟」是指根據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聯盟;
(Ⅵ)「伯爾尼聯盟」是指根據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聯盟;
(Ⅶ)「各聯盟」是指巴黎聯盟、與該聯盟有關的各專門聯盟與協定、伯爾尼聯盟以及根據第四條第(Ⅲ)款由本組織擔任其行政事務的任何其他旨在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定;
(Ⅷ)「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下列項目的權利: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
--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
--科學發現,
--外型設計
--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牌號,
--制止不正當競爭,
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第三條本組織的宗旨
本組織的宗旨是:
(Ⅰ)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促進在全世界保護知識產權;
(Ⅱ)保證各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
第四條職責
為了實現第三條所述宗旨,本組織通過其適當機構,並根據各聯盟的許可權:
(Ⅰ)促進發展旨在便利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協調各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措施;
(Ⅱ)執行巴黎聯盟、與該聯盟有聯系的各專門聯盟以及伯爾尼聯盟的行政任務;
(Ⅲ)可以同意擔任或參加任何其他旨在促進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的行政事務。
(Ⅳ)鼓勵締結旨在促進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
(Ⅴ)對於在知識產權方面請求法律--技術援助的國家給予合作;
(Ⅵ)收集並傳播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情報,從事並促進這方面的研究,並公布這些研究的成果;
(Ⅶ)維持有助於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服務,在適當情況下,提供服務工作單位名冊,並發表這種名冊的材料;
(Ⅷ)採取一切其他的適當行動。
第五條成員資格
(1)凡屬第二條第(Ⅶ)款所規定的任一聯盟的成員國都可以成為本組織的成員國。
(2)不屬於任一聯盟成員國的國家,具備以下條件者,同樣也可成為本組織的成員國:
(Ⅰ)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有關系的任何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或
(Ⅱ)應大會邀請成為本公約當事國。
第六條大會
(1)(a)本組織應設大會,由作為任一聯盟成員國的本公約當事國組成。
(b)每一國政府應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各代表團的開支應由派遣國政府負擔。
(2)大會應:
(Ⅰ)根據協調委員會提名,任命總幹事;
(Ⅱ)審議並批准總幹事關於本組織的報告,並給其以一切必要的指示;
(Ⅲ)審議並批准協調委員會的報告與活動,並給以指示;
(Ⅳ)通過各聯盟共同的三年開支預算;
(Ⅴ)批准總幹事提出的關於第四條第(Ⅲ)款所指的國際協定的行政管理措施;
(Ⅵ)通過本組織的財務條例;
(Ⅶ)參照聯合國的慣例,決定秘書處的工作語言。
(Ⅷ)邀請第五條第(2)款第(Ⅱ)項所指的國家參加本公約;
(Ⅸ)決定哪些非本組織成員國,哪些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可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
(Ⅹ)行使其它合於本公約的適當職權。
(3)(a)一個國家,無論是一個或幾個聯盟的成員國,在大會上應有一票表決權。
(b)大會成員國的半數應構成法定人數。
(c)盡管有(b)項的規定,如果在任一屆會議上,出席國的數目不足一半時,但相當於或超過大會成員國三分之一時,大會可以作出決議,但是,關於其本身程序的決議除外,所有這些決議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生效:國際局應將這些決議通知未出席的大會成員國,並請它們於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表示投什麼票或者棄權。如果在這一期限屆滿時,已經這樣投票或棄權的國家的數目達到本屆會議法定人數所缺少的國家數目,同時也取得了所要求的多數票,這些決議即應生效。
(d)在遵守(e)和(f)段規定的條件下,大會應以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作出決定。
(e)批准關於第四條第(Ⅲ)款所指國際協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需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f)批准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三條與聯合國簽訂的協定,需十分之九多數票通過。
(g)任命總幹事(第2款第Ⅰ項)、批准總幹事所提出的關於國際協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第2款第Ⅴ項)以及遷移總部(第十條),不僅須經本組織大會,而且需經巴黎聯盟大會和伯爾尼聯盟大會,以所要求的多數票通過。
(h)棄權不作投票計算。
(Ⅰ)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只能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4)(a)大會例會每第三歷年舉行一次,由總幹事召開。
