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權房落戶
『壹』 上海使用權房新生兒報戶口是需要全體戶口人員同意戶主同意還是只要父母任意一方戶籍在裡面就可以
上海使用權房新復生兒報戶制口,不需要全體戶口人員同意,一般只要戶主同意,而且父母任意一方戶籍在裡面就可以。
嚴格來說,只要嬰兒母親戶口在裡面就可申報,孩子隨母親報戶口是天經地義的,任何人都不能阻撓。不過,考慮到一家人要和睦相處,如果有人不同意,最好先協商一致,不要傷了和氣。
『貳』 買使用權房可以落戶口嗎
注意(不要來被下面的回答誤源導)~「非公有使用權房」,早在N年前就可以交易了,就是指那些土地國有的、煤衛合用的老式里弄房,棚戶房,這些可以買賣和落戶口而且必須有戶口遷入才能買進。而不能交易的使用權房,是指單位,大隊,鄉村裡出資參建的房屋,後期通過買下產權,也都變更性質可以交易了。所謂不能交易不能落戶口的使用權房,已經是歷史產物,過渡了。
『叄』 上海使用權房沒戶口可以繼承嗎
可以的。
繼承,是繼承才財產的所有權,不是使用權,比如租客租賃別人的房子是不能繼承的。
繼承,是繼承死者的財產,不是他人的財產,租賃的財產不屬於死者所有的財產。
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屬於繼承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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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關於繼承權的時效也從此時開始計算。
繼承地點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可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點。
例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住所開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則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蘇聯也規定繼承發生的地點是被繼承人的最後經常住所,如最後經常住所不明,則為遺產所在地或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各國對此大體有兩種規定: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或放棄繼承,都必須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的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國一般規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經過法律為不動產物權所規定的最長的時效期間而消滅」。這種時效期間據該法典第2262條規定為30年。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肆』 請問上海使用權公房遷入戶口有人均面積要求嗎
上海石油工行簽入戶口有人均面積要求嗎?沒有
『伍』 上海的使用權房報戶口,只要承租人同意,還是必須全部人員同意
需要全部人員同意,由於使用權房為公有居住房屋,因此需要經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後,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規定變更租賃戶名。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提出申請時間為節點;
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點。
(5)上海使用權房落戶擴展閱讀
申請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權的代理人,下同)申請變更租賃戶名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書;
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
5、當事人對變更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的,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陸』 上海使用權房遷入戶口需同住人同意嗎
如果你是該房產的共有人,你可以將戶口直接遷入,無需經同住人的同意,戶口遷入後,可以作分戶處理,稱之為「一屋兩戶」。如果你們是直系親屬可以共用一個戶口本。
『柒』 上海使用權房屋變更戶主
不需要。因為你家的自己爺爺去世後就已經取得房子的使用權,並且一直就占據著,又因為你爸爸的兄弟姐妹早已經遷出,所以,根據民法上的取得時效原理,你們已經去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捌』 上海使用權房繼承及戶主變更
你好,按照你說的情況,你所說的使用權房應該是居住公房。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回例》答
第四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你和你爺爺奶奶的戶口是在該房內,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爺爺去世以後,你就是該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進行協商,可以直接要求辦理戶主變更。變更承租人以後,即使以後再出租轉讓,所得收益均為你個人所有。
(8)上海使用權房落戶擴展閱讀: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
(4)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玖』 使用權房的戶口問題急~!~!~!~!
按你所講,應該來屬於是個人承租人公源產房范疇的事件,此事由於是公產房,不按繼承法辦理。按合同法有關內容,如承租人去世,其家屬可享有此房產的承租權。此事如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