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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機制

發布時間: 2021-01-26 05:29:52

㈠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怎麼下載專利文件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下載專利文件執行如下操作:

1、打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http://www.sipo.gov.cn/,點擊右下方「專利檢索」,進入專利檢索頁面

    註: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http://www.sipo.gov.cn/)

(1)著作權機制擴展閱讀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是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負責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的注冊登記和行政裁決,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等。

主要職責

國家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擬訂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負責保護知識產權。擬訂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研究提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三)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擬訂知識產權運用和規范交易的政策,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專利強制許可相關工作。制定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四)負責知識產權的審查注冊登記和行政裁決。實施商標注冊、專利審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負責商標、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復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擬訂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六)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

1.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縮短知識產權注冊登記時間,提升服務便利化水平,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2.進一步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准入,擴大專利代理領域開放,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夥人的條件限制。

3.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全球知識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咨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

4.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范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准,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准,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准銜接和信息通報等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2.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商務部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雙邊知識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3.與國家版權局的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版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二、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申請專利時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按照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申請不同類型的專利,需要准備不同的文件。

(1)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具有說明書附圖時須提供)。

(2)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

(3)申請外觀設計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外觀設計簡要說明。

關於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限定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在專利權授予後,權利要求書是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范圍的根據,也是判斷他人是否侵權的根據,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權利要求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它是記載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是引用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它是一種包括另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又含有進一步加以限制的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進行權利要求的撰寫必須十分嚴格、准確、具有高度的法律和技術方面的技巧。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http://www.sipo.gov.cn/)

軟體著作權和專利有什麼區別

軟體專利和軟體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和專利是兩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區別很多,軟體著作權是在軟體創作完成後產生的,也可以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以起到類似公證的效力.著作權可以使你在別人對你的軟體盜版時,採取保護措施,制止別人的盜版.
但是,你的競爭對手往往並不是賣盜版的小商小販,他們可能也是軟體開發人員,如果他們研究了你的軟體,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編寫軟體,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著作權.例如,採用不同的編程語言編寫,就完全可以迴避你的著作權.但是,無疑,他們偷竊了軟體中最寶貴的東西,就是軟體的構思.總之,軟體著作權無力保護軟體中最核心的東西.
軟體專利就比較權威一些
1、專利必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才能獲得,因此必須積極申請.
2、軟體申請描述的是軟體的構思(一定要以技術方案的形式),主要是你的軟體流程圖的內容;採用何種語言以什麼具體的語句實現,專利並不說明;授權以後,他人採用該構思,就可能構成侵權.
因此,軟體專利的保護力度就比軟體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大的多.
綜合一下就以下四點:
1、軟體版權保護的是內容不被抄襲,軟體專利保護的是方法不被盜用.
2、軟體版權代碼寫完就自然受保護,而軟體專利需要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才受保護.
3、軟體都受版權保護,但只有有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的軟體技術才能申請為專利.
4、在中國申請軟體專利最好能和硬體結合,比如網路版軟體術,可以和客戶端、伺服器端的計算機如何發送指令、如何響應進行結合.

㈢ 文廣新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簡稱文廣新局。屬於國家機關,主管文化藝術、廣播影視等。

職能介紹:

(一)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文化遺產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組織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文化遺產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文化遺產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創作與研究工作,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參與規劃全市文化設施建設,負責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全市文化遺產的管理、保護、挖掘和傳承工作,管理博物館事業。

(五)監督管理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和文物市場,負責辦理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和文物等相關行政許可,指導文化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六)監督管理全市新聞出版、印刷、發行行業,負責對印刷業和出版物內容、出版活動的監管,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七)監督管理全市廣播影視事業,組織協調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播出情況的監管;對從事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3)著作權機制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化事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各項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組織並監督實施;把握輿論導向。

(二)管理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體制改革,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動。

(三)擬訂文化產業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實施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

(四)管理文化市場,指導文化市場執法檢查和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文化交流工作。

(五)、指導藝術教育工作,統籌規劃文化藝術、文物博物、圖書資料和藝術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監督管理地方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安裝和使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面設施許可證的發放、有線廣播電視站、有線廣播電視採用加解擾技術、電視台開辦視頻點播業務、廣播電視台(站)年檢審核工作。

