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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土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26 03:40:41

❶ 《資本論》中馬克思是怎樣論述資本

馬克思《資本論》中的「土地資本」,是指人們對已經變成生產資料的土地進行的投資。馬克思曾把土地區分為「土地物質」和「土地資本」兩個性質不同,而又密切聯系的范疇。馬克思指出:「資本能夠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稱為土地資本。它屬於固定資本的范圍」。馬克思講的「土地資本」是從價值形式而言的,其實物形態則表現為「土地固定資產」。將土地固定資產定義為對土地物質本身進行開發,改良所形成的土地使用價值,如土地平整、培肥地力、建造水井、水渠、排水溝、道路等,即狹義的土地固定資產(不包括建造在土地之上的房屋、建築物等)。

❷ 《資本論 第一章 商品》,引用威廉配第的話,「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是為了說明什麼

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引用了「威廉·配第所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內土地是財富之母』」。
勞動創容造價值,所以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屬於生產資料,是生產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土地是財富之母。
注意,這里的財富和價值不是等同的。
價值只能由勞動來創造
但是財富,有很多中,其中一類是價值。即勞動創造出來的價值。
此外,財富還包括了土地,海洋,空氣,以及自然界的可以為人類帶來福祉的東西。
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具體勞動創造了商品的使用價值,但並不是說具體勞動是使用價值的唯一源泉,因為人的勞動必須和物質資料相結合才能創造出使用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使用價值的創造有兩個源泉,即自然物質和人的勞動。但是,勞動卻是價值的唯一源泉。價值、抽象勞動體現的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凡是社會物質財富,都要經過人的勞動才能形成。
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說價值的實體是人類抽象勞動,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供參考。

❸ 用馬克思主義文論的主要觀點分析文學作品

.......太專業了 ````

馬克思社會形態理論與中國古代史研究

賀昌群
解放十年來非凡是最近六七年來,我國史學研究工作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思想指導下,主要力量集中在下列幾個方面:一、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二、上古史和近代史的分期問題,中世紀封建社會的分期,還沒有展開討論;三、社會經濟方面的問題。這幾個大項目的研究,通牽涉到土地關系。我國封建社會歷史最長,封建社會以農業生產為主體,主要的生產資料是土地,所以歷史上的土地問題,不僅牽涉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以及農業發展的經濟規律等,而尤其和階級及階級斗爭分不開。研究封建社會的土地問題;首先碰到而且必須首先解決的,便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因為它同封建剝削的地租形態有著血肉相聯的關系。封建地租形態的變化,反映著封建主義的生產發展情況;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又同農奴制的超經濟強制和人身依附形式即農民對封建主的人格的依存有著密切關系。農民的人身依附的程度與對封建剝削壓迫反抗的程度;徭役的苦重和性質,以及階級斗爭的形式與內容,在在都與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變化和發展息息相關。

封建的土地國有制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分析「勞動地租」時發現的,馬克思並沒有把這個名詞具體化,有些同志便只承認封建社會有國有土地,但沒有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問題似乎在這個「制」上,其實據我的理解,「制」的意思就是指「所有制」而言,它的法權意義是對財產的佔有和社會上財產關系的表現,並不是指固定的成文法或規章制度。恩格斯、列寧對此都相繼有所提示(詳下)。蘇聯的重要史學論著,如蘇聯科學院編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①,波爾什涅夫著的《封建主義政治經濟學概要》②等,都對封建的土地國有制有所論述,並且還有這個題目的專書出版。近年來,我國史學界亦逐漸展開了關於這個問題的研究和討論,它體現著我國現階段歷史科學工作中馬克思列寧主義與中國歷史實際相結合的客觀發展,並不是少數人或某個人出來「倡導」的「創說」,不過問題的提出方才開始,還有待大夥深入研討。

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階段,都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就它作為封建主對農民的剝削制度主要表現在地租形態這一點上說,卻都是相同的。列寧在《社會民主黨在俄國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綱領》中說,「土地國有化的理論概念是同地租論有密切聯系的」③。有些同志在討論經典著作時,經常把東方與西方對立起來,在討論經典著作中的古代東方時,又經常把中國與東方對立起來,企圖證實馬克思所說的既不是指東方,也不是指中國,好象馬克思關於封建的土地國有制的論斷,完全與中國的歷史實際無關。

