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藝節目音樂版權
北京7月5日消息,音樂人李志發文,直指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經授權就翻唱了他的歌曲,並提出索賠300萬。此前,在2017《明日之子》巡迴演唱會時,李志就曾因毛不易演唱歌曲未獲授權,而在微博抗議。
這並不是第一個出現版權糾紛的音樂綜藝節目,《跨界歌王》《歌手》《中國新歌聲》等都曾發生過侵權事件。音樂綜藝節目侵權頻頻發生,是難獲授權還是版權意識差?創作者又該如何維權?
隨後,《明日之子》的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發表聲明,表示「文靜」並非其工作人員,《明日之子》第二季音樂版權由出品方統一負責,相關歌曲版權早已在節目開播前就與版權方進行溝通,雙方也已達成共識。
此聲明遭到李志質疑,他表示,開播前並沒有任何人跟他溝通。
❷ 現在很多國產的綜藝節目,電視劇,游戲用國外的音樂做背景樂,要不要付版權費的啊如果那個對方已經去世
要付費的,不然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去世了也要付,付給繼承人,版權保護期為五十年。
❸ 綜藝節目的音樂
所有女嘉賓出場的背景音樂
歌手:艾薇兒
歌名:《Girl friend》回
男嘉賓出場的背景音樂
歌手:答Jean Roch
歌名:can you feel it
被選女嘉賓上台的背景音樂
歌手:少女時代
歌名: Gee
男生選擇心動女生時另外兩位女生歸位的背景音樂音樂
歌手:蕭亞軒
歌名:不愛。請閃開
男女嘉賓配對成功背景音樂
歌手:卓文萱 曹格
歌名:《梁山伯與朱麗葉》
男生敗退的背景音樂
歌手:梁靜茹
歌名:可惜不是你
❹ 現在綜藝節目使用的背景音樂涉及版權問題嗎
我覺得應該不會,因為綜藝節目用的音樂也是給藝人的歌宣傳一下,很少有因為背景音樂版權問題而發什過什麼,所以我也覺得大多數都不涉及。
❺ 電視綜藝節目片頭曲或者背景音樂使用名曲是否需要付版權費,或者是否需要通知原作者
如果已經掛了的人的曲子或者不知道作者是誰的曲子,不需要付版權費。反之用於商業都要付版權費的。
❻ 在綜藝節目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牽扯到版權問題
在綜藝節目中翻唱他人歌曲當然會牽扯到版權問題,因為歌手發行的歌曲是有版權的,如果在未獲得版權方許可的情況下去翻唱,當然是會牽扯出一系列版權問題的。
總而言之,無論版權是否在意自己的歌曲被他人隨意翻唱,綜藝節目上翻唱他人歌曲都是會牽扯到版權問題的。綜藝節目也應該在翻唱他人曲目之前先獲得版權方的許可,而且在雙方的協議下付一定的版權費用後才能夠翻唱,我認為這才是綜藝節目翻唱他人歌曲的正確打開方式。
❼ 那些綜藝節目用歐美的音樂給版權費嗎
您好!
作品的來使用,必須獲得自著作權方的同意,商業使用因其謀利性,尤其需要注意著作權的問題,綜藝節目屬於商業活動了,按照法律是需要交版權費的,具體是否支付版權費要看電視台如何處理。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❽ 法制、綜藝類節目,使用國外的音樂作品做背景音樂,或者改編,侵犯版權法嗎
一、概括的講歐美和日韓的音樂作品版權也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
二、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歐美或者日韓的音樂作品,是否經過授權並支付了費用,這個只有該機構才清楚吧。但是從目前行業潛規則來看,部分是沒有經過授權的,這就是為什麼播的是歐美或者日韓的音樂作品,而不是華語的作品。日韓、歐美到中國打官司成本較高。
三、授權是一種合意,只要權利人願意給你授權就可以。
另外,你可以關注下一下內容: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在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使用的行為,該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進行使用的行為,該使用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綜合二者的區別就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必須;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進行,而法定許可必須。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這兩個概念,在90年的著作權法的實施過程中,理論界就已經開始使用。在新的著作權法頒布實施,改變了原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許可范圍的規定。現歸納如下,以備平時之需:
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法定許可: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也對法定許可作了相關規定,條文如下:
第三條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