(七)按照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對地方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和管理,規定相關的管理辦法、技術標准,指導搞好廣播電視覆蓋網的建設、維護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網路

㈣ 著作權法利益平衡機制的論述

著作權法律制度是一種分配圍繞作品所產生的各方權益的利益平衡機制,其中著作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是著作權法利益平衡機制的立足點,其體現了著作權法利益平衡機制之精髓.在當代各國的著作權立法和著作權國際公約中,利益平衡始終是永恆的主題.作為著作權法的價值目標和理論基石,利益平衡機制的建立對著作權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利益平衡是現代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權法修改和著作權制度設計的指南。從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看,在著作權法中確立利益平衡原則是一個漸進過程,著作權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著作權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與要求是適度的保護水平、追求著作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平衡、確保公眾對作品的適當接近等。

著作權這一權利的授予具有獨特性,這在於權利的賦予具有特定的政策目標,像美國《憲法》的著作權政策目標通常被描述為在授予著作權人和公眾權利之間的一個精妙的平衡。著作權法則是調整因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圍繞作品所產生的利益關系是著作權法調整的核心。著作權法實際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權益的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被認為是一種平衡的設計,在限制獲得保護作品的成本和對作品提供激勵所產生的利益之間存在一個平衡問題。」著作權法是在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實現精妙平衡的法律機制,是協調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器」。

