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知識產權法試題
1. 有關知識產權法的五道題,大家幫忙看看,答幾道都行哈~
一、1、不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該行為應該定性為合理使用,故不侵權
2、侵權,TOEFL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和寫作四個部分,由ETS主持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來看,每一道考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著作權人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以公開銷售的方式復制發行了TOEFL試題,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范圍,新東方學校復制並且對外公開銷售TOEFL試題的行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不侵權,雖然ETS在出版物、錄音磁帶上合法注冊了TOEFL商標,新東方學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聽力磁帶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樣,但新東方學校對「TOEFL」是在進行描述性或者敘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說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TOEFL考試有關,是為了便於讀者知道出版物的內容,而不是為了表明出版物的來源,並不會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
二、1、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製造權與銷售權;承擔賠償責任與否是根據當事人是否有主觀過錯來判斷的,即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從事了侵權行為來判定。W公司未經許可使用h公司專利,當然為故意,故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銷售權;與上問相同,行為為主觀故意,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因為其行為是侵權的,進行銷售就是繼續侵權,會對h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進一步的損害
3、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使用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必須停止侵權,理由同上。(參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33條)
三、1、判斷商標是否近似,
首先,應該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
其次,應該對商標進行「隔離觀察比較」「顯著部分比較」「整體觀察比較」,來判斷其是否相似;
最後,還有考慮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華表」「華燈」,個人認為在認知上不會構成混淆,因為讀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認為不相近
2、該商標裝潢侵犯了華燈的商標權;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3、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一、該行為侵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二、北京酒廠發函給倉儲公司,其未理睬,無論其以前是否為故意,從這一刻起,就可以認定其為故意為之,由於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注意,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的不同)
4、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一、該行為侵權,《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二、北京酒廠發函給該商場,其未理睬,無論其以前是否為故意,從這一刻起,就可以認定其為故意為之,由於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學生L的行為:
L的翻譯行為未經S允許,是侵犯了S的著作權中的翻譯權,即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隨意將作品翻譯成其他語種。原作的翻譯權是原作著作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翻譯者對其翻譯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L在雜志發表譯文,必須也要經過原作者S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2、《休閑》的行為:其抗辯不成立。一、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外國人作品可受我國著作權的條件中,有一條就是其作品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出版,就可以受我國著作權保護。美國是TRIPs協議締約國,故S在美國報紙上發表的文章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二、著作權不僅包括人身權,而且包括財產權,《休閑》以在譯文上冠以S的名字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3、《茶餘飯後》抗辯不完全成立。一、譯文確屬於法定許可范圍,應當向L支付報酬 二、L的譯文是基於S 的文章產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轉載譯文的同時,也相當於轉載了S的作品,基於法定許可,應該向S支付相應的報酬。
五、你自己想吧,應該不是問題吧
我一共打了一個多小時.....希望能幫助到你
2. 知識產權法考試試題 一、名詞解釋 1、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2、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3、新穎性 4、假冒商標5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官網上都有的,你可以去多了解一下.包括其他信息等
3. 知識產權法考試試題. 在線求解
一張試卷啊,就做一些簡單回答的吧:
1、無效;2、法規;公共利益;3、使用費;4、注冊;5、整理人;6、經濟憲法;7、8略;9、計算機軟體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保護;10、略
4. 關於知識產權法的幾道題
一、1、不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該行為應該定性為合理使用,故不侵權
2、侵權,TOEFL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和寫作四個部分,由ETS主持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來看,每一道考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著作權人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以公開銷售的方式復制發行了TOEFL試題,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范圍,新東方學校復制並且對外公開銷售TOEFL試題的行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不侵權,雖然ETS在出版物、錄音磁帶上合法注冊了TOEFL商標,新東方學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聽力磁帶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樣,但新東方學校對「TOEFL」是在進行描述性或者敘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說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TOEFL考試有關,是為了便於讀者知道出版物的內容,而不是為了表明出版物的來源,並不會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
二、1、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製造權與銷售權;承擔賠償責任與否是根據當事人是否有主觀過錯來判斷的,即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從事了侵權行為來判定。W公司未經許可使用h公司專利,當然為故意,故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銷售權;與上問相同,行為為主觀故意,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因為其行為是侵權的,進行銷售就是繼續侵權,會對h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進一步的損害
