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所有權人享有的權利
1. 房屋共有人與所有人的權力
一、房屋所有人的權利:產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共有人的區別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是指房屋權利的所有人,對房屋享有出讓、贈與等處置的權利。
2、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證人和共有人。持證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權證由誰來持有。無論房屋是單獨所有還是共有都只有一個產權證,所以要有個持證人。共有房屋的每一個所有權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證人只有一個。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麼處置該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時到場簽字。
3、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種類。「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4、夫妻間對於房屋所有權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約定外,二者是對該房屋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夫妻之間對於該房屋的收益、處置權利都是相同的,沒有任何區別。
2. 按份共有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共有財產 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如家庭財產是共有的,合夥的財產是共有的。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具體來說: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如合夥企業的盈虧對內都是按照當初出資的份額來享受或承擔。②在處分共有財產時,應協商一致進行,如不能協商一致,按照份額佔一半以上人的意見處理,但處理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②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共有財產的權利,但優先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就喪失這個權利。 (2)共同共有。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如房屋、傢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對這些財產每個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分。 一、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 ①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的財產,以及隱匿的贓款、贓物當成共有財產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②分割共有財產應充分貫徹平等協商、和睦團結的精神。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的范圍、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過協商決定。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應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財產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多數共有人和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決定。 ③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共有人之間事先訂立合同,明確規定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則各共有人應依合同的規定分割共有財產。 二、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財產的性質,以下述三種方式分割: ①以實質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 ②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③以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共有財產。對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輛汽車、一頭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願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
3. 產權人和共有權人
物權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第九條不動產專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屬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通過物權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能夠知道一方面物權法不與家庭發生沖突矛盾,另一方面物權登記的基礎是實際取得或者擁有了物,但是不反過來就抹殺、滅失這個實際,以後這個實際還對物權登記有一定的控制能力。這個房子也許是家庭的,已經物權登記的房子只能是登記者有資格抵押貸款,登記者有多人其物權類型就是共有,產權來源於物權法,不要拋棄物權法單論。你不覺得這兩個合同是一樣的嗎?現實中買賣有一個重要規矩即一物一賣,購房者只能是一個人,怎麼物權登記參考物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4. 共有所有權的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綜合國外的立法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對共用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區分所有人,或者說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權使用建築物內的共用部分,並且這種使用不受其專有部分佔整個建築物的比例的限制,這是因為共用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要求業主們按比例或者按份額使用共用部分,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權按份額獲得共用部分所產生收益--通常為出租共有部分供他人作廣告而獲得的收入。關於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權按何種比例分配以及如何確定這種比例,根據私法自治的原理,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通過約定來確定對共有部分進行使用收益的比例。如果沒有約定,則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享有,而這種比例應當是在考慮專有部分的面積和其他因素之後予以確定。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業主,都享有對共有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所謂單純的修繕改良權,是指不影響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固有性質的修繕改良行為。一般來說,對建築物進行修繕改良,應首先提出方案,經業主大會通過,方可進行。當他人損害共用部分或者妨礙業主正常使用共用部分時,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排除干涉的請求權。排除干涉的請求權,可視具體情況,由一名業主行使,也可以由多名業主或全體業主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區分所有人在行使其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義務。業主對共用部分的義務主要有,按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該部分,承擔因為共有部分日常維護、管理所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及維護和保存共有部分等義務。共同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在確定這一比例時,專有部分的面積應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同時還應當考慮房屋的物質狀態和物理構造,包括房屋的布局是否合理,陽光是否充足以及安靜程度等等。
5. 物權法規定物權所有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最重要的權利是什麼
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享有支配權,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另外,對干涉其所有權行使的行為享有物權請求權。這兩方面的權利都很重要,從不同的側面發揮功能。
6.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作為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您好,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另外,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以上列舉了部分相關規定,建議參考《物權法》。
7. 房產共有權的人可以享有哪些權利
一、如果是共同共有
第一、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版。第二、對一項財權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的,如果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則應認定為共同共有。第三、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一般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第四、共有財產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無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第五、共有關系終止時,可依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沒有協議的,應按等分原則處理。第六、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共有人出賣其分得的財產時,如該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則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二、如果是按份共有
第一、按份共有人雖然按其份額行使權利,並享有利益,但共有財產歸屬於全體共有人。
第二、共有財產歸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一個或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第三、按份共有人有權分出或轉讓其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對按份共有人的義務,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分擔經營共有財產所產生的義務。
第二、全體按份共有人對外應當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8. 房屋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的區別
房屋共有人是復指在法律上共同制擁有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如下:1. 處分自己份額權房產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共同共有房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換而言之,在共同共有關系存在期間,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有房產。2. 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對於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分割;無協議的應對共同共有房產進行等分。鑒於房產不可任意分割,故多採用折價進行分割。3. 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共同共有房產分割畢後,一部分房產所有人需要出賣其所有房產的,如果該部分房產作為未分割前共同房產的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那麼,另一部分房產所有人享有優先的購買權。
9. 共同共有人的權力有哪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 用直白的話來說,就是數人共同擁有房產,共同行使對該房產的權利。 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該「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據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已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證書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繼承等關系取得房地產的共有人。 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 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房屋共有人的義務 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房屋享有權利,同時也要按其份額承擔相應的義務。首先,應按其份額支付對共有房屋的管理費、修繕費、改良費等費用。其次,對共有房屋的處分,必須服從全體共有人的意志,如果共有人對共有房產的處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按多數共有人或佔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但不得因此而損害少數共有人或份額小的共有人的利益。 房屋共有人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物權法103條:共有人對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可以推出你家的住房屬於共同共有。 該法95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房產證上的房產共有人地位平等 張先生問:我想跟朋友合資購買一套房子,房產證要寫上共有人,請問共有人有沒有先後順序? 答: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房產證上載明的共有人一般指共同共有人,共有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無先後順序。如該房產需轉讓,應徵得共有人的同意。 李先生問:一個朋友突然發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請問這套房子是歸他父母所有,還是歸他弟弟所有? 答: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在其父母尚健在的情況下,按繼承的先後順序該房子只能由其父母來繼承。 周先生問:陽台像是露台,幾乎沒有頂,開發商是按陽檯面積的一半算的,我認為很不劃算。沒有頂是否算陽台? 答:根據我國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有關規定,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因此開發商的計算方式是有依據的。 劉先生問:我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套房子,已訂有合同。後得知開發商為了籌集資金,將該套房屋抵押給他人,請問我該怎麼辦? 回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抵押給第三人。」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張女士問:我所購的房屋位於頂樓,其中包含有一個夾層,請問該夾層是否應該計算在房屋面積以內? 回復:依據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相關規定,房屋建築面積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內的各類房屋建築面積之和。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築。層高小於 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於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屬於不計算建築面積的范圍。 【查看全文】
10. 房屋持有人和共有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版有、使用、收益和處權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