㈤ 數字出版的完善法律制度

(一)完善數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著作權法》中也未對數字出版行為進行規制,實踐中需要藉助《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出版領域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對數字出版行為予以規制。因此,在數字出版日新月異的當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構建層面完善對數字出版行為的規制。一方面,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為契機,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數字出版物的作品屬性、明確數字出版保護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動數字出版專門性法律的出台,對數字出版行為的含義、數字出版權利人的權利范圍、數字出版涉及的特殊問題等作出更為細致、妥善的安排。
1.明確「數字出版」的含義
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的差異最終體現在價值增值方式的變革。傳統出版價值的實現需藉助於傳統物質生產方式;而數字出版價值的實現則直接體現在數字化、網路化流程中。
這種逐步擺脫了物質載體和物理空間的數字出版方式,引發了出版行為在獲取、製作、發行方式上的變革,這種改變也直接突破了傳統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數字出版」的概念,應當關注如下幾個要素:首先,數字出版應當是一種合法的出版行為,即數字出版的本質還應當是出版,應當遵守我國出版領域的法律規制,包括出版主體的資質要求、出版物的審查要求和出版內容的限制性規定;其次,數字出版形成的數字出版物應當是經過編輯的、具有特定形態的作品,即數字出版行為區別於一般的互聯網服務行為,必須產生為著作權法肯認和保護的作品;最後,數字出版的概念必須突出數字技術和數字化傳播手段的特點,尤其是需要強調內容形式、內容製作和內容傳播的數字化特點。因此,筆者認為,參考新聞出版總署在《關於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所給出的概念,我們可以將「數字出版」界定為「數字出版是指利用數字技術進行內容編輯加工形成數字化作品,並通過數字化手段傳播的一種新型出版方式。」
2.明確「數字出版物」的屬性
當前數字出版的發展方向是由單純的作品數字化向數字化復合出版發展,多媒體的表現手段成為數字出版的發展趨勢。然而,多媒體的法律屬性一直沒有明確,著作權保護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所謂多媒體,「是指以計算機系統為核心,融合了數據、文字和圖形處理以及音頻、通信等技術,從而具有將文字、數據、圖形、圖像、聲音等多種信息同時或交替表達、交流以及分析處理能力的結合體。」
簡而言之,多媒體應當具備多元素結合、信息技術輔助和互動式使用的特點,其包含的文本、圖片、聲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但是對於這些元素的結合所形成的綜合體,著作權法沒有明確其應屬的范疇,對於一部分運用多媒體方式進行數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時在著作權法上難以找到恰當的所屬類型。有相當一部分的學者認為應當將多媒體作為一項新的作品類型加以規定和保護。這已經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中得到了體現,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國的《信息和通信服務法》等。
在我國著作權法修改推進過程中,宜增設「多媒體作品」為一項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過發布行政法規的方式,明確多媒體作品的定義和保護方式,並將符合多媒體性質的數字出版物納入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圍。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規尚未出台之前,對於多媒體類數字出版物可以參照著作權法中有關「匯編作品」的規定進行初步保護。
3.明晰「數字出版者」的權利
數字出版者是數字內容的傳播者,其主體包括傳統的出版商、技術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對數字內容的形成和傳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到數字時代的到來,傳播者從來沒有在著作權價值和功能實現過程中介入如此之深,發揮作用如此之大。正如上文提到,作為資金、渠道和技術的投入方,數字出版者作為數字出版過程中舉足輕重的一方介入到數字出版物的產生、數字出版物的傳播以及數字出版物的價值實現過程中。但是,與數字出版者在數字作品形成過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國在專門保護傳播者的鄰接權制度中,並沒有提出對於數字出版者的保護,甚至對於傳統出版者的保護也較為有限——僅規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而且在我國的立法實踐和大多數學者的觀念中,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應該限於保護印刷版本整體,而不涉及原版的圖形標識。
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對於數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對較為便捷,數字流媒體成為出版的主流,數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動性,在數字出版物進入使用者的終端時,會自動根據終端的情況(如,終端屏幕的大小、解析度、形狀)調整數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習慣調整數字出版物的布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對數字出版者提供「整體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將不能有效反映對鄰接權人經濟投入的回報。因此,在著作權法進行修改過程中,我們應當將數字出版者的權利范圍予以擴大,在整體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之外,賦予數字出版者以下一些權利:一是復合出版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其數字出版物為藍本製作生成其他數字格式下的出版物的權利;二是內容再提取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將數字出版物中的素材內容全部或核心部分實質性地、再現性運用於其他出版物中;三是反復利用權,即數字出版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傳播數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內容。
(二)完善數字版權許可制度
1.完善准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是一種非自願的許可制度,是著作權取得過程中對授權許可制度的重要補充,其更多地體現為經濟上、效率上的考量。正如波斯納所言,在一般情況下,市場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最為有效地手段,但是在市場決策成本高於法律決策成本的情況下,資源配置問題應由法律制度來解決。
法定許可制度的出現正是為了解決版權保護和版權價值實現之間的不匹配,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性的介入來實現利益最大化。我國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在著作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23條、第33條第2款、第40條第3款、第43條第2款、第44條對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出版者權的法定許可、表演者權的法定許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法定許可和播放者權的法定許可等情形進行了規范,授予了相關的傳播者無需經權利人授權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但需要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在這五種法定許可中,有一種顯得比較特殊,即對於出版權的法定許可,在作者通過事先聲明保留的情況下,法定許可制度將不可適用,對於這種不是很徹底的法定許可制度,有學者稱之為「准法定許可制度」,也有學者認為應當被認作「默示許可制度」,在本文中筆者將其稱為「准法定許可制度」以便於論述。