3、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使用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必須停止侵權,理由同上。(參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33條)
三、1、判斷商標是否近似,
首先,應該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
其次,應該對商標進行「隔離觀察比較」「顯著部分比較」「整體觀察比較」,來判斷其是否相似;
最後,還有考慮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華表」「華燈」,個人認為在認知上不會構成混淆,因為讀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認為不相近
2、該商標裝潢侵犯了華燈的商標權;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3、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一、該行為侵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二、北京酒廠發函給倉儲公司,其未理睬,無論其以前是否為故意,從這一刻起,就可以認定其為故意為之,由於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注意,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的不同)
4、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一、該行為侵權,《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二、北京酒廠發函給該商場,其未理睬,無論其以前是否為故意,從這一刻起,就可以認定其為故意為之,由於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學生L的行為:
L的翻譯行為未經S允許,是侵犯了S的著作權中的翻譯權,即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隨意將作品翻譯成其他語種。原作的翻譯權是原作著作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翻譯者對其翻譯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L在雜志發表譯文,必須也要經過原作者S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2、《休閑》的行為:其抗辯不成立。一、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外國人作品可受我國著作權的條件中,有一條就是其作品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出版,就可以受我國著作權保護。美國是TRIPs協議締約國,故S在美國報紙上發表的文章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二、著作權不僅包括人身權,而且包括財產權,《休閑》以在譯文上冠以S的名字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3、《茶餘飯後》抗辯不完全成立。一、譯文確屬於法定許可范圍,應當向L支付報酬 二、L的譯文是基於S 的文章產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轉載譯文的同時,也相當於轉載了S的作品,基於法定許可,應該向S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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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知識產權法試題~作業遇到困難求各路帥哥美女幫助一下~~
內容提要: 本文以禽流感疫情引發的人們對「達菲」專利的關注、爭議為切入點,引出了在專利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矛盾沖突問題。同時以相應的法學理論為基礎,結合專利制度的發展特點,從理論層面分析了利益關系的內涵、種類以及在專利制度中的具體表現。在此基礎上,重點對利益沖突的解決機制進行了探討:建議以「利益平衡」作為解決沖突的基本原則,以「權利-限制」作為解決沖突的基本方式。最後針對目前全球關注的禽流感疫情,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公共健康危機的解決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2005年,媒體有關禽流感的報道牽動著人們的心:目前世界上已有越南、泰國、韓國等多個國家和地區發生了禽流感,其中越南、土耳其等國出現了人因感染禽流感死亡的病例。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內蒙古、遼寧、湖南等11個省區發生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出現3例死亡病例[i].隨著亞洲禽流感疫情迅速擴散,世界衛生組織發出了警告:禽流感絕對不僅是家禽的災難,如果禽流感發生變種,人與禽流感病毒結合在人與人之間傳染,則將是全人類的劫難:有可能導致數以百萬人死亡[ii].
隨著禽流感的疫情還在不斷蔓延。面對因禽流感可能引發的大范圍的傳染病危機,人們自然而然的把注意力集中在禽流感的預防和治療上,然而據有關資料顯示,這方面的信息也不容樂觀:據有關媒體報道,瑞士羅氏公司生產的常規抗流感葯物「達菲」,在動物實驗中顯示出對H5N1型流感病毒的抑制療效,為對付禽流感在人群中的爆發,一些國家加緊儲備「達菲」,但由於該葯的產能不足,「達菲」的供應已經出現了短缺的現象。由於對該項葯物羅氏公司已獲得了直至2016年的專利權,人們紛紛把矛盾的焦點聚集在專利上:有人指出「如果禽流感疫情大規模爆發,相關的葯品專利法律法規應該『靠邊站』」,也有人呼籲羅氏公司放棄專利權,公開「達菲」的配方,允許更多的廠家生產製造該項葯物[iii]……
面對有可能在全球爆發的禽流感疫情,面對各國對「達菲」的需求和廠家供應的短缺,一個不容迴避的現實擺在人們的面前:即在社會公眾對專利產品的需求與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的專有權之間出現了明顯的矛盾,專利權人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了沖突。從目前的情況看,禽流感只在世界局部地區出現,如果將來禽流感在全球爆發乃至擴及到人類,國際、國內社會應當做出如何的應對?從法律角度講,面對因此引發的專利權人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法律應當做出如何的制度安排?是採取「讓相關的葯品專利法律法規『靠邊站』的做法」?還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事先對專利產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與此相關的問題是本文探討的重點,也是目前國際、國內社會面對的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
二、從基本理論的層面分析:利益關系的內涵、種類及表現(一)相關的基本理論
所謂「公共利益」是指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形式上或實質上的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而「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對立統一關系[iv]:兩者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對立沖突性,「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反對從自己的個人利益中分離出公共利益,總是希望能從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 」[v]
從法學基本理論的角度看,利益關系主要涉及三類,即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以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這些關系反映了各種法律制度的實質,形成了相應立法的基礎。
(二)從專利制度的角度分析:利益沖突的特點和主要表現
就專利法律制度而言,從其產生、發展的過程看,同樣面臨著利益關系的沖突問題,鑒於專利制度本身的特點,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專利制度所面臨的利益沖突具有以下的特點:
1、利益沖突伴隨專利制度產生,並始終存在於專利制度的發展過程中
從專利制度建立發展的歷史角度分析,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矛盾沖突不是一個新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平衡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是伴隨專利制度產生、發展的一個永恆的命題。
