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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所有權的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1-26 03:41:25

『壹』 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到底屬於誰

現實問題
龔某花250餘萬元購買一套房屋。該套房屋所在的小區公共道路上有停車位50個,龔某入住後,一直將自己的車子停在其樓下的地面停車位上。但在該小區物業入駐之後,竟然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經過多番交涉未果後,龔某遂將該物業訴至法院。那麼,小區內的車位究竟歸誰所有?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業無權向小區居民收取停車費,因為該地面停車位均為全體業主共同擁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第六條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貳』 產權車位沒有產權證,只有一份《車位所有權轉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對於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屬於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佔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產權證:
產權證一般是指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在整個購房過程中,辦理房地產權證是最關鍵的環節。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叄』 誰可以詳細說說 小區車庫,車位的所有權的歸屬

優先適用物權法哦
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答案補充 最詳細的了沒更詳細解釋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這也就是說,法律給與了開發商或業主通過約定保留車庫所有權的可能性,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車庫所有權的約定,那麼,他就獲得了車庫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答案補充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里的「首先」不同於「優先」。後者是指在同等的條件下,業主優先獲得;「首先」則不區分條件,更有助於保障業主利益。這實際上是對小區車位車庫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盡管法律允許小區車位車庫可以成為交易的客體,但為了本區居民的停車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須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業主沒有滿足需要前,開發商與業主以外的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從這點上看,再次說明了與優先購買權的區別。優先購買權是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如果業主以外的人出價更高,則可以賣給業主以外的人。但按此款規定,即使業主以外的人在出高價的情況下,開發商也不能出售。

『肆』 停車位產權和使用權怎麼區分

1、使用年限不同:

(1)使用權車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滿後,繼續使用要重新購買。

(2)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1)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2)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權利不同:

(1)使用權車位:指車位只有使用權,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繳費,否則停止使用。

(2)產權車位:指這個車位就是你的,擁有所有權。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使用權車位仍然歸屬開發商。

產權車位:產權車位屬於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購房者有產權證明。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繳費。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4)停車位所有權的法律擴展閱讀: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

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

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

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伍』 小區地上停車位所有權,使用權應該屬於誰 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謝謝

1、這要看小區地上停車位設置的不同情況而定,暫時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2、例如有的小區是停車位不足由綠地改建的;有的是一開始就由開發商報建的固定車位;

3、其實在我國整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我們都是只有使用權;包括私有住宅;

4、小區地面車位位置使用權其實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覺得收費過高或者是車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6、共同商討審議新的方案來執行當然要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5)停車位所有權的法律擴展閱讀:

物權法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

5、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

6、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

7、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陸』 怎麼查詢車位所有權

目前,小區停車位主要有4種:地下產權車位、地下人防車位、地面規劃車位、地上臨時車位。

一般來說,通過這三種方可以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有效的,應受到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3、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物權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6)停車位所有權的法律擴展閱讀:

車位銷售注意

1、車位產權單位對車位具有處置權,小區配套車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合法銷售手續後,可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對小區車位自主選擇出租或出售,車位出租或出售由企業自行決定。

2、車位銷售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業主放棄購買的,多餘車位可向其他業主出售。

3、房地產企業應取得車位預售許可的,可以進行車位預售;房地產企業應辦理車位產權初始登記,可以進行車位現售。

4、購買車位辦理權屬登記時,除提交規定的文件外,若屬於購買一個車位的,還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已辦理預售合同備案的除外);若屬於購買兩個車位的,除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外,還應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關於車位銷售的情況說明及承諾。

『柒』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7)停車位所有權的法律擴展閱讀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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