根據數字出版海量授權需求以及價值實現特性,應當拓寬數字出版權的「准法定許可制度」適用的情形、適用作品的類型,同時改良授權條件的形成方式和適用條件。首先,應當拓寬「准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其不應僅僅限於紙質這種有類型,應當實現紙質與數字化樣態之間的雙向互通,實現紙質媒介與數字化媒介的相互轉載、摘編許可。即數字出版條件下的「准法定許可制度」應當適用於紙質媒介之間、數字化媒介之間和紙質媒介於數字化媒介之間相互轉化的各種情形。其次,應當擴大「准法定許可制度」適用作品的類型,現有制度僅僅適用於文字作品等平面作品表現形式,對於多媒體集合形式的數字出版物而言,將這種轉載、摘編行為拓寬到錄音製品、錄像製品、攝影作品、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形式將是真正發揮「准法定許可制度」價值的必然要求。再次,應當借鑒「出版公告制度」,將授權條件的確定更加公開化、公平化,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數字出版商「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數字出版商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數字出版商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如果無法找到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可以將報酬支付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最後,限制「准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條件,尤其是應當明確所使用作品應在超過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後才能適用法定許可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前一次出版行為的經濟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能確保法定許可制度這種非自願許可行為不會過度侵犯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行為的利益邊界。但是,具體時間限制性條件的確定,應當經過充分的論證,有學者認為這個時間規定為半年為宜,但筆者認為可以更短。
2.倡導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權利人取得權利的途徑往往有兩條,一條是通過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方式獲得,另一條是通過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非自願許可方式獲得。目前,我國數字出版非自願許可制度較為滯後、適用條件較為嚴苛,如何拓寬授權許可的通道和途徑、創新授權許可的方式將成為現階段解決數字出版商內容需求旺盛和授權效率低下的矛盾的必由之路。考察現有的權利授權模式,主要有直接授權、間接授權和默示許可這三種類型,這些授權形式大多是封閉式的授權模式,造成權利擁有者長期處於待價而沽的狀態,而權利需求者則面臨著無米下鍋的信息不對稱狀態。權利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的上述關系不利於授權許可活動的開展和版權交易的繁榮。
為解決上述難題,一種被稱為知識共享許可協議(Creative Commons協議,簡稱「CC協議」)出現在人們視野中,這為數字時代知識共享和傳播帶來了福音,同時也為數字出版的授權模式探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鑒。廣義上講,CC協議是授權要約模式的一種,是由知識共享組織於2002年12月發布的一系列著作權許可協議構成,供廣大社會公眾免費自由使用。該協議目的在於幫助文學創作者、藝術家、曲作者等創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標識自己作品的權利狀態,並向其他使用者提示自有使用的范圍。該協議由「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元素構成,根據特定的規則組合後CC協議主要有六類核心許可協議,分別是:「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署名—非商業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業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繹(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和署名(by)。」
以「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協議為例,其是指他人只要註明作者的姓名並與作者建立鏈接,就能合法使用並與他人共享該作品,但是使用者不能對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商業性質的使用。在作者創作完作品後,可以選擇 CC 協議所提供的任何一種範本,在完成選擇之後系統將會生成三種表述方式的許可協議,分別是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數據,提供給作者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使用。
自2002年以來發布,CC許可協議以來,知識共享組織已對其進行了三次版本修訂,目前最新的版本(CC協議3.0版本)更新於2007年初,4.0版本的公開討論正式在進行中。
與此同時,CC協議的本地化工作也在不斷的推進,2006年3月29日,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議在北京發布,CC中國大陸項目官方網站也開通運營。
如今,網易、搜狐、騰訊等門戶網站以及專業視頻網站在網頁終端或者手機終端上陸續開辟了「公開課」平台,這些公開課平台提供了大量包括耶魯、牛津、斯坦福在內的多所著名高校提供的免費教育資源,極大地便利了公眾對於高質量、低成本學習資源的獲取。這些公開課平台所使用的資源就是國外採取CC協議發布的開放教育資源(Open Ecational Resources, OER)。可以說,CC協議引入中國後已經影響著中國人文化消費生活,並將有助於繁榮我國的文化產業。實踐證明,在數字出版過程中倡導開放式的版權自助服務協議,採用CC協議這種知識共享型的許可協議,將能夠有效保障作者版權的保護和價值的實現。
3.賦予集體管理組織延伸管理權
數字出版帶來大量頻繁的版權貿易需求,這種高頻率的海量版權授權需求催熱了人們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追捧,尋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突破成為了人們解決數字出版授權困境的主要途徑。「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對著作權人不便自己行使或難於事先的權利進行的統一管理。它是通過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管理組織,授權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該組織成員的作品,並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給著作權人的一種社會行為。」
各國著作權法中對集體管理的權利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權利人將權利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二是著作權法規定某些權利強制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三是延伸性集體管理。
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代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收取並轉付使用費以及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這些以授權為基礎而衍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將很難適應現實需要,引入延伸性集體管理已經成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一步完善自身職能、權利人更加充分地實現作品價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實現獲權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體管理,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於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後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的利用。」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夠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未得到非會員的授權的情況下,有權與使用者簽訂的一攬子有效的許可合同,但是應當向非會員分配報酬,同時在非會員事後明確拒絕該種延伸管理的情況下這種管理將無效。這種延伸管理制度是一種受到嚴格約束的制度,權利人具有較為通暢的「退出機制」,不必擔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權利人權利造成損害或者使集體管理組織形成不合理的壟斷地位。在數字出版條件下,面對海量的信息傳播、瞬息的傳播速度、廣域的傳播空間,內容授權工作開展若仍然依賴一對一事先授權模式,集體管理制度的優勢將盪然無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面對井噴式的作品創作環境,要做到全面的事先獲權自然不可能,但是使用者在數字出版條件下仍需要擁有一條無風險、能夠簽訂一攬子協議的授權通道,退一步講能夠找到一個通過向特定主體繳付許可使用費從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以降低出版的侵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於非會員權利的延伸管理權顯得格外重要。而且作為全國性的、特定領域內唯一的非營利性著作權管理組織,理應承擔起非會員報酬的收取和轉付這項工作。當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條件的,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基礎上,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且運作成熟良好,另一方面集體管理機制較為完善,如建立了成熟的許可費收集分配機制、完善的數字處理技術、高水平的國際協調能力等。
