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感悟
Ⅰ 以「知識產權保護校園行」為內容寫一篇感想
寫「知識產權保護校園行」感想的要點是要突出知識產權在校園的重要性,並且要呼籲大家尊重知識產權。
範文:
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於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6年4月9日表示,要著力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大合力。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Ⅱ 幫寫一篇學習《知識產權法》的心得體會
寫《知識產權法》的心得體會的要點是寫出自己的學習心得和體會,並且能正確運用它。
範文: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
下面讓我們一起通過以下的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心得體會起來了解其他人的學習後的感觸在x市知識產權局的精心組織下,我很榮幸地成為X年度泰州市知識產權工程師培訓班的學員。
知識產權國內外動態、省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政策體系解讀等,相關知識我比較熟悉的是民事法律關系,在學習知識產權法的時候,將其與民法通則進行比較,發現其有不少相通相近的地方。
知識產權的客體雖然是無形的,但他的財產關系處理上基本與普通財產關系沒有本質的區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表,使用其作品;剽竊,抄襲他人作品有參加創作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洲;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未經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製作的錄音錄象製品。
Ⅲ 讀《知識產權》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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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質疑知識產權之人格財產一體性」一文的讀後感,求2000字的
寫讀後感的要訣
我們讀完一部作品或一篇文章後,自然會受到感動,產生許多感想,但這許多感想是零碎的,有些是模糊的,一閃而失.要寫讀後感,就要善於抓住這些零碎、甚至是模糊的感想,反復想,反復作比較,找出兩個比較突出的對現實有針對性的,再集中凝神的想下去,在深思的基礎上加以整理.也只有這樣,才能抓住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寫出真實、深刻、用於解決人們在學習上、思想上和實踐上存在問題的有價值的感想來.
第四,要真實自然.就是要寫自己的真情實感.自己是怎樣受到感動和怎樣想的,就怎樣寫.把自己的想法寫的越具體、越真實,文章就會情真意切,生動活潑,使人受到啟發.
從表現手法上看,讀後感多用夾敘夾議,必要時藉助抒情的方法.敘述是聯系實際擺事實.議論是談感想,講道理.抒情是表達讀後的激情.敘述的語言要概括簡潔,議論要准確,抒情要集中.三者要交融一體,切忌空話、大話套話、口號.
從表現形式上看,也有兩種:一種是聯系實際說明道理的.這是用自己的切身體會和具體生動的事例,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闡明一個道理的正確性,把理論具體化、形象化,使之有血有肉,有事有理,以事明理,生動活潑.另一種是從研究理論的角度出發,闡發意義.根據自己的研究和理解,闡明一個較難理解的思想觀點,或估價一部作品的思想意義.它的作用是從理論上幫助讀者加深對原文的理解.這一種讀後感的重點仍在「感」字上,但它的理論性較強,一定要注意關照議論文論點鮮明、論據典型、中心明確突出等特點.
Ⅳ 對知識產權法的理解和體會
要寫明知識產權法的重要性以及所帶來的作用,實施知識產權法在社會的地位。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准。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准。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准。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建立完善市場主體誠信檔案「黑名單」制度,實施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重復侵權、故意侵權企業名錄社會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逐步建立全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案例指導機制和重大案件公開審理機制。加強對案件異地執行的督促檢查,推動形成統一公平的法治環境。
(5)知識產權感悟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規定:
1、完善知識產權仲裁、調解、公證工作機制,培育和發展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和公證機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和信息溝通機制。
2、引導代理行業加強自律自治,全面提升代理機構監管水平。
3、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將知識產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歸集並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志願者制度,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治理。
Ⅵ 求對著作權法的感想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之一種,包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形成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後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採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
「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
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著作權的客體
語文著作:包含文學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參考作品、評論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包含了藝術作品,例如油畫、素描、和雕塑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技術制圖及攝影以外之平面或立體圖形著作物。
視聽著作:即內含影像及聲音互相配合之影音著作物,例如電影、電視節目等等。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序著作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今日因應網際網路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於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於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於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
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網際網路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製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並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科技發展與技術中立原則