(b)大會特別會議應由總幹事根據協調委員會或大會四分之一成員國的請求召開。
(c)會議應在本組織總部舉行。
(5)已參加本公約,但並非任一聯盟成員的國家應允許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大會的會議。
(6)大會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七條成員國會議
(1)(a)本組織應設成員國會議,由本公約成員國組成,不論它們是否任一聯盟的成員國。
(b)每一國政府應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各代表的開支應由派遣國政府負擔。
(2)成員國會議應:
(Ⅰ)討論知識產權方面普遍關心的事項,並且得在尊重各聯盟許可權和自主的條件下就這些事項通過建議;
(Ⅱ)通過本會議的三年預算:
(Ⅲ)在本會議預算的限度內,制定三年法律--技術援助計劃;
(Ⅳ)按照第十七條規定,通過對本公約的修訂案:
(Ⅴ)決定應允許哪些非本組織成員國、哪些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可作為觀察員參加其會議;
(Ⅵ)行使其它適合於本公約的職權。
(3)(a)每一個成員國在本會議中應有一票表決權;
(b)成員國的三分之一構成法定人數;
(c)在遵守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下,本會議應以三分之二多數票作出決議;
(d)對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一聯盟的國家的會費數額應由僅只這類國家代表有投票權的表決決定。
(e)棄權不作投票計算;
(f)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只能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4)(a)本會議的例會,應由總幹事召集,會期及會議地點與大會同。
(b)本會議的特別會議應由總幹事根據多數成員國的請求召開。
(5)本會議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八條協調委員會
(1)(a)本組織應設協調委員會,由擔任巴黎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或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兼任兩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本公約當事國組成。然而,如果其中任一執行委員會的委員數目超過了選舉它的大會成員國總數的四分之一,則該執行委員會應從其委員中指定參加協調委員會的國家,數目不得超過上面提到的四分之一。在計算上述的四分之一數目時,本組織總部所在國不應包括在內。
(b)作為協調委員會委員的每一個國家應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當協調委員會審議直接涉及成員國會議的計劃、預算及其議程、或審議關於修訂本公約的建議時,如該修訂建議將影響已參加本公約但沒有參加任一聯盟的國家的權利或義務,則應有這類國家的四分之一參加協調委員會的會議並享有該委員會委員同等的權利。這些國家應由成員國會議在每屆例會上指定。
(d)各代表團的開支應由派遣國政府負擔。
(2)如果本組織所經管的其它聯盟希望參加協調委員會,其代表必須從協調委員會成員國中指派。
(3)協調委員會應:
(Ⅰ)就兩個或兩個以上聯盟共同有關的,或者一個或一個以上聯盟與本組織共同有關的一切有關行政、財務和其他事項,特別是各聯盟共同開支的預算,向各聯盟的機構、本組織成員國大會、成員國會議和總幹事提出意見;
(Ⅱ)擬訂本組織大會的議程草案。
(Ⅲ)擬訂本組織成員國會議的議程草案以及計劃和預算草案;
(Ⅳ)以聯盟三年共同開支預算和成員國會議三年預算以及法律--技術援助三年計劃為基礎,制定相應的年度預算和計劃;
(Ⅴ)在總幹事任期即將屆滿,或總幹事職位出缺時,提名一個候選人由大會任命;如大會未任命所提名的人,協調委員會應另提一名候選人;這一程序應反復進行直到最後提名的人被大會任命為止;
(Ⅵ)如果總幹事的職位在兩屆大會之間出缺,任命一個代理總幹事,在新任總幹事就任前代職;
(Ⅶ)行使本公約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4)(a)協調委員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由總幹事召開。在正常情況下應在本組織總部舉行。
(b)協調委員會的特別會議,應由總幹事召集,或根據其本人倡議,或應協調委員會主席的請求,或根據協調委員會四分之一委員國的請求而召開。
(5)(a)每個國家,不論它是第(1)款(a)項提到的一個還是兩個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在協調委員會中都只有一票表決權。
(b)協調委員會委員的半數構成法定人數。
(c)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只能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6)(a)協調委員會應按投票簡單多數發表意見和作出決議,棄權不作投票計算。
(b)盡管取得了簡單多數,協調委員會的任何委員得在表決後立即要求按下列辦法對票數作一次特別重新計算:將巴黎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國和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國分別列成兩個名單,將每個國家的投票記入所屬名單中自己名稱的旁邊。如果這樣的特別重新計算表明不是在每個名單中都取得了簡單多數,則該項提案應視為未通過。
(7)本組織任何成員國,不屬協調委員會成員國者,得派觀察員參加本委員會的會議,有權參加辯論,但無表決權。
(8)協調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九條國際局
(1)國際局應為本組織的秘書處。