因此,在醞釀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之初,我國必須出台更為詳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版權的授權、版稅的收取以及版稅的分配等內容予以更為具體的規定,以建立起更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
(三)完善數字版權轉讓制度
數字出版的出現,完美地實現了技術與藝術的結合,也為兩者的聚變提供了能量釋放的平台,使得傳統出版內容獲得了價值增值的全新通道。「著作財產權的財富性和商品性意味著利益分配和交易的必然性;而著作財產權的傳播性和實用性則體現了交易的可行性。」
數字出版本身藉助了數字技術、利用數字平台,從而繁榮了數字版權轉讓市場。在實現數字版權價值增值的過程中,數字版權轉讓是一種重要的實現方式,完善出版物版權轉讓,促進版權轉讓市場的繁榮,將成為構建新時期數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須關注的問題。
1.推進版權轉讓公共服務市場化、信息化
一般認為,「版權公共服務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據法律規定由版權行政管理機構或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在公共領域內圍繞版權在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所提供的各種服務」,提供上述服務的機構就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一般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協會、作品登記機構、版權代理機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交易中心等。版權公共服務可以包括貿易輔助、糾紛解決、信息支持、教育宣傳等內容。我國版權公共服務起步較晚,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版權轉讓的公共服務更是寥寥無幾。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能夠極大地提高版權轉讓的效率、降低版權轉讓的風險,進而大大促進版權交易市場的繁榮。
因此,高質量的版權公共服務、健全的版權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體系將能有效實現版權交易環境的優化。完善版權公共服務,我們需要根據數字出版的特性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完善市場化運營機制。「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要「堅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產業,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宏觀上,通過將一部分競爭性、經營性強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項目推向社會,節約資金投入到其他基礎性數字版權公共服務中去,在堅持非營利性的基礎上,引入多主體的競爭機制和多元化的激勵機制,以提高服務的質量、創新服務的內容、擴大服務對象。在微觀上,在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內部引入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市場化管理模式,「將董事會制度引入其治理機制。董事會的成立,改變了傳統由政府全盤管理和運作公共服務機構的做法,使政府從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脫,也使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向更加專業化、更具效率的方向發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務機構的組織治理機制和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化運作機制。數字出版條件下,版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版權服務也面臨著巨大的變革。首先,版權服務需求產生變革。面對數字出版需求的海量信息和快速傳播,版權的權利類型復雜化、權利主體擴大、侵權幾率增大、網路取證困難。版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基礎性版權服務將極大延伸,全新的版權服務內容將大量涌現,只有利用版權信息化運作機制才能有效面對信息化對版權服務帶來的沖擊。另一方面,版權服務提供方式產生變革。依靠網路進行版權宣傳教育、交易平台建設、信息披露傳遞,不僅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方便了權利人的參與和社會的監督。所以,在具體建立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過程中,要以國家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為契機,積極將信息上網,推動無紙化、電子化、信息化運作,以便於數字版權貿易的開展。
2.搭建轉讓平台,延伸服務的環節和層次
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巨大交易風險已經極大地限制了版權轉讓市場的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於數字版權轉讓而言,我們需要為其搭建一個更為透明、更為可靠的版權轉讓平台,為轉讓雙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權信息、更加安全的交易環境,從而降低交易風險、提升交易效率。版權轉讓平台應當能提供「四個環節兩個層次」的服務來滿足社會的需求。
版權轉讓平台提供的服務貫穿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四個環節,在創造環節,服務內容主要集中於鼓勵創作,通過營造全社會崇尚知識、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來激發作者創作的熱情;在運用環節,主要通過交易平台運作、版權評估等方式為版權運用提供便利,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現權利的全面保護;在保護環節,主要通過集體維權、糾紛解決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管理環節,指導企業進行版權經營管理,制定企業版權戰略,提供版權知識培訓等服務。上述「四個環節」的服務應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總的來說,以版權交易中心為主體構建起版權轉讓平台,並提供相應的版權轉讓服務,將進一步滿足數字出版對於版權授權的需求。版權轉讓平台在數字出版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可分為基礎性版權服務和其他版權服務兩個層面,基礎性版權服務主要屬於保障性的基本服務,市場化能力較弱,不宜推向市場,基本上靠政府財政支持,如版權交易平台搭建、版權糾紛調解;其他版權服務,如版權訴訟代理,可以引入市場化機制減少政府財政在此領域的支出。這種不同層次的劃分,有助於我們在優化交易環境過程中,更加有效地利用國家資金,並引導社會對數字版權轉讓的投資熱情。同時,版權轉讓平台的服務功能應當加強,建立以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全過程的版權轉讓平台,並且提供多功能、多范圍的版權綜合服務技術支持將能夠極大推進版權轉讓的實現,有助於版權轉讓市場的健全。
近年來,我國版權交易中心發展迅猛,版權轉讓平台發展勢頭強勁,但是在數量增加的基礎上,應當更加註重質的提升,尤其是自身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優勢的培養。目前,僅北京一個地區就已經出現三家版權交易中心:北京國家版權交易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版權交易中心和北京國際版權交易中心。
因此,當前亟需對於同質性、業務相近的版權交易中心進行整合,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建成若干個區域性、行業集聚、實力雄厚的版權交易中心。「一個權威的、在線的版權交易平台,將會極大地方便數字版權交易。到時候作為版權買賣雙方只需要在這個平台上選取版權然後付費就可以了,讓這個平台承擔版權審查和信息明確的工作,這樣就會使得版權交易規范化。」
由行業內較有影響力的組織牽頭搭建數字版權交易平台成為一種有益的探索。如為了幫助報紙和廣播公司等媒體從手機及其他無線設備的新聞服務中獲得更多利潤,美聯社決定成立一家數字版權交易中心。該版權交易中心將代理會員媒體的報道、照片及視頻的許可談判事宜。除抽取大約20%的管理費外,其他一切版權收益均歸會員媒體所有。