著作權的種類由於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而大大拓寬了范圍。以往隨著印刷術的出現而有版權的概念,直到今日人類科技進步到透過諸如衛星、廣播和光碟之類的全世界通信手段,為傳播創作作品提供了新的途徑。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是出現了新的著作權種類的一個動態,未來還有可能出現更多種類、權利關系更復雜的著作權型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積極參與正在進行的國際討論即意圖制定關於電腦世界中保障著作權的新標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著作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常被統稱為"網際網路條約")規定了一些國際准則,旨在防止未經許可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網路上獲得和使用創造性著作的行為。
隨這科技的進步,侵害著作權的方法也越來越多,甚至某些技術扮演著侵害著作權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音樂壓縮格式MP3的發明大大減低音樂檔案的容量,進而使得人們彼此重製或在網路上傳輸音樂檔案更為便捷,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也大大增加。政府可能接受著作權人檢舉,進行取締下載或互相交換MP3音樂檔案的行動,導致社會大眾往往認為MP3音樂檔案是不合法的。事實上某一項技術,除了用來侵害著作權之外,也有其他正當用途,像是錄影機一樣可以用來合法錄制有著作權的錄像帶,並非所有的錄影機都是用來違法重製,這時候並不能認為錄影機的製造商或販賣者有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的技術中立原則:法律不會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必須負責的是使用該項新科技或技術的管理方法、是否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授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圍。
著作權的起點、財產價值與經營
在大多數的國家,著作權是從著作完成時即開始享有,不需要經過任何官方程序。然而,許多國家設有國家著作權機關,而且法律對於作品的保護是以經過注冊為前提,也有些注冊著作權的目的在於確定和區分作品的題目。不過,著作權的財產概念是近代才有的,以下兩個例子可供對照:
中國西晉時期,京城洛陽地區的文學家左思花費十年時間,完成描寫三國時期魏、蜀、吳三個首都山川地形與風土人情的巨著三都賦,當時人人爭讀此賦,熱烈傳抄的結果使得洛陽的紙供不應求,一日三價,從此中國以「洛陽紙貴」形容一部著作受歡迎的程度。不過,這個成語也意涵著:在過去,著作本身的價值是依附於紙的價值之上。過去中國一直在「文以載道」的觀念下,不重視著作的經濟利益,反而認為文章必須經世濟民、廣為流傳,也造成著作權制度的接受度不及一般有體財產權。反觀今日英國的喬安•凱瑟琳•羅琳女士,由於創作哈利波特小說,其內容富含各種奇幻構想,獲得全世界許多兒童及成年人的喜愛,進而翻譯成多國語言版本,甚至被改編成劇本、拍攝成為電影,介由相關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使得她名利雙收,甚至比英國女王還要富有。
相較於前述有實體可依附的語文著作,其著作權人得到豐富收益,許多音樂、戲劇和表演的著作權人則無法尋求法律上和行政手段上的保障,特別是全球化的結果使各類型的著作被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民所使用。也因此,許多國家有一種發展趨勢:社會上漸漸出現集體管理著作權的組織或協會,就是所謂的著作權利人團體。這些著作權利人團體集體管理會員們的著作財產權,他們具有法律專門知識,並且對於國際上使用該會成員著作所須支付的授權金的收取、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具有豐富的行政經驗,著作權人的利益即因參與此種團體而獲得確保。
保障創作者和資訊流通的平衡點
著作權是以表彰創作者及給予合理報酬的方式鼓勵創作者,從而保障著作權對於人類創造力至為重要。這種權利制度使創作者確信在傳播其作品時可不再擔心遭受未經許可的重製或盜版。因為這種制度性保障而不斷產生的創意使全世界人類享有更多、更好的文化、知識及娛樂的樂趣。
從另一方面來說,有雲「人不必當巨人,只要站在巨人的頭上,就可以和巨人看得一樣遠」,這句話是在說明人類文明的進步在於知識的累積,人類基於過去社會經驗的傳承得以更加快速地發展文化、知識與娛樂,假如過度保障關於著作的私人權利,將使得資訊無法流通、知識亦無從累積。從而,有人主張知識財產權是人類公共財產,應由全體人類所共享,例如維基網路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創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簡稱CC,中國大陸正式名稱為知識共享)亦提出保留部分版權(some rights reserved)的概念,希望為資訊流通和保護創作者兩方面重新取得平衡。
由上述二點可知,如何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以激發思考及促進人類文明繼續進步這兩個面向上取得平衡點,是在制定著作權相關法令的重要思考,法令中合理使用(fair use)的條文即往往是這兩個面向互相拉扯所得到的結果。
著作權與保障創作者之關系
創作者不等同著作權持有人。為了使作品能獲得最大商業利益,不少作品(尤其是商業創作如電影、流行歌曲)的著作權持有人多為商業機構(如娛樂機構),而非創作者本身。結果是著作權帶來的報酬(尤其是經濟報酬)實際上多會到了商業機構手中。因此著作權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究竟是保障了創作者的利益,還是保障了商業機構的利益,早已有人提出質疑。
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便因壟斷著作權收益(2005年為99.3%)而備受批評。曾有創作者從來沒有因自己的作品,從JASRAC得到任何著作權收益分帳,卻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時,被JASRAC要求繳交著作權費用,否則採取法律行動。(其他批評還有財政透明度不足、高層收入過高、濫收著作權費用等)。
著作權保障年期
互聯網興起帶來的巨大資訊流通和流通速度增長均為前所未見。因此有人提出舊有的「作者死後50年」著作權保障年期,在資訊時代已不合時宜,應該重新修訂。如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授權條款的保護期限為14年。
我國的著作權制度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著作權一般被習慣稱呼為版權,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而不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見第五條):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它是按法律自動產生的。一旦侵犯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理和巨額的賠償金!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侵犯哦!
Ⅶ 台灣知識產權法的感想
台灣知識產權和我們不一樣的一點在於其不是像我國將之劃為民商法領域之內。
就著作權來講,台灣著作權法沒有規定鄰接權的內容,似乎和美國版權法很像,但是其內容規定又和日本較為相似,我國已故知識產權大師鄭成思曾經表示,台灣知識產權法不用過度關注。但是台灣的知識產權學術還是比大陸先進超多,有較好的學術傳統,師資很多都是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而且很多律師都很厲害,一方面很務實,一方面和發達國家的動向跟的很近,外語一般不成問題。所以台灣的本科水平相當於我們的碩士水平,而碩士則相當於我們的博士水平。
介紹給大家幾個人,馮震宇,謝銘洋,曾陳明汝,章忠信,蔡明誠等的書可以看下,律師有賴文智等。
Ⅷ 「請結合你的生活感受,談談知識產權與生活的關系」
知識產權分為很多,你的作業是指?
生活中可能著作權常見一些,中國就更常見了,盜版光碟,網路電影,mp3大都是侵權的結果,
你比較一下中國和外國情況(至少3、4千字出去了)就能夠得出做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