大家知道,封建地租有三種形態:徭役(勞動)地租、實物(生產物)地租和貨幣地租。這三種地租形態依次更替的過程,基本上是與封建制度的發展過程相一致的,它反映著封建生產發展的三個階段。而徭役地租又是最簡單、最原始的形式,在封建主義發展的初期占著主要地位。當然,在一定階段上又會有幾種地租交錯存在的情形,還可能有不同的混合形式。徭役地租和實物地租的形式都是以自然經濟為基礎。馬克思關於封建的土地國有制的論斷,就是依據他自己發現的這三種地租形態的發展規律提出來的,這段話在《資本論》第四十七章第二節,引證這段話的同志多隻摘錄它的後一段,而把不可分割的前一段忽略了,當然就引起許多對原文的誤解,馬克思說:

在這各種條件下,[小農民——引者]那種為名義上的地主而做的剩餘勞動,只有用經濟以外的強制來榨出,而不問它是採取怎樣的形態。它(按:指經濟以外的強制)和奴隸經濟或殖民地奴隸經濟是從這一點來區別:奴隸是用別人所有的生產條件來勞動,不是獨立的。所以這里必需有人身的依靠關系,有人身的不自由(不管其程度如何),有人身當作附屬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有嚴格意義上的隸屬制度。假設相對出現的,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卻像在亞細亞一樣,是那種對於他們是地主同時又是主權者的國家,地租和課稅就會合並在一起,或不如說,不會再有什麼和這個地租形態不同的課稅。在這種情形下,依靠關系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普通的對於國家的臣屬關系,不會在此以外,再需要有什麼更加苛刻的形態。在這里,國家是最高的地主。在這里,主權就是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但在這里,因此也就沒有土地私有權,雖然對於土地,既有私人的也有共同的佔有權和使用權。④(著重點是本文作者加的,沒有加著重點的地方,下文還要論說。)(編者按:由於技術原因,著重點未能顯示。下同)

有的同志不承認馬克思在這段話中所說的是封建的土地國有制,認為是指古代東方的奴隸制社會而言,這顯然是一個誤解。馬克思在這一章里明明是在論「資本主義地租的發生」,在這一節里明明是在論「勞動地租」(徭役地租),接著在下兩節里論「生產物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這是封建地租的三種形式,在「勞動地租」里,馬克思說:

勞動者(自給的農奴Selfsustaining serf)在這里,能在怎樣的程度內,在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之上得到一個余額,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名稱來說,就是在工資以上得到一個余額,在其他情形不變的條件下,要看他的勞動時間,是依照什麼比例,分為為自己的勞動時間和為地主的徭役勞動時間。『(著重點為本文作者所加,下同。——編者注)

這里的農奴與地主關系,能說成是「奴隸社會的情形」而不是封建的生產關系嗎?馬克思在這一節里的下文接著又說:

只要在那裡直接勞動者仍然是生產他自己的生活資料所必要的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的「佔有者」,財產關系同時就必然會當作直接的統治與奴役關系,直接生產者則當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現;這種不自由,可以那種有徭役勞動的農奴制度算起,一直算到單純的進貢義務⑥。

這里說的「由那種有徭役勞動的農奴制度算起」,亦明明是指封建社會而言,能把它說成是「奴隸社會的情形」嗎?況且馬克思在下文接著又說,小農民為那名義上的地主而做的剩餘勞動,只有用經濟以外的強制來榨出,這種超經濟的強制,正是封建經濟所以區別於奴隸經濟的地方。小農受封建主超經濟的強制,是由於「有人身的依靠關系,有人身的不自由(不管其程度如何),有人身當作附屬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有在嚴格意義上的隸屬制度」。這段話里所說的小農,正是指的封建的土地國有制下的個體小農,實際是國家佃農,我曾在拙稿《秦漢間個體小農的形成和發展》⑦一文中有所論證,這段話,非凡使人感到對於我國封建社會前期一一秦漢到隋唐的歷史,說得最為深切聞名。