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您好,「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為「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下內設分局,主要分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版權)、物價等,「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有14個下設部門,分別為:

  1. 市場監管綜合處

    主要職能:承擔市場監管日常業務的協調、綜合性文稿等綜合性事務工作;負責市場監管業務的督辦反饋;承辦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交辦的綜合性工作。

  2. 市場處

    主要職能:負責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日常工作,完善市場監管治理機制;依法規范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市場監管工作,負責對法律法規政策未明確主管部門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組織實施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和商品交易市場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開展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和合同格式條款違法整治工作,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

  3. 標准處

    主要職能:指導深圳標准建設,推動形成政府引導、企業主導、行業協會積極參與打造深圳標準的格局;統籌深圳標准法規體系建設,擬訂深圳標准發展戰略、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深圳標准指導意見和行動計劃,推進經濟、社會、文化、城市、生態和政府服務等領域的深圳標准建設;推動各行業各領域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參與國際標准、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研製,制定更高水平的深圳產品、服務、安全、環保等方面標准,建立覆蓋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多層次、創新性、引領性的深圳標准體系;宣傳推廣深圳標准理念,組織開展標准基礎和前沿研究,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深圳標准公共支撐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深圳標准認證評價機制,組織開展深圳標准實施情況的考核評價;負責標准化管理工作。

  4. 質量處(認證監管處)