從1623年英國專利制度建立,專利制度的發展已有三百多年的歷史,在此期間專利制度有了很大的發展。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建立起專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超過170個[vi].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現象是,專利權人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始終存在,從專利制度最初在英國建立時「利與弊」的爭議,到十九世紀中葉西歐關於專利制度「存與廢」的大論戰;從瑞士1869年通過決議廢除專利法,到瑞士專利法1849-1887長達30多年公民投票否決艱難出台的歷程[vii],都無不圍繞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展開。面對利益的沖突,各國法律在制度的設計、法律的具體規定方面不得不做出必要的選擇和整合,以發揮專利制度應有的作用,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
2、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專利制度中的利益沖突具有集中性和突出性的特點
就法學理論所涉及的三種利益關系而言,在專利制度中,利益沖突主要集中於第三種關系即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這一特點與專利制度建立的目的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方面,建立專利制度是為了保護發明創造人的壟斷利益,以起到鼓勵發明創造的作用,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律需要給予專利權人以更多的權益,最大限度的維護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的壟斷力;另一方面,對國家和社會而言,建立專利制度是為了促進國家整體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需要「降低」專利權人壟斷力,用法律的手段盡快推廣和應用那些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有積極作用的發明創造。很顯然,在這樣的前提下,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即顯現出來,具體表現為:(1) 在技術內容的壟斷方面:專利權人總希望盡可能少的將自己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公布出去;而從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的角度考慮,公眾總希望更加多的了解發明創造的內容,希望通過專利權人公開的內容,很方便的製造專利產品和使用專利方法;(2) 在獲得專利的客體范圍方面,專利申請人往往希望能夠將更多的發明創造納入到可授權的客體范圍內,以擴大自己獲權的可能性;而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國家應當對專利客體做出一定的限制,將那些違反國家法律、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排除在專利授權范圍之外;
(3) 從獲權專利的實施情況看,為了保證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權利人往往希望法律賦予其更加廣泛的權利內容和更全面的保護,以保證在專利實施問題上的「絕對壟斷性」;而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角度考慮,為了避免專利權人濫用權利,避免其運用禁止性規定阻止有利於國家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發明創造的推廣實施,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做出限制性的規定,以降低專利權人的壟斷力;
(4) 從國際社會來看,由於社會與歷史等原因的綜合作用,導致國與國之間在科學技術、經濟發展、專利保護方面的差異,在維護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上,國與國之間形成了明顯的差異:技術有優勢的發達國家往往強調對專利權人壟斷利益的保護,也希望其在國外的專利獲得同樣的待遇;而經濟技術比較落後的國家,在專利保護方面,傾向於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建立低保護水平和比較寬松的專利保護體系,這種保護差異,隨著知識產權國際化的發展,有越來越突出的趨勢。
除了上面所述的內容以外,矛盾的沖突還表現在專利的時間性、地域性等多個方面。在專利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沖突不可避免,面對這些問題,立法需要作出選擇和整合,並根據相關的法學理論和社會現實在法律上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三、利益沖突的解決機制
(一)解決機制的理論基礎:利益平衡原則
從已有的法學研究成果看,在解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矛盾沖突的問題上,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1)個人利益中心論。主張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應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立法的出發點。(2)公共利益中心論。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這一矛盾體中,認為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於支配地位:個人利益應當服從公共利益,贊成格老秀斯提出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比財產主人更有權支配私人財產」[viii]的觀點。 (3)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論。法律是利益關系的調節器,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通過法律的整合,在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協調和平衡。
就專利制度而言,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主要理由在於:(1)從專利制度的發展歷史看,無論早期的專利法還是現代各國的專利法、相關的國際條約,無不圍繞這一中心展開:即如何盡可能的利用法律手段平衡發明創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如何做出協調知識創造者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關系的制度設計。在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利益的協調與平衡,已經成為專利立法的核心。(2)符合專利制度建立的目的:專利立法是以「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技術轉移和應用,促進社會科技發展」為基本目的,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做出明確規定,起到「鼓勵發明創造」的作用;另一方面為了「有利於技術轉移和應用,促進科技發展」需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做出適當的限制。即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6. 知識產權法期末試題
1、是否能夠獲得發明專利權,嚴格的說,是有爭議的問題。如果是考試,答案應當是「不能夠獲得發明專利權。」
理由:發明專利申請必須同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其中「實用性」是指: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其中,要求技術方案必須具有「工業上的再現性」,具體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專利申請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為解決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方案。這種重復實施不得依賴任何隨機的因素,並且實施結果應該是相同的。
根據提出給出的內容,其不具有再現性性,即:其不具備實用性,因此不能夠獲得發明專利權。
2、如果豬癌凈具有顯著穩定的效果,可以認為其具有再現性,則具有授權前景。但是,其不能夠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理由:專利法規定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並且,這里所述的形狀、構造是不包括微觀的形狀、構造。本案所涉及的技術方案是「液態物質」,顯然不是具有固定形狀、更不具備構造的方案,因此不是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
該種方案如果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可以獲得受理通知書,但是在初步審查中會以專利法第二條為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