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違約之訴侵權之訴
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
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並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採取了侵權行為的賠償標准,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
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於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
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❷ 是侵權還是違約,若可以起訴,案由是什麼
當事人復可以自由選擇,既可制以提起侵權之訴,也可以提起違約之訴。
法條鏈接:《合同法》
1、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❸ 按違約而不是侵權提起訴訟的,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內害的,容受損害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在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但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實踐中,一般有存在傷殘或者死亡的人身損害才予以精神損害賠償。同時,若當事人以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或在侵權之訴中沒有提出精神賠償而後又以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❹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競合怎樣處理
在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競合後,擇一而行使,則另一請求權隨即消滅。
你所有疑問的答案都在這一句話里了的
❺ 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是否可以在一個訴訟中同時進行
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是不能在同一個訴訟提起的,這兩個訴訟是屬於訴訟的競合。若是這種情況下,一般的人都是起訴侵權之訴,因為侵權之訴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能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侵權之訴的舉證責任和違約之訴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侵權之訴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原告,而違約之訴只要原告提出被告有違約的話,被告就負有更多的責任,被告要舉證他沒有違約。
總的來說說,這兩者是不能在一個訴訟同時提起的。
❻ 以違約起訴一審如果不支持再以侵權起訴這樣可否,法律允許何時變更選擇及變更多少次
債權人來依照合同法第源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根據該司法解釋結合我國合同法規定,變更訴求應當在一審開庭前。但是實務中也有一審敗訴後以侵權之訴再起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例。
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該行為有禁止性規定。因此理論上違約之訴敗訴後,是可以再提起侵權之訴的。只是不能即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又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變更只能變更一次。
❼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競合怎樣處理
您好,兩者競合的,只能根據兩種方式的特點來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進行訴訟。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在一起訴訟中同時適用,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先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現侵權責任競合的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應當按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了利益的選擇為之。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這說明了合同之外的當事人,向合同的參加者提起訴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提起違約之訴。
❽ 關於侵權之訴的賠償范圍
你好,我現在回答你的問題:《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進行訴訟,正如唐律所說,選擇違約或是侵權之訴,都包括了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只有侵權之訴才有。但訴前選擇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應著重考慮訴訟時效。如合同違約之訴,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人身受到傷害的侵權賠償之訴,訴訟時效為一年。
2、應著重考慮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損害提起的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應著重考慮索賠額。違約之訴索賠額一般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以及預期可獲得的利益;侵權之訴索賠額一般以法律規定為據。如因受欺詐而發生的消費行為,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1倍1的賠償,有些侵權之訴還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預期可獲得的利益。
4、應著重考慮舉證責任。法律規定訴訟當事人負有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舉證證明的責任。在違約之訴中,權利人須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事實、因違約而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損失的計算依據及損失的發生和對方當事人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在侵權之訴中,如系一般的侵權責任,權利人應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因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損失的計算依據及該損失的發生和對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存有因果關系。如對方的侵權責任屬特殊侵權責任,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特殊侵權行為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醫療事故糾紛,醫院承擔舉證責任。
5、應著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如因產品質量缺陷而引起的糾紛,違約之訴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關系的銷售者為被告;而侵權之訴則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以銷售者和生產者為共同被告,以增加受償的可能性。
如果權利人在起訴前請求權選擇不明或起訴前已選擇,但起訴後又欲變更請求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權利人必須在一審開庭以前提出變更請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的保護。
❾ 何謂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競合如何適用。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並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只能任擇其一:或者提起違約之訴,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❿ 民事案件中將侵權之訴變更為違約之訴是屬於訴訟請求還是攻擊方式的變更
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是不能在同一個訴訟提起的,這兩個訴訟是屬於訴訟的競專合。侵權之訴的屬舉證責任和違約之訴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侵權之訴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原告,而違約之訴只要原告提出被告有違約的話,被告就負有更多的責任,被告要舉證他沒有違約。在立案後變更訴訟請求可以改變訴訟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