    主要職能:指導深圳質量建設,推動建立質量引領、創新驅動、內涵發展、綠色低碳的質量型發展體制機制;完善深圳質量工作機制,促進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負責、行業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質量發展格局;統籌深圳質量法規體系建設,擬訂深圳質量和質量強市發展戰略、政策、規劃,加強質量政策措施與產業、科技、金融、財稅、環境、人才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協同;組織擬訂促進質量發展的行動計劃和工作方案,推動各部門各行業各領域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城市、生態和政府服務等領域質量的全面提升;宣傳推廣深圳質量理念,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深圳質量基礎設施和公共支撐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各行業各領域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深圳質量指數指標體系和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組織開展深圳質量實施情況考核評價;負責產品、商品質量監管和認證監管工作,管理工業生產許可證;開展質量狀況分析及產品質量問題集中整治,依法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及相關應急救援。

  5. 公平競爭管理處

    主要職能:依法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根據授權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和案件調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海關監管區外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貨物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6. 知識產權促進處

    主要職能: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指導、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管理知識產權發展的有關專項資金;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和人才培養;組織實施重要行業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研究。

  7. 知識產權保護處

    主要職能:承擔知識產權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商標印製;組織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代理市場規范整頓工作;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設;承擔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8. 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主要職能:擬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調解消費爭議;宣傳消費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9. 企業信用管理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處)

    主要職能:組織構建商事主體信用監管體系;組織實施商事主體信用監管工作;指導監管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組織指導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指導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工作。

  10. 廣告處

    主要職能: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監管廣告活動;組織指導查處發布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廣告監測工作;核發廣告登記證;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11. 計量處

    主要職能: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和檢定人員,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監管市場計量行為、商品量和計量仲裁檢定;監管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校準機構和計量認證實驗室;監管能源計量工作。

  1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主要職能:依法組織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及充裝)、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活動;組織指導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檢查、監督抽查、宣傳培訓工作;組織指導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准化評價、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工作;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指導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記業務;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特種設備分類監管、信用監管;組織完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體系,指導特種設備風險預警;組織調查處理有關特種設備投訴和事故。

  13. 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處

    主要職能:監管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擬訂電子商務市場規范與監管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的行為;承擔開展電子商務的網路監測工作;指導電子商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建設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監管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推進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建設。

  14. 前海發展促進處

    主要職能:擬定市場和質量監管職能范圍內促進前海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服務前海發展工作;指導和管理前海商事主體注冊登記工作;參與前海發展政策的調研、制定工作。

相關擴展: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價格監督檢查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完善市場監管機制。負責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商事主體的登記注冊;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協調督促相關審批許可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按照分工依法對商事主體加強監管;組織實施商事主體信用監管工作。

(三)依法承擔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責任。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價格監督檢查以及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市場交易(含網路商品等虛擬交易)行為和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監督檢查責任。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五)統籌推進深圳標准建設,牽頭制定深圳標准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各行業各領域採用國際一流標准,制定更高水平的產品、服務、安全、環保等方面標准,建立健全覆蓋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的深圳標准體系;組織開展標准基礎和前沿研究,推進深圳標准公共支撐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深圳標准實施情況的考核評價;依法開展標准化行政管理工作。

(六)統籌推進深圳質量建設,牽頭制定深圳質量和質量強市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部門各行業各領域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動經濟、社會、文化、城市、生態和政府服務等領域質量全面提升;推進深圳質量基礎設施和公共支撐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各行業各領域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組織開展深圳質量實施情況的考核評價;依法承擔產品、商品質量監督責任。

(七)承擔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責任。負責專利市場的規范和管理;組織實施專利優惠、鼓勵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擔專利、商標、特殊標志和著作權保護相關工作;監督指導著作權貿易活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和代理機構工作;建立知識產權預警、維權援助機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宣傳、推廣工作;開展知識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責任。負責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建立有利於新技術應用的新型准入和監管制度;負責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應急管理和產品召回的監督實施工作。

(九)統一發布食品葯品安全信息;組織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地方性規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承擔市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葯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

(十)組織實施國家葯品法定標准,監督實施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組織開展葯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以及葯品再評價和淘汰工作;指導臨床試驗、臨床葯理基地建設;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十一)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依法監管拍賣行為。

(十二)按規定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處理消費者投訴。

(十三)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依法監督管理計量檢定及檢驗檢測機構。

(十四)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與節能監督管理責任。承擔特種設備事故查處和相關應急救援責任;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

網路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㈦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的會員機制

協會實行會員制。凡在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以文字形式創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通過與協會簽訂《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都可以成為本協會會員。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加入協會不需交納會費。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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