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讓土地使用權
1. 誰有 土地使用權(商業用地)市場比較法評估測算表.xls 給傳一份 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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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簽購房合同需要注意事項。
期房合同即是預售合同,簽訂預售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開發商的開發經內營資格必須合法。開發商必容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進行開發的;開發項目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2、查看預售證件在簽訂期房合同之前,一定要先查看該房屋的預售證件,房產公司如果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期房,屬於違法行為。3、房屋的細節在簽訂合約時一定要檢查一些房屋的細節問題,比如合同應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要對每一個房間的面積等相關信息都有明確的標注,另外對按比例分攤費用的公用面積如電梯間、走廊、樓梯等也需要應有明確界定。4、約定房屋交付時間嚴格規定房產的交付日期及延期交房的違約條款。5、合同備案簽訂好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後,不要忘了還有合同備案這一步,購房者自己要主動去了解開發商是否在合同訂立後30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以便從程序上保證該合同的法律效力。
3. 老百姓的土地是祖祖輩輩傳下來的,那土地也不屬於老百姓嗎
土地是國有的,老百姓是承包的國家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編輯本段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目前,中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①鄉(鎮)、村企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標准進行過用地補償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過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議使用的集體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調用集體土地沒有退還的;第四,1982年以前農民集體自行使用本集體的土地;第五,過去經有關領導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一定的土地調整或補償的;第六,沿用已撤銷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集體撥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轉來;第三,通過繼承、購買房產使用集體土地。③農業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第二,與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體參與下簽訂轉包合同;第三,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第四,以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權。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准,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佔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佔、批東佔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4. 父親過世,農村土地集體使用證,如何傳給兒子,他還有女兒,已出嫁,但是戶口沒出去,女兒有權繼承嗎
農村的土地其實並非私人所有,這些土地的所有權都是集體財產,所以內實際上都是不可以拿來容當財產繼承的,最多就是讓自己的後代延續土地的使用權而已,也就是老年人死後這個土地的承包權可以由兒子繼續使用,女兒也可以使用。但女兒已經出嫁一般不應該來爭這個使用權。
5.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都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進行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內行為。容也就是說對此行為定性應注意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注意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時是否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另一方面應該注意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分別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至於對轉讓的手段並非只有擅自轉讓或騙取轉讓的手段,還有諸如不作為、隱瞞、縱容等手段。對於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這涉及到非法轉讓與倒賣兩者的區分。非法轉讓土地指的是沒有具備該土地使用權,而採取非法手段,賣掉土地使用權非法牟利
6. 農村祖上傳下來的老房子怎樣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以前的老房子了,我們祖上就住在這,現在想辦理土地使用
該宗宅基地應該是1981年以前使用的,由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到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請求登記發證。
7. 老公說在市裡買房,70年後別人就收回去了。是真的那買房又不能傳給下一代又有什麼意思,
不完全是這樣。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說。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並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佔用的土地。
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裡的房子所佔用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里來的。
也就是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70年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解決方法:一、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當土地使用權屆滿後,小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申請自動續期,並按要求補交延期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會按當時的1%-10%來徵收。二、若是老舊房有類似拆遷的補償如果房子過於老舊或者變成了危房,且國家也要求收回土地或者地上的建築物時,那麼國家一般都會按相關的房屋徵收法律法規,對業主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會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綜上所述,如果房屋產權到期了,交錢就可以續用。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們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
8. 我有塊地皮是農村的,是婆婆一直住著的,是以前祖傳的,現在那地沒有土地使用權,辦那證件需要什麼東西
目前我國農村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只有房屋佔用范圍才能辦理,你婆婆一直居住內,當然容可以辦理,也比較簡單,村委會出具證明就可以。但是,是按照佔地面積進行登記的,你說有1000平方米,可能不會全部登記,因為空地屬於承包經營和自留地的范疇。集體土地不得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你的轉賣可能不能成立。集體土地登記在我們這里是不收費的,這個倒是不用擔心。
9. 如何理解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非法牟利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獲利的稱為內非法牟利。
根據《土地容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