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所有權是誰
1. 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由誰拍賣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案件中時常會涉及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問題。由於國家有關法律對這方面沒有嚴格的規定,目前各地法院對國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採取不同的方法,有的委託土地交易中心拍賣,而有的委託社會拍賣機構拍賣。筆者認為,委託社會拍賣機構拍賣國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不妥。理論上,國家劃撥土地使用權不應屬於拍賣對象。劃撥土地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只能從政府取得,在其性質變為「出讓」之前不應該在土地市場上流通。將劃撥土地變為出讓土地是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的職能,其他部門無權改變土地的性質。劃撥土地顯然不具備拍賣的條件。操作層面上,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矛盾。土地行政管理的程序是先出讓、後過戶。買受人在過戶時取得的是使用條件、規劃設計要求都很完整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院委託社會拍賣機構拍賣,通常是先根據拍賣結果裁定土地使用權過戶,然後再補辦土地出讓手續。這樣在操作上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先拍賣,再確定土地使用條件使得所評估的拍賣保留價和底價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二是由於土地用途、使用條件、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讓金等重要因素均未確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前,必須要按照土地行政管理的有關程序編制、確定出讓方案,然後在政府的土地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這樣既影響司法和行政的效率,也增加了土地的成本。為解決上述問題,法院可以委託土地交易中心拍賣劃撥土地使用權。(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 鄒曉雲審計署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劉 琪)摘自《中國土地》2007.12 總第264期
2. 集體土地劃撥後,土地所有權還是該集體所有嗎
土地出讓(進入市場)政策之前,大多都是以集體土地劃撥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受讓方只有土地使用權。
3. 國有劃撥教育土地法人代表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國規定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
劃撥土地,只有使用權。
4.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報哪級政府批准
答: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指的應當是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將農用專地轉用屬審批、土地徵收審批和供地審批分開,並明確了各自的審批許可權。供地的審批許可權一般在市、縣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三種方式:出讓、租賃和國家作價出資或入股。經批准同意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轉讓後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由受讓人依法辦理劃撥用地手續;轉讓後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由受讓人負責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具體有償使用方式是採用出讓還是租賃方式,應當根據土地條件、項目性質、規劃要求等確定,一般而言,房地產開發用地不適宜採用租賃方式,近期規劃對轉讓地塊開發和使用有特別限制等的,則不適宜採用出讓方式。
5. 我們國家對於土地所有權的劃撥,是如何規定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6. 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1、如為協助法院執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依據法院提供的裁定書(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其中所載明的宗地四至面積籌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經審查批准,補交出讓金後方可轉讓;或收回國有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劃撥土地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4、有關資料採用復印件時,應與原件核實並予註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分立者應為原同一單位或家庭成員,且單位所有權性質不變;更名者應為同一使用權人。繼承的須提交繼承文書或公證文書等。繳納有關費用後,繼承、分立、更名可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直接進行變更登記。夫婦共同購置的房地產,可以設定為共有財產,經申請可參照更名辦理。找房地產資料,到中國地產商 www.zgdcs.com
6、企業改制土地變更實際上一種轉讓行為,通常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則上需轉讓審批。
(二)個人住宅轉讓
個人住宅用地轉讓手續與單位宗地轉讓手續基本相同。除出讓土地外,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劃撥用地對待,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須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轉讓意見;
2、個人轉讓應以當場簽押為准;
3、個人住宅轉讓時未繳納年租金者須繳納地價總額
1%有償使用費後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下列集體土地使用權視情況可以轉讓:
(一)鄉、村企業需經審批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確需對外轉讓的,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經政府批准征為國有後,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另抵押的集體土地,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轉讓。
(二)依法登記的城鎮個人住宅使用的集體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可以轉讓,但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
7. 六十年代初集體土地劃撥國有林場後土地所有權歸誰
最好歸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