(2)國際局應由總幹事領導並輔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副總幹事。
(3)總幹事任期固定,每任不少於六年,他應有資格按任期連任。初任期限和可能的連任期限以及任命的所有其他條件,均應由大會規定。
(4)(a)總幹事應為本組織的行政主管。
(b)他就代表本組織。
(c)他應就本組織的內外事務,向大會匯報,並遵從大會的指示。
(5)總幹事應擬定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並起草工作活動定期報告。他應將這些草案和報告送交有關國家的政府和各聯盟和本組織的主管機構。
(6)總幹事和任何由他指派的工作人員可參加大會、成員國會議、協調委員會以及任何其他委員會或工作組的一切會議,但無表決權。總幹事或由他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員就為這些機構的當然秘書。
(7)總幹事應任命為有效執行國際局任務所必需的工作人員。他應在協調委員會批准後,任命副總幹事。任用的條件應在由總幹事提出並由協調委員會批準的工作人員條例中規定。任用工作人員和決定服務條件首要考慮的應是:必須保證最高標準的效率、能力和品德。在錄用工作人員時應適當注意盡可能廣泛的地域分布的重要性。
(8)總幹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的性質應是純粹國際性的。在執行職務時,他們不應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組織以外的任何當局指示。他們應不做任何可能有損於其國際官員身份的行為。每一個成員國都應尊重總幹事和工作人員職責的純粹國際性質,並在他執行任務時不設法施加影響。
第十條總部
(1)本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
(2)其遷移可按第六條第(3)款(d)項和(g)項的規定來決定。
第十一條財務
(1)本組織應有兩種單獨的預算:各聯盟共同開支預算和成員國會議預算。
(2)(a)各聯盟共同開支預算應包括對幾個聯盟有關系的開支的規定。
(b)這種預算資金的來源如下:
(Ⅰ)各聯盟的分攤,而每個聯盟分攤的數額應由該聯盟大會依據其在共同開支中所享受的利益來確定;
(Ⅱ)國際局所進行的與各聯盟無直接關系的服務收費或者不屬於國際局提供的法律--技術援助方面的服務收費;
(Ⅲ)與各聯盟無直接關系的國際局出版物的售款與版稅;
(Ⅳ)給予本組織的贈款、遺贈或津貼,但第(3)款(b)段(Ⅳ)節所指的款項除外;
(Ⅴ)本組織的租金、利息和其他雜項收入。
(3)(a)成員國會議的預算應包括該會議開會的開支和法律--技術援助計劃的支出。
(b)這項預算的資金來源如下:
(Ⅰ)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的會費;
(Ⅱ)各聯盟為這一預算提供的款項,而各聯盟提供款項數額應由各該聯盟大會確定,各聯盟也可不為該預算提供款項;
(Ⅲ)國際局由於提供法律--技術援助而得到的款項;
(Ⅳ)為了(a)款所述的目的給予本組織的贈款、遺贈和津貼。
(4)(a)為了規定每個成員國對成員國會議預算應繳的會費,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應屬於一個等級,並應按照下面所確定的單位數為基礎繳納年變會費:
A級……10個單位
B級……3個單位
C級……1個單位
(b)上述各國在按第十四條第(1)款規定採取行動的同時,應指出自己希望屬於那一等級。任一這類國家均可改變其等級,如要改為較低的級別,該國必須在一次例會上向成員國會議宣布。這種改動應於該屆會議後的下一歷年開始時生效。
(c)每一個這類國家每年應繳會費的數額在所有這類國家對成員國會議預算交費總額中所佔的比例應相當於它的單位數在所有這類國家總單位數中所佔的比例。
(d)會費應在每年一月一日繳納。
(e)在新的財政周期開始之前,如果預算尚未被通過,則根據財務條例,應按上年度預算的標准執行。
(5)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拖欠本條所規定的會費,以及參加本公約的任何聯盟成員國拖欠該聯盟會費時,如其所欠金額相當於或超過前兩個整年的會費金額,則不應在它作為成員國的本組織任何機構內行使表決權。但是,只要查明該國拖延繳費是由於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況,這些機構可允許它繼續在該機構內行使表決權。
(6)國際局在法律--技術方面提供服務項目的收費數額應由總幹事確定,並應由他向協調委員會報告。
(7)經協調委員會批准,本組織可接受直接來自政府、公私機構、協會或私人的贈款、遺贈款和津貼。
(8)(a)本組織應有一項工作基金,由各聯盟和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一次繳納。當該項基金不足時,應予增加。
(b)各聯盟一次繳納的金額和可能增繳的金額應由各該聯盟大會確定。
(c)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一次繳納的金額以及在基金增加時的份額,應按照基金成立或決定增加基金那一年該國會費的比例計算。繳納的比例和條件應由成員國會議根據總幹事的建議,並聽取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後確定。
(9)(a)在本組織總部和總部所在國簽立的協定中應規定,當工作基金不足時,應由該國墊款的金額和給予墊款的條件,應由該國與本組織根據每次情況另立協定。該國在承擔墊款義務期間,應在協調委員會中有當然的席位。
(b)上述(a)項所述國家和本組織都有權通過書面通知終止墊款的義務。這項通知應自發出通知那年年底起三年後生效。
(10)帳目的審查應根據財務條例的規定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國或外來審計員進行。審計員應由本組織大會在徵得他們本人同意後指派。
第十二條權利能力;特權和豁免
(1)本組織在各成員國領土上,在符合各該國家的法律條件下,應享有為完成本組織宗旨和行使其職權所必需的權利能力。
(2)本組織應與瑞士聯邦,以及與總部今後可能設在的其它國締結一項總部協定。
(3)本組織可與其他成員國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使本組織、其官員以及一切成員國的代表享有為完成本組織宗旨和行使其職權所必需的特權與豁免。