再看,上引《資本論》一段文字中,馬克思更著重地說「在這里(亞細亞)國家是最高的地主,在這里,主權就是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我們可以肯定地說,馬克思所指的實質就是封建的土地國有制。有些同志認為這是把封建社會中國王的最高所有權看做「國有制」了。不錯,馬克思明說:「國家是最高的地主」。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
馬克思說:「君主作為國家權力的代表,體現了國家中的權力基礎」⑧,君主代表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政權「朕即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封建社會的歷史事實。研究上古史的同志既然承認《詩·小雅·北山》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是周代奴隸佔有制社會一切生產資料均為王室所有的特徵,又承認井田是公家的俸田,是土地國有制的骨幹,那末,為什麼周代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到戰國秦漢的封建社會便會截然中絕無影無跡了呢?歷史是可以容許這樣割斷的么?是不是果真太強調中國封建社會中還是和奴隸社會一樣,是土地國有制,則中國就沒有封建社會呢?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與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到底是完全「一樣」的呢?還是完全不「一樣」呢?還是又有聯系又有區別呢?照歷史唯物主義的看法,周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與戰國秦漢時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隨著社會經濟形態的量變轉化為質變的不同,應當是又有聯系又有區別,才符合於歷史實際.既然周的井田制度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那末,這時候的政權是奴隸主階級的政權,是世卿階級的政權,這時候的「國」是諸侯之國,一個部族部落的性質,這時候的「國有土地」只不過是「郊內之都」、「諸侯所食邑」,各個國的范圍是很小的。秦漢郡縣制建立後,全國范圍的土地,集中在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心集權的國家手裡,從秦漢到唐宋之際的公田制的計口授田和建築在公田制上的均田制,明明關繫到這個時期的歷史的發展、階級斗爭的起伏,為什麼不能稱為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呢?為什麼中國封建社會中有了土地國有制,就不能成其為封建社會呢?資本主義社會也有生產資料的國有化,難道就不能成其為資本主義社會?我想,問題都不在此,而在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與封建的土地國有制二者在社會發展上有什麼區別。

井田制雖是土地國有制,但井田制的土地是不能買賣的(《禮記·王制》:「田裡不鬻」),就這一點說,和希臘羅馬的奴隸社會土地可以買賣有所不同⑨,這就要求馬克思主義必須與中國實際相結合了.土地買賣的情形已見於六國,《史記·趙奢傳》:趙括母對趙孝成王說,括「曰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不過秦孝公使商鞅變法,把它在秦國內確立成為制度罷了。土地可以買賣意味著大魚吃小魚的土地兼並和強占,也意味著土地私有,這是顯而易見的。有些同志認為,既然土地私有,怎麼又會有所謂封建的土地國有制的存在呢?土地私有和土地國有是不是兩個互相抵觸的概念?馬克思明說,國家(皇帝代表國家)是最高的地主,但不排斥私人和公共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在階級社會里,財產(包括土地)私有是階級社會的共同性,但在階級社會里,因社會經濟形態不同或歷史階段的不同,土地私有的性質又各自有其差別性。在奴隸社會的周代,天子以其土地封於諸侯,這土地就算諸侯所私有了,諸侯以其土地封於大夫,這土地就算大夫所私有了,大夫以其土地予家臣,這土地就算家臣所私有了,但周為「天王」,是名義上的共主,從基本上說,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秦漢以後,這種封建主義的土地私有性質,既與周代奴隸制社會的私有性質相異,又與資本主義資產階級的土地私有權有很大區別。這個區別很重要,我們必須加以注重,予以充分的說明。

馬克思說的「國家是最高的地主」,「主權就是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我體會這些話是馬克思從他所處的資本主義時代來「考察土地所有權的近代形態」⑩即上文引論「勞動地租」說的「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名稱來說」的意思出發,而後得到的論斷。馬克思說「土地的自由私有權」是「一種極為近代的產物」⑾,又說,「這種觀念——關於自由的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在近代世界,只是隨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而出現」⑿。「自由的土地私有權」這個名詞,馬克思在別的場合亦常提到,意味著「近代形態」的即資本主義時代的,將土地「當作單純的商品」來買賣,例如:

小農業,在它與自由土地所有權結合在一起的地方,有一個非凡的弊病是由這樣發生的;耕者必須把一個資本投下來購買土地。……土地當作單純的商品既然在這里有了可以變動的性質,財產的變動就增加了⒀。

又如說:「自耕農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態」,「自耕農民的自由所有權」⒁。以上所舉各句中關於「自由所有權」的意義,列寧在《社會民主黨在俄國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綱領》中解釋最明白:

並不是說馬克思主義者就不必全面地來評價小土地私有制。這種私有制的真正自由,沒有土地買賣的自由是不行的。土地私有制意味著必須用資本來購買土地⒂。

這樣的自由買賣才是真正的「近代形態」的土地私有制的自由買賣。這種自由土地私有制的買賣,比起《漢書.食貨志》說的「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的買賣,從二者的社會性質說,截然大有不同,但從二者的買賣行為所產生私有性質說,還是有相同的地方。因為土地既然可以買賣,可見封建法律答應私有,這就不同於周代的井田。馬端臨《通考.田賦考二》引宋人葉適說:「唐世雖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實」,這兩句話在一定的程度內可以說明封建的國有土地制不同於井田制時候的國有土地制的地方,也可以說明均田制敗壞以後的情形。生產資料的私有形式,是在一定社會發展階段產生
的.所有制形式在社會發展的每個新的歷史階段上都發生變化。資本主義時代,資產階級的生命、財(動產)、產(不動產)的私有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受資產階級所訂的憲法保護,君主對他們已經不能操生、殺、予、奪之權;資產階級革命,要求他們的生命、財、產不為君權所蹂躪,是爭取「自由」。封建社會非凡如像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的土地私有性質,與資產階級的土地私有性質,儼然不可同日而語。封建社會,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作為國家權力的代表」,對任何人的生命、財、產有充分的生、殺、予、奪之權。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說,「在封建制度中正好顯示出王權就是私有財產的權力」⒃。所謂經過買賣的土地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底下被承認的,而封建法律是統治者所訂。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六國,制定「天子自稱曰朕」,「命為制,令為詔」,顯示著皇帝的命令就是代表封建政權的法律。西漢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⒄,蓋寬饒所謂「以法律為詩書」⒅,《漢書.刑法志》說:「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這不是封建統治者可以任意改變法律的鐵證嗎?田宅可以隨時「沒官」,皇帝的賜田可以隨時收回,叫做「追賜」。我在拙稿《漢唐間封建國家土地制與均田制》中,曾舉《南史.王騫傳》說,梁武帝要在鍾山造大愛敬寺,王騫的舊墅八十餘頃在寺側,原是王導的賜田,梁武帝「就騫市之,欲以施寺。(騫)答曰:此田不賣,若敕取,所不敢言。……帝怒,遂付市評田價,以直(值)逼還之」。我說,「南朝的高門士族貴如王氏,也沒有土地私有權」。有人反駁,給我扣上一頂大帽子,其實這是根據上舉馬克思的話立論的,封建社會的君權是絕對的,土地私有隻是相對的,梁武帝雖然表面上假借法律給王騫的田地評價,但事情的實質是一種奪取,這種行為在資本主義資產階級社會里如英國的君主立憲就絕對不會發生,只有資產階級壓迫勞動人民的時候才經常出現。可見這種土地私有的性質,歸根到底說僅僅是封建政權憑借法律來虛構的假象,正如直接勞動者的農民,對土地所得的收入,本來是他自己勞動的產物,但封建統治者對土地私有所定的法律,卻造成一種假象,好象這收人中一部分是土地給與勞動農民似的。

所謂經過買賣的土地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底下承認的,這也有鐵的歷史事實證實。《隋書.食貨志》說:「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唐律疏議》(卷十三)「戶婚」律「諸盜耕種公私田者」條,「諸在官侵奪私田者」條,這些所謂私田,正是在皇權所訂的法律底下承認的私田,《疏議》說:「田無文牒,輒賣買者,財沒不追。」文券、文牒、文契就是皇權所訂的法律的替身,沒有皇權所承認的文牒、文契(後世叫「紅契」,因上有官印),土地的買賣是不答應的、非法的、不能成立的。這說明土地私有權的存在,在專制封建主義中世紀,「就是全國范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封建的土地國有制,「王權就是私有財產的權力」,因此,這種私有性質,僅僅是相對的,正與馬克思說的「雖然對於土地,既有私人的」的一句相適應。由封建社會土地私有的相對性到資本主義資產階級土地私有的絕對性,是一個完整的社會發展過程,我們認為這是歷史唯物主義對於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形式的一個基本熟悉。在這個熟悉基礎上看中國封建社會非凡是封建前期歷史的社會經濟、國
家法權、農民戰爭等許多重大的要害性問題,都可得到比較確切的解釋.恩格斯《在愛北斐特的演說》中說:

的確,或者是私有制神聖不可侵犯,這樣就沒有什麼國家所有制,而國家也就無權征稅;或者是國家有這種權利,這樣私有制就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國家所有制就高於私有制,而國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⒆

恩格斯這里所說的國家是共產主義的國家,但他所說的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有制,卻是資本主義資產階級的私有制。

列寧亦曾提到關於中國封建的土地國有制,他說:「無產階級的方法完全是為了掃除階級斗爭道路上的一切中世紀制度的障礙。……無產者感到愛好的只是消滅地主大地產,消滅土地私有制這一妨礙在農業中開展階級斗爭的最後障礙」⒇主張「土地國有化要求把一切土地交給國家」[21]於是叔爾根等大叫私有制神聖不可侵犯,列寧說:

叔爾根也舉出12世紀的中國做例子(不過沒有說這是從普列漢諾夫的「日記」中看來的),說當時中國土地國有化的試驗結果很可悲[22]

