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外牆所有權
『壹』 外牆面能否做廣告業主擁有決定權。麻煩告訴我
《物權法》民生系列問題之四(浙江星韜律師事務所熊永義律師)
對於各種樓宇外牆面琳琅滿目的商業廣告,相信大家一定不會陌生。大部分居住在樓里的居民和其他業主,可能也覺得這種做廣告的行為與自己無關,只要不影響自己的生活質量就行。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有的物業服務公司就充當起了外牆管理者的身份,與廣告主協商牆面使用費並簽訂合同,爾後更將這些使用費收入囊中。最近,終於有業主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拿起了法律武器,湖州市某單位發現自己所有的房產外牆被物管公司出租給了廣告公司,與物業公司交涉無效後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和廣告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物業公司的侵權行為並判令其停止侵權。該案業主的勝訴是物權法保護公民(包括企業)合法財產權立法宗旨的體現。
根據物權法的基本理論,如沒有相反證據,主物的所有者自然擁有附屬物的所有權。樓宇的外牆面具有與樓宇不可分割的自然屬性,同時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的規定,外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應計入公攤面積。因此不論從自然屬性還是法律層面,外牆面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該樓宇的全體業主。既然全體業主是外牆面的共同所有人,當然有權決定牆面如何使用、收益和處分。關於收益如何分配,《物權法》第八十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物權法這樣規定即尊重了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又為沒有約定的情形作了兜底規定,非常便於操作。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文本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樓宇屋面使用權和外牆使用權進行約定。購房人如果與開發商約定上述使用權屬於開發商,則將喪失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針對物業公司擅自與廣告商簽訂外牆面使用合同的行為,我們認為這是對業主權益的一種侵害。業主有權讓業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進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權並將已經收取的費用轉交給業主。
『貳』 物權法中的「外牆產權與處置」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外牆產權與處置歸業主所有。
1:共享設施主要是指公共部位的設施,比如走廊,門廳,戶外牆面,水管等等,
2:專有設施主要是指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必須的,保證建築物合理使用的設施,包括房屋內的管道、暖氣片等。
3: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不管其種類是否相同,一般都難以並存。但是地役權有時可以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例如消極地役權以某種不作為,如不得興建高層建築,為其內容,可附存於已經設立地上權的土地上。再如,兩個通行權可共存於同一供役地上等。
4: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
5: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叄』 物權法 l樓道內的自家外牆皮屬於誰
我的理解是這抄是共有財產。
以下物權法關於業主建築所有權的部分: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肆』 商品房外牆面是否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房屋外牆面全體業主共有。
《物權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社區房屋外牆面屬業主共有,開發商不能在出售房屋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外牆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同時,房屋外牆面也不能由單個業主私有。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4)物權法外牆所有權擴展閱讀: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伍』 物權法規定 私人住宅 外牆體 歸誰所有
對於商品房的外牆面,有的購房合同約定屬於所有權人,有的約定歸屬於物業公司,有的未作約定。
針對外牆面的使用權問題,只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基於所有權的身份可以使用、受益,而且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的集體同意。
按照《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商品房外牆面屬於該幢房屋全體購房人所有,購房人(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其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的專有權而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附屬部分享有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而且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小區公共設施建設等共同利益。
首先,全體購房人享有對外牆的所有權。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外牆作為房屋結構部分,是合同標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應該隨房屋完整交付。
事實上,建設部《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共有部位包括了內外牆體和戶外牆面,而且,從對外牆使用管理上看,外牆仍屬於共有部分。這是因為,牆壁內預先設有維持建築物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種管線,如果作為專有使用則不利於整體建築物的維護和管理。
(5)物權法外牆所有權擴展閱讀
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分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規定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管理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陸』 業主在外牆立面安裝雨蓬違反了國家的哪些法律法規
業主在外牆立面安裝雨蓬,原則上,並不違法。法律規定,建築的外立面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從法律的嚴謹角度審視,業主使用外立面時,應當經該幢樓全體業主的同意。在現實中,主業也應當遵守當地對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
一、《物權法》第39條規定: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物權法》第70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三、外立面屬於共有部分,還是專有部分?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房屋的外立面俗稱外牆面。
當某業主對獨棟別墅或者某小區一棟建築物獨自享有所有權時,該獨棟別墅或者該建築物的外立面應認定為專有部分;除此之外,應當將建築物的外立面認定為共有部分。外立面為共有部分的,從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共有的權利產生基礎、權利義務對等、物盡其用、公平合理及實踐趨勢等角度,應當認定某幢樓的外立面歸該幢樓全體業主共有。使用時,應當經該幢樓全體業主同意。
『柒』 房屋外牆歸屬及維權問題,搭建廣告相關法律法規
1、屬本建築物相關業主共同所有,對因共有物發生的義務,是由業主共同承擔。
《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答(以下簡稱「《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承擔義務,即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負有相應的義務。引申到本文,房屋外立面的所有權人對該外立面有使用、改建的權利,同時也有修繕的義務。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里的共有應當理解為共同擁有所有權。
建築物的外牆屬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應該由本建築物相關業主共同所有,對因共有物發生的義務,是由業主共同承擔。因共有部分是為專有部分而存在,所以業主的共有權從屬於專有權。
2、樓下的業主現在要把廣告牌掛在外牆上,除了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外,還須徵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就是侵權。對於已經形成的掛在外牆的廣告牌,須以不影響到其他共有權人的權利為前提,平等協商解決。
『捌』 物權法對商住樓鋪面外牆歸屬有說法嗎
物權法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建築物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那麼對於建築物的外牆就是共有部分,對外牆外部的使用需要經過該樓所有業主或大部分業主的同意。你的意思是不是安放廣告牌問題?對於無害的利用是可以單方進行的,但是像廣告牌可能對光線、牆面承重造成影響,對其他業主產生不利益,所以需要得到同意。
『玖』 商品房外牆是不是屬於個人所有
商品房外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是個人所有的。
按照《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商品房外牆面屬於該幢房屋全體購房人所有,購房人(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其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的專有權而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附屬部分享有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而且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小區公共設施建設等共同利益。
分析:對於商品房的外牆面,有的購房合同約定屬於所有權人,有的約定歸屬於物業公司,有的未作約定。實踐中,因廣告、裝修等事由常發生糾紛,理論界對商品房外牆面權利歸屬也有爭議。
按照《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商品房外牆面屬於該幢房屋全體購房人所有,購房人(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其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的專有權而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附屬部分享有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而且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小區公共設施建設等共同利益。
(9)物權法外牆所有權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建設部《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共有部位包括了內外牆體和戶外牆面,而且,從對外牆使用管理上看,外牆仍屬於共有部分。
對外牆面使用權的行使及所得收益有法律規定。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分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規定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管理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