(4)總幹事可以談判上述第(2)、(3)款所指的協定;並經協調委員會批准後代表本組織締結和簽訂這種協定。
第十三條與其它組織的關系
(1)本組織應於適當時候與其他政府間組織建立工作關系並進行合作。與這類組織訂立的具有這種效果的一般協定,應由總幹事經協調委員會批准後締結。
(2)本組織可就其許可權內的事項,適當安排與非政府的國際組織的磋商與合作,而且,經有關政府同意,也可與該國的政府性或非政府的全國性組織進行磋商與合作。有關這方面的安排應由總幹事經協調委員會批准後進行。
第十四條參加本公約的條件
(1)第五條所指的國家通過以下手續可以成為本公約的當事國和本組織成員國:
(Ⅰ)申請者簽署並對批准與否不附加保留意見,或
(Ⅱ)申請者簽署並表示同意須在遞交批准書後方能獲得批准,或
(Ⅲ)遞交加入書。
(2)不管本公約的任何其他規定,巴黎公約當事國、伯爾尼公約當事國,或同為兩個公約的當事國,只有在批准或加入或者已經批准或加入下述國際文件的條件下,才可以成為本公約的當事國:
或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議定書全部或是僅附有第二十條第(1)款(b)項(Ⅰ)所規定的限制。
或伯爾尼公約斯德哥摩議定書的全部或是僅附有第二十八條(Ⅰ)款(b)項(Ⅰ)所規定的限制。
(3)批准書或加入書應交由總幹事保存。
第十五條本公約的生效
(1)本公約應在十個巴黎聯盟成員國和七個伯爾尼聯盟成員國按第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採取行動三個月後生效。如果一個國家同時兼為兩個聯盟的成員國,應理解為在兩組內都計數。在生效之日,本公約對於那些不是任一聯盟成員但在此日期三個月以前按第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已採取行動的國家也應生效。
(2)對於其他國家,本公約應在這類國家按第十四條第(1)款規定採取行動之日起三個月之後生效。
第十六條保留
本公約不許可附加保留權利。
第十七條修訂
(1)有關修訂本公約的建議可由任何成員、協調委員會或總幹事提出。此種建議應在成員國會議進行審議至少六個月以前由總幹事通知各成員國。
(2)修正案應由成員國會議通過。當修正案影響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一聯盟的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時,這些國家也應參加表決。對於一切其他所提出的修正案,只應由參加本公約的任一聯盟的成員國表決。成員國會議如僅對那些以前已由巴黎聯盟大會和伯爾尼聯盟大會已分別根據適用於各該大會關於通過各該公約行政條款修正案的規則所通過的修正案進行表決,修正案應由參加投票的國家的簡單多數票表決通過。
(3)任何修正案應在總幹事收到在成員國會議通過該修正案時,根據上述第(2)款有表決權的本組織四分之三成員國按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發出的書面接受通知書一個月後生效。這樣通過的任何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對在當時和後來加入的本組織所有成員國都有約束力,但涉及增加成員國財政義務的修正案應只對已通知接受該修正案的國家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退約
(1)任何成員國得通過向總幹事送交通知書退出本公約。
(2)退約應在總幹事收到通知書起六個月後生效。
第十九條通知
總幹事應向一切成員國政府通知:
(Ⅰ)本公約生效日期;
(Ⅱ)簽署和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
(Ⅲ)對本公約一項修正案的接受,以及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Ⅳ)退出本公約。
第二十條最後條款
(1)(a)本公約應在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作成的單一文本上簽署,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並應交由瑞典政府保存。
(b)本公約在斯德哥爾摩繼續開放簽署到1968年1月13日截止。
(2)正式文本、應由總幹事經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後以德文、義大利文、葡萄牙文以及成員國會議指定的其它文字制定。
(3)總幹事應將經正式核簽的本公約副本和由成員國會議通過的每項修正案的副本各兩份分送巴黎聯盟或伯爾尼聯盟各成員國政府、其它加入本公約國家的政府,以及其它要求得到這些文件的國家政府。分送給各國政府的經簽署的本公約副本由瑞典政府核簽。
(4)總幹事應將本公約交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第二十一條過渡條款
(1)在第一任總幹事就職前,本公約中凡提到國際局或總幹事之外,應視為系分別指保護工業、文學和藝術產權聯合國際局<亦稱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或其總幹事。
(2)(a)凡屬任一聯盟的成員而尚未參加本公約的國家,如果它們願意,在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可行使如同它們參加了本公約一樣的權利。凡希望行使這樣權利的國家就應書面通知總幹事,該通知書應於收到之日生效。這類國家在上述期限屆滿前應視為大會和成員國會議的成員。
(b)當這五年期限屆滿時,這類國家在大會、成員國和會議協調委員會中不應再有表決權。
(c)這類國家在成為本公約參加國後,應再度得到表決權。
3(a)在巴黎聯盟或伯爾尼聯盟的成員國尚未全部參加本公約以前,國際局和總幹事應分別兼管保護工業、文學和藝術產權聯合國際局及其總幹事的職責。
(b)該聯合國際局任用的工作人員,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在上述(a)段所指的過渡期間,應被認為也是由國際局任用的。
(4)(a)一旦巴黎聯盟所有成員國全部成為本組織成員後,該聯盟事務局的權利、義務和財產應移交給本組織國際局。
(b)一旦伯爾尼聯盟所有成員國全部成為本組織成員後,該聯盟事務局的權利、義務和財產應移交給本組織國際局。

