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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使用權可以長期轉讓嗎

發布時間: 2021-01-25 08:56:52

⑴ 自留地使用權歸誰,別人侵佔怎辦

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回、自留山和答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是指社員依法對在農業合作化後集體分配給其的自留地、自留山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種植農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種植林木的權利。

⑵ 自留地使用權歸誰

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是指社員依法對在農業合作化後集體分配給其的自留地、自留山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種植農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種植林木的權利。

⑶ 責任田自留地轉讓永久使用權,能要回來嗎

你好,沒有土地永久使用權,我國公民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你所說的應該是你無期限承包合同。如果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只能協商解決。

⑷ 農村自留地使用權年限是多少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嗎

<<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的專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屬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對於樓主的問題,具體的補償問題,由於地區間的經濟差距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文件或地區性的規定來確定,特別是對於田間農作物的補償問題,還要關繫到農作物的經濟收益、民族地區等等。

⑸ 四川農村自留地的使用權能否轉讓大概價位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內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容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即使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來收並轉換土地性質,把耕地轉成工業或住宅用地,由國土部門登記,個人不能買賣和租用農耕地。

⑹ 農村自留地的使用權

只賠了樹木,土地使用權肯定還歸你所有,

⑺ 自家自留地使用權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確權的。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政策解答》第七條規定:

關於自留地和園地的確權登記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自留地、園地等確權問題,凡是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確權登記。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並入承包地的要一並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並確權,但必須在表冊、台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根據1962年發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的規定,當時由生產大隊或生產小組劃出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給社員家庭作為自留地,長期不變,用於開展家庭副業生產。

(7)自留地使用權可以長期轉讓嗎擴展閱讀:

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非農業生產用途。目前國家沒有規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劃農民宅基地時,規定要使用本戶的自留地指標。自留地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在沒有取消農業稅時,國家不征農業稅。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葯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⑻ 農戶私下轉讓自留地使用權合法嗎

農戶私下轉讓自留地 承包經營權不合法。

所謂農戶自留地,是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的產物,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小塊土地。

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採取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個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納入實行承包經營的土地范圍。

(8)自留地使用權可以長期轉讓嗎擴展閱讀:

法律性質:

農村自留地法律性質的規定,散見於建國後全國人大、黨中央、國務院、農業經濟管理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1955年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首次對自留地的法律性質作出規定: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

同時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16條、1957年《關於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1981年《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分別擴大了自留地的規模,從最初的5%提高到15%。

之後的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村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對自留地未單獨提及。200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自留地、自留山仍規定為農民集體所有。

⑼ 自留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的,但可以在一個家庭戶口內成員繼續使用

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回有權。所以不可以作為答遺產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產權屬於公民自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們法規規定,地隨房走得原則,你可以根據房屋所有權的變更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自留地不能繼承,可以通過變更使用權而繼續使用

⑽ 自留地可以買賣嗎

按照法律規定自留地不準買賣。
1、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版不得出租、轉讓權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2、自留地和承包地並沒有區別,只是自留地不參加重新分配,農民可以長期使用。在補償問題上,自留地的實際耕種人同樣可以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如果土地轉讓他人耕種,補償費應當由使用人獲得,與自留地的權利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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