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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倒閉地皮使用權歸誰

發布時間: 2021-01-26 07:02:24

Ⅰ 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企業破產、倒閉後,土地資產處置前,我們首先應該實地調查確認權屬,評估地價。對於國有劃撥土地的處置,可採用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進行處置,即破產企業清算組對土地資產(連同其它資產一起)進行拍賣或招標,其土地資產拍賣所得款項可首先用於職工安置。

土地出讓後,原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即轉為受讓方,由國土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向受讓方核發《國家土地使用權證》。第二種處置方式是土地租賃,即新成立的股分制企業每的擬向地方政府交納土地租金。

(1)廠倒閉地皮使用權歸誰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清算組處理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在該集體范圍內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Ⅱ 國家己徵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政府徵收土地用於一些城鄉規劃,或者是公共設施的建設等。那麼關於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應該歸誰使用呢?政府徵收的土地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用完的,工程建設完畢之後,該剩餘的土地應該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一、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歸誰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現在國家並未制訂全國土地徵用補償統一標准。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標准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餘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因為某些原因項目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徵收過多的,剩餘的土地應該是歸還給原土所有權人所有,一般農村地區就是集體所有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所以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異

Ⅲ 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現在的土地使用權歸原承包戶,理由如下: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

本條第1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這一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方進城務工的等,只要作為承包方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會不斷增加,對於承包方全家離開農村,遷入小城鎮或者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本條第2款和第3款區別不同的情況分別做了規定,以避免發包方隨意收回承包地。
本法所稱的「小城鎮」,包括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中央有關文件曾指出,要積極探索適合小城鎮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對進鎮落戶的農民,可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

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我在上面已經回答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承包期內,你們全家遷入縣級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如果你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你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另外,按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承包期內,你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你家在承包地上有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你有權要求發包方給相應的補償。

Ⅳ 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第一,你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你出租給對方後,雖然對方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擁有處分權,未經你的同意不能轉租,或用於其它用途,

而你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進行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處分。

其實就像出租房屋,你擁有所有權,將房子出租給他人,雖然同樣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代表就是所有權人。

第三、在我國,因為土地的國有制度,所以,不存在土地所有權,所謂的土地使用權其實部分擁有所有權的權能,你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承租方擁有的使用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你的屬於物權,他的屬於債權。

Ⅳ 公司土地使用權歸屬怎麼寫

現如今,隨著就業難度的不斷增大,很多畢業生選擇自己進行創業,成立屬於自己的工作室或者是公司。但是對於一家公司來說,有很多的問題需要處理,比如說土地使用權歸屬的問題,那麼下面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公司土地使用權歸屬怎麼寫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二、公司土地使用權歸屬怎麼寫
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是歸屬於公司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三、土地使用權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於無償辦理,可以重復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於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於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於規定,應當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小編可以告訴大家的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公司的無形資產,根據我國如今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企業依法使用國家的土地,應由政府進行登記造冊,所以說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公司所有的,並且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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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1、如為協助法院執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依據法院提供的裁定書(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其中所載明的宗地四至面積籌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經審查批准,補交出讓金後方可轉讓;或收回國有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劃撥土地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4、有關資料採用復印件時,應與原件核實並予註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分立者應為原同一單位或家庭成員,且單位所有權性質不變;更名者應為同一使用權人。繼承的須提交繼承文書或公證文書等。繳納有關費用後,繼承、分立、更名可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直接進行變更登記。夫婦共同購置的房地產,可以設定為共有財產,經申請可參照更名辦理。找房地產資料,到中國地產商 www.zgdcs.com
6、企業改制土地變更實際上一種轉讓行為,通常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則上需轉讓審批。
(二)個人住宅轉讓
個人住宅用地轉讓手續與單位宗地轉讓手續基本相同。除出讓土地外,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劃撥用地對待,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須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轉讓意見;
2、個人轉讓應以當場簽押為准;
3、個人住宅轉讓時未繳納年租金者須繳納地價總額
1%有償使用費後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下列集體土地使用權視情況可以轉讓:
(一)鄉、村企業需經審批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確需對外轉讓的,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經政府批准征為國有後,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另抵押的集體土地,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轉讓。
(二)依法登記的城鎮個人住宅使用的集體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可以轉讓,但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

Ⅶ 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怎樣處理

先要看該塊抄地使用權的權屬。多數襲企業(大型國資企業除外)實際並沒土地許可權,甚至連廠房辦公樓都是租來的。大型國企的兼並、破產、重組,遷移,土地的權屬都是上級集團公司或行政局機關的,本質上屬於各級國資委的。上級自然會運作的。例如不少位於上海城市中心地域的鋼鐵、紡織、機械製造企業,因行業調整重組搬遷拆除置換,經商業運作所得的土地收益,部分用於安置企業職工、去外地買地,等等。

Ⅷ 土地被徵用後,土地使用權歸誰

土地被徵用後,其權屬為國家所有,國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按一定年限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並收取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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