7. 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就不算侵權嗎

很有可能是侵權,但是僅僅依據是否用於商業用途難以判斷是否侵權,只有滿足著作權合理使用條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十二項合理使用的具體方式: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資料:

設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在於: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證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率,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公平」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則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為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實質就是對利益的協調和平衡。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制度的一種,其目的就是在於防止著作權人權利的濫用,損害他人的學習、欣賞、創作的自由,妨礙社會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權人權利濫用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創作自由。

創作活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礎之上,沒有前人作品的啟示和借鑒,創作就如無源之水,無土之木。

參考鏈接:網路_著作權合理使用

8. 抄襲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目前沒有法律對「抄襲」作出明確的定義

9. 著作權的由來

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與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事實上,著作權制度本身就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自著作權制度產生後,它依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或者說,科學技術的發展總是對著作權制度不斷提出挑戰,而著作權制度也在應戰之中不斷發展完善。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受保護客體,著作權制度逐漸將它們納入了受保護的范圍之中;另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對於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權制度逐漸將這些新的利用方式納入了著作權的范圍之內。談及起源,因其與「印刷」、「出版」的密切,我們首先稱其為版權(著作權)。在其權利的演化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版權由實物到權利的過渡,由載體到權利的強化,由特權到私權的演化。
1.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2.歐洲。在歐洲,有人考證,第一個對印刷商無償地佔有並使用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謀利提出抗議的是德國的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國家仍舊把盜印他人作品的圖書版本稱為「海盜版」,這可能也是與我們把盜印的書稱為「盜版書」的暗合吧。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為鼓勵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內享有權利的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由於名字太長,為了方便記憶,就用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的名字命名為《安娜法》。該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財產權利及出版商對於作品利用的相關權利,這對美國版權法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間,在廢除了原有的各種特許權,包括出版者的特許權後,在新的著作權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權利。在18世紀的德國,以康德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作品不僅能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觀點,導致了作者精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把版權保護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隨後,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就成了大陸法系著作權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特點,與強調版權的作者財產權利且兼顧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美國。美國版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承接了英國的傳統。這可以從美國表述法律的語言、獲得版權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庭在定義版權時所做的法律決定中看到。除了特拉華州,美國其他12個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間通過了版權法。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為基礎的。
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為:
(1)保護作者的權利;
(2)促進學習的研究;
(3)為圖書貿易提供秩序;
(4)防止壟斷。所有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當地的登記處進行版權注冊,其實際並無法成功的實行。1790年5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聯邦版權法,此法案依然遵從著英國的先例。在該法案通過後的19世紀初,作者的自然權利漸漸失去了它的潛在意義,從而使得出版商從作者的版權中獲得了大部分的利潤。美國現行的版權法是1976年通過197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隨經數十次修改,卻依然承襲了注意版權的「商業性」和「登記注冊」制度的傳統。
雖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中後期將「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精神權利,增加為版權法的兩項重要內容,但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的美國的聯邦版權法中,仍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也沒有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予以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便不足為怪了。
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雖然不長,但對於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權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權進入商品貿易中,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也已成為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保護本國利益的重要手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和發展。就著作權而言,我國現行的著作權起草於1979年,由於牽涉面較為廣泛,起草時間長達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1991年6月1日起實施。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又頒布了由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隨著我國加入了陸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公約》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締結Trips協議,我國先後於2001年及2010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工作,體現了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也表明了對著作權的保護態度更加明確、意識更加強化。

