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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1-01-26 18:38:16

A. 國家規定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50年為什麼證上10年

樓主對這樣的問題無需太過於敏感,,依據《土地管理法》,住宅立項的,土內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容動續期,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而《物權法》,對於土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續期,並未說明,所以到目前也是一個爭議,樓主的土地使用權是50年,所以可以斷定是商業立項。像樓主這樣的問題諸多人都會面對。而且有的土地使用權比樓主更早就會到期,到那時候國家一定會出台相關的政策,明確究竟該如何處置。50年,樓主,隨著城市化步伐加快和財富的增加,現在住或者持有10年房產的人都很少了,樓主的房子50年內發生什麼都是未知數,比如房屋買賣,拆遷,徵用等。另外,請樓主不要匿名,不給懸賞分也就罷了,但是對於這樣的問題,樓主無需匿名。謝謝!

B. 原是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工業土地後,50年到期後農村集體是否有使用權

公開徵用並收取補償費沒什麼可說,然而,買通村級幹部,政府與村級幹部暗中操專作,村民本可享受二十二萬屬一畝的,由於暗中操作,結果村裡用二十八萬一畝買回公開說法是政府劃還村裡的,結果,二十年過去,村裡無有什麼收入,而還反欠政府六萬一畝的欠款,這不是互相勾結坑害老百姓嗎?這算什麼事,政府怎麼可以坑害老百姓的。

C.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到期應當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D.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後怎麼辦

  1.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來後,該地上房產源依然屬於購房者所有。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

  2. 住房的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

  3. 住房所屬土地使用權依照住房性質分為:商品房70年,商住房50年,商業房產4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業主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物權法》規定:

  4.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5.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 國有土地證過期了怎麼辦

如果按上面的提示是沒按時年檢,就沒事,現在土地證不需要年檢了。如果是有效期過了,是你自己家的地,估計也沒啥大事,到當地土地局問一下吧。

F.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該怎麼辦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可以這樣:

1、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2、准予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4、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6)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G. 買的國有土地到期後怎麼使用

買的國有土地是買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後,所有者收回,或使用者另外交錢,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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