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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26 07:53:57

1. BT項目建設工程的所有權

BT方式的法律特徵
目前,我國尚無BT的專門立法,筆者認為,BT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而言,BT方式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
1、BT參與主體的特殊性。參與BT項目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建設方,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並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築企業等。
2、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於:一是BT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等,不同於其他投資項目,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政府對其享有的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BT投資客體的所有權存在轉移性,即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讓給建設方,建設方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回購項目並獲得項目所有權。
3、BT參與主體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T項目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建設方、施工企業、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從而形成了眾多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4、BT方式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
(三)BT方式與墊資承包的區別
有人認為,BT就是「帶資承包」。實際上,BT方式與墊資承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性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在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到,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BT方式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
2、資產的隸屬關系
BT項目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回購完成後,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而在墊資承包中,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
3、投資風險
BT項目一般需由項目建設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以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提供項目回購擔保函,因此,項目建設方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墊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於工程資產所有權屬於項目業主,一旦項目資產被銀行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
二、BT項目的實施方式
(一)採用BT方式的前提條件
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T方式,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工作深入,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工程建設難度適度,建設風險較小。
3、業主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
4、工程規模適當,投資額度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5、項目成本應該能夠較為准確的估算,以便於投標人估算和控制投資成本。
(二)BT的幾種實施方式
在實踐中,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以下幾種BT實施方式:
1、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准、驗收標准和支付回購款項。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准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范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2、BT工程總承包方式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復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3、BT施工承包方式
BT施工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合同約定負責工程施工及投資,項目驗收合格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具有投融資能力和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2)項目規模較大,通常一個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實施。業主直接和若干個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
(3)建設方只負責工程的施工,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由業主直接負責。
此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難度較大、不確定因素多,且業主具備較強工程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和傳統建設方式相比,此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由項目建設方負責工程的資金籌措。
(三)BT方式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BT方式的實施過程和傳統建設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詳細闡述,重點就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1、選擇合適的項目實施結構,兼顧參與各方利益
在確定項目實施結構前,首先要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前期工作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深入分析,以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項目實施結構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作到既能保證項目建設方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質量,維護項目業主的利益。
2、嚴格投標人的資質標准,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關系要有明確的約定
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招標時應對投標人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能力提出明確資質標准,投標人應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建設的能力和經驗。
同時,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項目實施難度大,在項目投標時,投標人常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參與項目投標。但在項目實施時,由於各投標聯合體的利益不一致,經常會出現聯合體內部「扯皮」的問題,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在項目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的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約定各聯合體成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各聯合體的出資額、負責的工程內容等情況要明確約定,避免「扯皮」情況的發生。此外,聯合體成員的定位要明確,要盡量引導優勢互補的企業組成聯合體。
3、完善監管體系,杜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比較普遍,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和轉包;二是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監管機構,對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4、扎實做好前期工作,明確建設標准和工程介面
要成功實施BT項目,必須在項目提出、規劃、可行性研究、投資者的選擇、規劃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等各個環節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扎實作好項目前期工作,明確項目建設標准以及項目與外部工程的介面。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規劃設計方案的穩定程度、設計深度對項目成功實施與否影響極大。如設計方案不穩定,就可能導致工程變更、洽商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項目投資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編制建設標准時要做到深度適當,可操作性強。
5、重視專業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項目招標過程中,聘請中介咨詢機構為項目融資結構設計、招標文件、合約起草談判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協助,可以更大限度挖掘潛力,規避風險。
三、政策建議
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在實際操作中需政府有關部門在立法、審批等環節進一步予以規范,以促進BT方式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廣泛應用和健康發展。
1、建立健全BT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給BT項目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BT項目資產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的資質要求,是否需要成立BT項目公司等問題亟需明確和規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使BT項目的實施更加規范,有章可循。
2、明確BT方式的稅收體制
在BT方式下,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按現行稅法,項目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由於在施工環節,建設方已經繳納了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無疑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鑒於BT項目的特殊性,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方式下的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3、明確BT投資建設管理體制
BT方式既是投資方式的創新,又是建設管理方式的創新。BT招標是按工程招標的方式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還是歸入項目法人招標或特許經營招標的范疇由發改委等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目前其界定還不清晰,各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分工相互交叉,定位也不明確。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以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就是做BT的。我們這邊是先貸款做項目,完成後交給業主回購,分三次付完回購工程款(40%、30%、30%。交工、滿一年、滿二年)。成立工程管理指揮部,下屬幾個項目部,工程是自已的項目部做,監理業主指定。在建設期間,管理指揮部履行「二」業主職責。做了幾年下來,與業主關系還不錯,工程質量比先前招標項目強多了,利潤也還說的過去。BT項目在較發達地區還是值得推廣的一種形式.