10. 字體修改後可以商用么,算不算侵權

是否侵權要看修改後的字體是否具備原創性。

字型檔屬於計算機軟體,屬於《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計算機程序,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對於獨創性達到一定高度的計算機字體一般被歸為美術作品,從而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如果你使用的字體本身就不受著作權保護,即便是他人原創的,你使用了也不算侵權。

通過下面案例可以得之:

2017年,北大方正發現,周氏順發公司的一款商品包裝顯示的九個字「五穀粗糧營養燕麥片」未經授權使用了方正粗倩簡體,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將周氏順發公司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3月,石家莊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方正倩體系列(細倩、中倩、粗倩)》是北大方正改編完成的字型檔字體,其字體設計具有獨特的藝術風格,且具備著作權法中美術作品的特點,而單字的著作權應與方正倩體系列一致,享有著作權,被告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隨後,周氏順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北高院。

河北高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倩體字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周氏順發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盡管漢字的筆畫及結構屬於公有領域的范疇,其設計空間相當有限,但是涉案的倩體字是在漢字的基本筆畫之上,再次對基本筆畫(橫、豎、彎、鉤等)進行不同粗細、長短、弧度及筆畫之間富有特點的藝術銜接等形態的改編,形成了一個與現有公有領域的文字筆畫明顯不同的完整字型檔體系。

同時,盡管單獨審視倩體字型檔中的個別文字,比如涉案文字「五」,獨創性並不突出。但把它放在整體字型檔中來審視,其文字筆畫的線條特徵與倩體字型檔中的其他文字的特徵一脈相承,也不影響其他倩體字具有藝術美感和獨創性。

如果獨創性和具有藝術美感很明顯,便使方正倩體字構成了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類作品。被告完全可以使用其他免費字體,滿足生產銷售目的,涉案倩體字並非唯一的字體表達。

綜上,法院認定周氏順發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每個字賠償約5555元。

通過這兩個案例,可以總結出三點:

1、通過字體筆畫的粗細、長短、弧度、偏旁部首比例,判斷字體是否具備獨創性。

2、具有獨特藝術美感的獨創性字體,會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3、如果侵權字體和版權擁有者的字體,在字形整體結構,偏旁部首比例,筆畫的粗細、長短、曲直選擇等方面沒有明顯區別,就可以認定字體侵權。

(10)兼議著作權擴展閱讀:

中文印刷字體及其單字可以分成四類:

1、已經超過了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字體,都已經不再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比如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傳統字體。

2、在傳統字體基礎上改進,但改進程度沒有達到獨創性高度的字體,這些中文字體及其單字,依法也不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

3、在傳統字體基礎上改進,改進程度達到了獨創性高度的字體。這些字體如果仍然在著作權法定保護期內,則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

4、基於創新並且達到了獨創性高度的新類型字體,比如方正訴寶潔飄柔著作權侵權案涉及的「方正倩體」,漢儀公司訴雙飛公司著作權侵權案涉及的「漢儀秀英體」,還有徐靜蕾手創的「靜蕾體」等,這些中文字體里具有獨創性的單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權法定保護期內,依法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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