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如何設定
Ⅰ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登記
l、借款合同(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內容的,不必單獨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含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使用證、地上物權屬證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債務人屬單位的要提交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簿;委託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託書。共同共有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或委託代理人申請。
3、土地評估報告書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對標的物價值證明;出讓用地的評估報告需提供抵押權人的認可書。
4、下列不同的情況,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給債務人進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諾書,合同或承諾書的內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座落、用途、權屬,抵押的范圍、債務償還的辦法等.並由抵押權人見證;
(2)屬集體企業抵押的,必須由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國有企業抵押的,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集體和國有企業的,應有單位領導成員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的書面意見;
(3)抵押物權屬股份(合夥)制企業所有的,須經工商部門確認的董事或股東(需提交公司章程)簽名同意抵押的企業董事會書面批准意見,董事或股東的簽名由抵押權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國土資源分局、公證部門進行見證:
(4)抵押物權屬出讓方式或1982年5月以後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交補償地價款的收據憑證或證明文件;
(5)屬房地產開發的商住用地,必須提交市建設部門出具未辦理銷售商品房許可證的證明;屬單位的住宅用地,必須提交市房改辦或職工代表確認的未出售房地產的證明;若已辦理房地產權證,必須提交房地產權證;已建有房屋,未辦理房產權證的,必須提交房管部門(或抵押人)未辦理房產權證和房產抵押的證明(或承諾書)、房產來源的證明文件;
(6)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7)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應提交其抵押借款的有關批准文件;
(8)對外抵押的需提交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9)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宗地圖上蓋章確認。由國土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若分割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只填寫一份申請表;若分割抵押給多個抵押權人的,應填寫多份申請表。
(10)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核發了房地產權證而未同時抵押,在辦理未核發房地產權證的士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並經房管部門在圖上確認已核發房地產權證的范圍。
(11)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頒發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辦理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並經市建設部門在圖上確認已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范圍。
5、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
6、凡提交的資料是復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貼好。
Ⅱ 土地使用權怎麼抵押貸款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版的集體荒地土地使權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辦 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Ⅲ 用土地抵押貸款的最高年限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期限應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讓期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的設定應參照主合同期限,不小於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否則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產和土地同時辦理抵押時,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要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應該小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並與建築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確保抵押登記的規范性,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土地抵押貸款申請條件:
1.土地使用權抵押應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連同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同抵押(適用於房地產公司),需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農民),但需交清土地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先進行地價評估;
無論是劃撥租賃方式,還是出讓方式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都要先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最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
抵押人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規定確定抵押率和最高抵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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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用土地抵押貸款的最高年限多少年
對於土地抵押貸款期限最高年限來講:
各家銀行對土地抵押貸款的期限規定各不相同。
正常情況下,土地抵押貸款期限是不能超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的,
具體情況建議你直接與相關貸款的銀行聯系咨詢。
Ⅳ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一)申請人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人為抵押人(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權人。
(二)申請時限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抵押登記和實現抵押權。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使用證。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凡是地上有建築物、附著物的,申請人還應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如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有關部門批准部分抵押文件。宗地部分抵押的,申請人必須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有關部門批准部分抵押的文件。
(7)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人除了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以上證明文件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1)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證明。
(2)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3)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一)對申請人的審核
對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人的審核按照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一般步驟和要求進行。
此外,土地登記機關還應重點審核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抵押人應為土地使用者並與《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一致。
(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與抵押合同簽訂雙方一致。
(二)對土地使用權的審核
(1)設定抵押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應為出讓。若為劃撥的,則應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證明,在抵押合同中確定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地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2)設定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為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處分抵押集體土地使用權,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三)對抵押期限的審核
抵押期限應小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
(四)對抵押貸款額的審核
抵押貸款金額應小於土地評估價值,且應當符合金融部門規定的抵押率。
(五)對宗地部分抵押的審核
土地使用權部分抵押,可能會導致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因此,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抵押。
(六)對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審核
一宗地多次抵押後,其抵押貸款金額的總和應小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價值。
經以上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不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不需報人民政府批准,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即可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的注冊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在《土地登記卡》(續表)「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注冊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的事項」欄填寫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類型、編號、日期、抵押權人名稱、通訊地址、抵押范圍、權利順序、抵押貸款金額、債務履行期限等;「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機關負責人簽字。
五、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機關根據《土地登記卡》在《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記錄土地使用權抵押內容,填制《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並頒發給抵押權人。
Ⅵ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但借款時限與抵押時限不符以哪個為准
以土地使用權做抵押物,抵押時限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權期限。通常抵押時限版比借款時限要長,因權為借款時限屆滿以後,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抵押權人要有足夠的時間來主張權利。如借款時限和抵押時限相同,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抵押權人也會由於抵押期限到期,無法以抵押物向抵押人主張權利,失去了抵押的意義。
因此,在還款期限上,以借款到期時間為准。在抵押時限上,以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期限為准。借款人按時歸還借款,可以要求抵押權人提前解除抵押登記。
Ⅶ 土地使用權已經設定抵押權該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都是抵押給銀行的,
Ⅷ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否有規定抵押期限只有一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規定專:「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屬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
Ⅸ 如何辦理在建工程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
申請人(單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回書(原件);答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土地或在建工程現狀估價報告或抵押權人認同的土地價值證明(原件);
6、地價款繳納憑證(首次抵押交原件);
7、抵押雙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證明(原件);
8、以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的須提交抵押部位示意圖或抵押物清單(原件);
9.抵押人為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11、抵押人為國有企業的,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1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14、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需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5、以三方申請登記的需提交三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原件);
1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