因為當時有些反對土地國有化的人,以為土地國有化,「國家(便)成為私有者」,無異於仍然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保留了農奴制。他們顯然是把政權屬於誰的問題完全弄錯了。可見歷史上的封建的土地國有制的存在,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經典著作中並不是什麼新鮮的事。

當然,中國二千多年的悠久的封建歷史發展過程中,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形式並不是始終如一、「一條紅線貫串著」、沒有發展階段的,列寧對於中世紀封建社會的土地佔有制,有十分深刻的論斷,他說:

普列漢諾夫的「戲法」就是他把中世紀依附的、納稅的、服役所得的土地佔有制稱為「獨特的國有化」,而跳過了這一土地佔有制的兩種形式,即份地土地佔有制和地主土地佔有制[23]。

列寧指出,中世紀依附的、納稅的、服役所得的土地佔有制分兩種形式,前一階段是「份地土地佔有制」,後一階段是「地主土地佔有制」。這個劃分恰好說明了中國封建社會歷史的前後兩期,即秦漢至隋唐是份地土地佔有制,宋以後是地主土地佔有制,假如再嚴格劃分,均田制崩壞以前為份地土地佔有制,兩稅法成立以後逐漸發展為地主土地佔有制。

份地,是列寧在《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一書中分析所以成為封建生產的四種特徵的第二種。這四種封建生產的特徵是:第一,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第二,直接生產者被分與一般生產資料非凡是土地,同時他必須束縛在土地上;第三,農民對地主的人格依附即超經濟強制,這強制的形式和程度各有不同,從農奴地位起到農民有不完全的等級權利為止;第四,這種小農技術極端低劣,又迫於貧困,處於人身依附地位和智力愚昧[24]。份地和個體小農的出現有著密切關系,直接生產者從舊式奴隸制集體耕作中解放出來成為分散的個體小農,生產情緒當然有所提高,《呂氏春秋.審分》說:「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這「分地」就是指個體小農的耕作地,漢代又稱「分田」,《漢書.王莽傳》:「豪民侵陵,分田劫假」,仲長統《昌言.損益篇》;「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蓋分田無限使之然也。」《梁書.武帝紀》大同七年詔,亦稱「分田」,《魏書.食貨志》太和九年均田令中單稱「分」,「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到隋唐又稱「口分田」。份地是政府在封建的土地國有制下頒給人民以一定數量的田地,這種分地的特點是有還授時期,授田在各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定的對象,大抵從農奴的直接生產者到自由的直接生產者,兩者之間有著多層的中間層次,在秦漢則表現為佣耕、小民、貧民、
農民、良民、庶民、以至於二十等爵的公乘以下的「吏民」等。在唐代,便是九等戶中的八、九等戶,還包括道士、僧尼及官戶等「賤民」階層。受田的人在身份關繫上僅僅獲得了比較奴隸好一些的人格上的自由,實際是國家佃農或半自由農民。這種國家佃農,正如馬克思所說:「在他是奴隸的場合,他是和土地一樣屬於土地所有者,在他是自耕農民的場合,他是他自己的地主」[25]。列寧也說過:「其實,大家知道,農奴制,非凡是在俄國維持得最久、表現得最粗暴的農奴制,同奴隸制並沒有什麼區別」『。的確,在中國歷史上,從秦統一六國建立郡縣制,把六諸侯以及大小封君所佔有的土地奪取過來成為全國范圍內集中的封建的土地國有制,為秦漢帝國創造了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心集權的物質條件,開展了一個嶄新的政治局面,皇帝成為國家權力的代表,把封建主義社會向前推進了一大步,從而「制土分民」(《商君書.徠民篇》語),「賦田受廩」(《後漢書》光武十六年紀)。賦田,是計口而賦與田地,《漢書.平帝紀》元始二年詔:「以口賦貧民」,師古註:「計口而給其田宅」,這叫做「計口授田」,從秦漢歷魏晉南北朝隋唐,直到北宋初年,在晚近發現的敦煌帳籍殘卷里還有「授田」的記事。

勞動農民從「最高的地主」(封建國家)那裡得到了份田的「好處」,就有向「最高的地主」繳納賦稅和服兵役的義務。恩格斯在《德國古代的歷史和語言》中說:

對於國家,從此以後,親兵主人,就他對親兵們的關繫上來說,取得了跟地主或采邑主對其佃農們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他們(親兵)對於國王負有服役的義務[27]

又說:

親兵與佃農的區別,只有在開頭的時候,為了指出自由人依附關系的雙重起源時,才有重要意義。不久,這兩種臣僕,不但在名義上,而且在事實上,也混合起來,不易分辨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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