2. 在建工程抵押期間,銀行不解壓,開發商能否辦理所有權證

在建工程抵押期間,銀行沒有解約開發商是不能夠辦理所有權證的,因為所有在抵押和凍結的財產都是不能夠進行交易和過戶的。

3. 在建工程能否進行財產保全或查封

在建工程也屬於一種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故此也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查封。
具體方式為:人民法院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文《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
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並且,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建工程也可以進行抵押,這從側面也證明對在建工程進行財產保全措施不應存在法律障礙。
在建工程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建築工程;
(二)安裝工程;
(三)技術改造工程; (四)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的賬務處理:
(一)發包的工程,應於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備料款時,根據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以撥付給承包企業的材料抵作預付備料款的,應按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將需要安裝的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應按設備的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工程物資」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補付的工程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二)自營的工程,領用工程用物資時,應按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工程物資」等科目;工程領用本企業材料的,應按材料的實際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按材料的實際成本,貸記「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工程領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時,按商品產品的實際成本加上應交納的相關稅費,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按應交納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工程應負擔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科目。
(三)工程發生的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有關測試費用,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工程的實際成本。

4. 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區別是什麼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屬於在建工程,之後屬於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業為建造或修理固定資產而進行的各項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包裝固定資產新建工程、改擴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需要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以及改擴建工程等轉入的固定資產凈值。

借方登記企業各項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貸方登記完工工程轉出的實際支出,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完工的工程實際成本。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機器、機械、建築物、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固定資產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①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過一年;

③單位價值較高。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

「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企業所有固定資產的原價。借方登記企業增加的固定資產的原價,貸方登記企業減少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固定資產的原價。

5. 關於在建工程權屬問題,咨詢金融人士/法律相關人士

你說的不對也不清楚。
因為房產開發中,地、房不可能分離的。不可能出現一方預售證、一方土地證的情況。
你還是重新說下吧

6. 所有權不屬於我公司的在建工程成本如何結轉

工程所有權不屬於公司 ,這樣就不能把所發生的費用資本化,購入的建築材料,沒有計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而是直接計入在建工程了,我覺得也是放在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好像沒有生產成本的,應該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吧。

7. 在建工程怎麼轉讓 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在建工程轉讓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變更登記手續、在建工程項目轉讓的備案手續等。轉讓條件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7)在建工程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在建工程轉讓同土地、房屋轉讓一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行為是無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轉讓中,不可忽視最後的手續問題。

1、項目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的,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項目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更名手續,具體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辦理;

4、其他根據有關政府部門要求需要辦理更名或備案的手續。

8. 「無形資產-土地所有權」是否用轉入「在建工程」

不用。企業的土地使用期一律做為無形資產核算,按使用權期限攤銷,不能計入房屋建築物原值。

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稱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其中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8)在建工程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會計上無形資產的包含內容

1、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2、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是指不為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採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

3、商標權:是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

4、著作權:製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

5、特許權:又稱經營特許權,專營權,指企業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一家企業接受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技術秘密等的權利。

6、土地使用權:指國家准許某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

9. 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區別

一、含義不同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在建工程(英文:construction work in process),指企業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指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並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二、會計處置不同

固定資產處置的處理

(1)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3)企業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在建工程

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發生的日常修理費、大修理費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裝修費用等,滿足固定資產准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沒有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計算方法不同

在建工程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固定資產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四、賬務處理不同

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及應負擔的稅費等,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 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發生的借款費用滿足借款費用准則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長期借 款」、「應付利息」等科目。

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凈損失,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在建工程全部報廢或毀損的,應按其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凈損失,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工程物資」科目;盤盈的工程物資或處置凈收益,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 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試車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

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上述事項涉及增值稅的,應結轉相應的增值稅額。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其中,「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

企業為在建工程准備的各種物資,應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增值稅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並按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應當按照本書「第十四章借款費用」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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