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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農業用地使用權抵押

發布時間: 2021-01-26 12:01:46

⑴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劃撥土地主要指的是分配或者補償所得的土地。劃撥土地歸土地擁有者,土地擁有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分配給土地使用者。但是土地擁有者想要抵押或者轉讓是否可行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辦理劃撥土地抵押權登記時,土地抵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區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實踐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方式並不少見,現行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問題上有諸多的分歧。
一種司法規則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才能與附屬建築物一並抵押。現行有效的國土資源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與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都採取了這種做法。
另一種司法規則認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沒有否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可用於抵押,而是要求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必須先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款項,抵押權人才能就剩下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質上,兩種做法都是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也符合使用權主體不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法理。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是在設定抵押權之時就轉變土地使用權形式,還是在實現抵押權時補正瑕疵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法律位階和現行的司法實務來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事後補繳出讓金更符合當前的做法。
二、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
(《XX市國有土地登記工作程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有地上物的,復印件);
4、房屋他項權利證明書(有地上物,復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價報告或抵押權人認同的土地價值(含在建工程)證明(原件);
7、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劃撥用地抵押的文件(復印件);
8、抵押人為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10、抵押人為國有企業的,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11、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企業提供當年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2)社會團體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
(3)自然人提供身份證;
(4)抵押權人為銀行的需提交金融許可證;
12、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13、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需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
劃撥土地可以進行抵押,但是在辦理登記時候要仔細閱讀上述資料,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證書、身份證明、金融許可證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進行抵押登記辦理。

⑵ 國有出讓農業用地可以抵押嗎

國有出讓農業用地可以抵押,如果地上附著物沒有抵押的話屬於抵押權人所有。
農業用地又稱農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埝、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

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⑶ 農業用地能不能抵押

首先您說的土地是不是集體的,如果是的話我給你這個答案.

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目前,中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①鄉(鎮)、村企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標准進行過用地補償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過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議使用的集體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調用集體土地沒有退還的;第四,1982年以前農民集體自行使用本集體的土地;第五,過去經有關領導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一定的土地調整或補償的;第六,沿用已撤銷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集體撥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轉來;第三,通過繼承、購買房產使用集體土地。③農業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第二,與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體參與下簽訂轉包合同;第三,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第四,以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權。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准,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佔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佔、批東佔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⑷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抵押人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抵押申請。
二、地價評估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抵押條件,屬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土地評估報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下達同意抵押的批復,明確拍賣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和辦法。
三、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人持抵押批復、地價評估報告等資料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四、登記發證
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委託抵押人持抵押合同、抵押批復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後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注銷抵押
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抵押人持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在15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⑸ 國有劃撥農用地能貸款抵押嗎

劃撥土地可以抵押,但應受到嚴格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專轉讓暫行條例》屬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⑹ 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⑺ 國有農場的農用地能否抵押

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的中央1號文件《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明確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承包地的經營權是可以抵押的。國有農場能否利用其擁有的農用地進行抵押融資呢?登記機關能否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呢?

答:我國的國有農場擁有大量的農用地,據統計,目前我國國有農場擁有土地面積3515萬公頃,其中耕地480萬公頃,土地總量相當於一個中等省。有些國有農場希望利用這些地進行抵押融資,但農用地能否進行抵押融資,目前尚無明確規定,登記機關應當慎重辦理國有農場土地的抵押登記。

(1)登記機構可以將國有農場對其農用地的權利登記為農用地使用權。2008年2月1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將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都規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0號)也再次要求「加強國有農場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但是,將國有農場對其擁有的農用地享有的權利歸為農用地使用權,目前存在爭議,主要是因為法律中沒有明確出現「農用地使用權」這樣一個名詞,因此有人指出《土地登記辦法》「自行創設了農用地使用權,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實踐中,也有當事人反映,有的地方甚至以農用地使用權不是法定物權為由,不受理國有農場關於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登記申請。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權的不只是建設用地使用權,還應當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將國有農場的土地權利及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權利等都歸為農用地使用權,進行登記發證。

(2)登記機構應當慎重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國有農場土地的抵押登記。理由有以下兩點:①我國的法律目前明確禁止耕地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而我國國有農場的農用地絕大部分屬於耕地,並且屬於優質的耕地,因此不能抵押。②國有農場對其擁有的農用地享有的權利不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但很多國有農場沒並有實行承包經營,國有農場與農場職工之間是勞動關系,不是承包關系,國有農場對其使用的農用地享有的權利不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不能按照中央的文件規定進行抵押融資。

⑻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是的。

⑼ 用耕地使用權能抵押貸款嗎

編輯同志: 我是一個農民,因206國道從我村經過,我想在公路旁開一個飲食店,但苦於沒版有資金。最近,我找到權鄉信用社,想申請辦些貸款,信用杜提出辦貸款要有擔保,找保證人擔保或拿財產抵押均可,我想拿自己承包的耕地使用權作抵押,不知是否可以? 餃者 鄧城 鄧城讀者:首先,你的這種想法是行不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34條第5款、第36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法第34條第5款的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該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根據上述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除了承包的各類荒地(並經發包方同意)和鄉鎮企業抵押建築物占 押。可見,耕地使用權不能用來抵押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外,其他類型 因此,建議你採取別的擔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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