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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著作權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權利

發布時間: 2021-01-25 16:28:49

A.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哪些具體財產權與人身權

你好,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B. 什麼是著作權人包括哪些人身權和財產權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著作權人(CopyrightOwner)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規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繼受著作權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1) 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對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它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利有所區別,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作者的身份權。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只有在創作出作品後才產生,由作者終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轉讓和剝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轉讓,人身權一般不可轉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本人或者授權他人使用作品並取得報酬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除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一般情況下,對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須經作者授權並支付報酬。

C. 每個著作權人都享有17項權利嗎

您好,如果沒有轉讓著作財產權的,原則上每個著作權人都享有著作權法規內定的這些權容利。著作權內容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擁有什麼權利。著作權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精神權利,即本法所稱的人身權,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關,專屬作者本人,一般情況下不能轉讓;另一類是經濟權利,即本法所稱的財產權,是作者利用其作品獲益的權利,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轉讓。

D. 除人身權外,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已過保護期,不再享有著作權。什麼意思

也就是哈姆雷特這部著作可以隨便出版,不用再支付版權費了。

E.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哪些具體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5)簡述著作權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權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F. 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身權有哪些區別

一、、定義不同:來

著作人身權源,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一般的人身權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

二、、作品決定不同:與一般的人身權不同,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是特定人(著作權人)的作品的一種權利。其權利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著作權人創作出作品。而我們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權是權利主體出生或基於某種身份關系而享有的,並且它也是一種與財產權緊密相連的,對抗所有人的對世權。

三、、特點不同: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一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人生權特徵:

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人身權同時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

2、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的價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3、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

G. 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分別包括哪些

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分別包括哪些,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我們一起來了解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分別包括哪些。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包括:1、人身權(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2、財產權(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分別包括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H. 死人享有哪些權利

逝者享有的權利

逝者享有哪些權利,這是殯儀服務機構和殯儀工作者必須認清的問題。本節用了較多的文字來說明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逝者仍享有權利的規定。

一、逝者權利概述

本文所說的權利是指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得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種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並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首先,公民的權利必須是憲法和法律作了規定的,從而受到國家的保障。其次,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個方面。也就是說,一方面,公民有權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自己去實現某種行為;另一方面,公民有權要求要求其他公民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實現某種願望,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包括依法而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人身等各項權利。

以上所說的權利是指一般公民的情況,但對已經去逝者來說,某些權利會隨著逝者的死亡而消滅(中止),但另一些卻被保留下來。這些被保留的權利,也不會像生人一樣是完全的權利,而是部分的權利。即逝者不可能通過自己作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只能通過不作為或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如公民的榮譽權,生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這在法律上稱為作為的實現方式。死人就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這項權利,但如果逝者生前努力工作,有關組織可以追授他這種權利。而生前沒有獲得,死後也沒有被追授的,就永遠不再有這種榮譽權。如果逝者生前曾獲得過某種榮譽,這種榮譽權並沒有隨逝者的死亡而中止,而是被永遠地保留下來。這種榮譽權是要求他人不得侵犯的方式享有的。

二、逝者的權利

逝者所享有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的基本法律所規定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的這一條款規定了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犯。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條又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逝者的人格權並不隨逝者的死亡而消滅。

逝者仍享有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人身權

人身權利是指與公民人身不可分離,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的范圍比較廣泛,一般公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1.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自由權等。

在上述權利中,只有自由權是隨享有者的死亡而消滅的權利。
生命健康權是盡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權利,因為逝者既無生命也無健康。但是逝者卻享有自己遺體的完整權。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得任意對自己的遺體進行解剖和破壞。否則會被認為是犯了侮屍罪。

另外一些人格權,如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則是完全不消滅而永遠享有的。

2.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並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權主要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

身份權中的監護權是隨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滅的權利。其他的身份權則永不消滅或在一段時間內不消滅。

親屬關系是人的基本社會關系。親屬關系的構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如父子關系、母子關系、姑侄關系等。這種親屬關系關不隨親屬關系人的死亡而中止。是一種永恆的親屬關系。另一種親屬關系是由於婚姻的締結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如婆媳關系、姑嫂關系等。這種親屬關系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滅。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即告中止。也正是由於婚姻關系的結束,由此而帶來的親屬關系也告結束,即親屬權利的結束。

知識產權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權人、發明人、專利所有人等出現的身份權利。這種身份權的保留時間是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期相一致的。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國家對著作權的保護期是作者逝世後的50年。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這就是說,著作權人在其逝世後的50年內,仍享有著作權人的身份;而發明專利的享有人,在20年內(自法律認定之日起),不論享有人是否死亡,都繼續享有這一身份。

(二)個人財產的處分權

公民對個人合法財產的處分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對個人財產的處分是一種單方面的個人行為,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另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除外)。但對於逝者來說,這項權利的實施主要體現在對自己遺產的處分上。

對自己遺產的處分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財產處分問題,我國專門制定了《繼承法》來規范這種行為。說其特殊是在於,遺產的處分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進行的民事活動,而被繼承人又是自己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宣布自己財產處分方式方法的單方面規定。這種單方面宣告的行為,只有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三)特殊合同的執行權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面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但由於一方當事人去逝,會造成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而被中止。如勞務合同會因為提供勞務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無法執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合同不受此限。這類特殊的合同體現在逝者生前與自然人或法人訂立的關於自己遺體的處理方式和為自己組織喪葬儀式的合同。這類合同生效的前提是逝者死亡的事實發生。逝者沒有死亡這個合同是不會執行的,只有逝者死亡事實發生了,這個合同才能被履行。這類合同的執行人是逝者的對方當事人。

關於逝者對自己遺體的處分問題,法學界有不同的意見。因為活著的生人是不會處分自己的身體的,也不會讓別人來處分自己的身體。這種出現了遺體是人還是物的爭論。綜合目前的觀念,在處分自己遺體方面,多數人認為遺體具有物權性特徵。因為只有物才能被所有人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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