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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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的理解
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於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於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於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於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
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限制
《1》根據《公約》第42條(1)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大多數法律體系??如果不是全部的話??都規定了賣方有知識產權擔保的義務。在國內法,這種規定是合適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最終由貨物的生產者承擔。法律允許賣方在承擔責任後再向生產者追究責任。
但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不可能在同樣的程度上對所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負責。首先,由於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時間性的特點,知識產權在各國的存在狀況各不相同,而幾乎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是發生在賣方所在國之外,所以不能期望賣方對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的情況有完全的認識。其次,貨物在哪使用或轉售是由買方決定的,買方既有可能在締約前也有可能在締約後作出這種決定。而且,轉買人也有可能將貨物帶至第三國使用,這些都不是賣方所能決定的。
所以,42(1)對賣方對買方承擔的貨物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基於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的責任進行了限制。該目的通過指明由哪個國家的工業產權法或其他知識產權法決定賣方是否違反了他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達到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營業地的確認須依據公約第10條的規定),第三人對貨物存在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或要求的,賣方就違反了他根據公約所負的義務。
《3》第三人的任何權利或權利要求
大部分國內法在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時,通常要求第三人提出的權利或權利要求是有一定根據的,如美國的UCC2-312(3)就規定任何第三人提出的權利要求必須是公正的(「rightful」)。但是公約對此沒有限定,第42條規定:如果第三方基於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對貨物提出任何權利或權利要求,賣方都要對此對買方負責。也就是說,不管第三方的權利要求是否正當、有根據,只要第三方基於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對貨物主張權利和權利要求,賣方就違反了他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原因在於一旦第三方對貨物提出要求,直到該爭議解決,買方一直要面對訴訟和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可能。必須對買方不因購買貨物而引來訴訟的合理期望加以保護 。就算賣方能夠斷言第三方的權利要求是沒有根據的,或者對一個誠實信用的賣方來說,根據適用的准據法,他提供的貨物並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利,賣方依然要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不管是在哪種情況第三方都有可能提起訴訟,而這對買方來說是既費時又費錢的,而且不管哪種情況,都會對買方使用或轉賣貨物造成遲延。這些都是賣方引起的,應該由賣方消除。
根據秘書處評論,這條並不是說每次第三方對貨物提出微不足道的權利要求時,賣方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是說應該由賣方承擔向買方證明該權利要求是微不足道的證明責任,直到買方滿意。(此時,根據公約71條,買方可以中止履行義務如果他有合理根據認為賣方將不履行大部分重要義務。)如果買方認為該權利要求並不是微不足道的,賣方就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使貨物免受這種權利要求的困擾。(雖然賣方最後通過訴訟可能能成功地將貨物從這種權利要求中解脫出來,但是對買方來說,訴訟很少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里結束。如果訴訟不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結束,賣方必須要麼替換貨物,要麼使第三方放棄權利要求,要麼對買方因此要求所遭受的任何潛在損失提供充分的補償。)否則,買方可以依據第45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最後,第三人的權利要求只要以某種方式表明其存在即可,不要求該權利要求以特定方式提出,或者第三人向買方提起訴訟。
(四)目的國: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轉售或使用的國家
與本條的其他很多詞一樣,「預期」這個詞也是含義模糊、需要解釋的。不同的學者對該詞的理解各不一樣。但是有一點共識就是「當事人雙方所預期」並不意味著要有一個書面合同存在,雖然書面形式的存在更有利於事後發生糾紛時的舉證。 所謂的「預期」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對可能性有所考慮就行,即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意,相互之間對於貨物將轉售或使用的國家意思上有所交流。當然,這種合意不以書面為要式,口頭形式也可以。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或約定,行為也可以達成合意。
公約條款中對「國家」使用的是「State」這一單數形式,並且公約條款規定知識產權根據的法律是某一轉售國或使用國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情況下,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從公約的用語和表述可以看出,公約旨在把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限定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而不是要求賣方在轉售國、使用國和買方營業地所在國三個范圍內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
如果在合同訂立時雙方當事人預期貨物將在A國轉售,但是最後貨物被買方在B國轉售,應該以哪個國家的法律作為認定知識產權的根據?秘書處評論對此做出了明確的答復:如果雙方當事人預期貨物將在一個特定的國家使用或轉賣,即使最後貨物是在一個不同的國家使用或轉賣,這個特定國家的法律仍然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會包含禁止貨物再出口的條款, 通過這個條款賣方可以保護自己受到來自未預期國家的要求的困擾。
❸ 急!WIPO的英文全稱是什麼請簡介一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簡稱WIPO)是世界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機構,也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的關系極為緊密,均歸屬聯合國國際第三局管理。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鼓勵制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及各國的國內立法;鼓勵發達國家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技術援助和咨詢服務;辦理國際知識產權注冊登記;促進文件和專利程序的標准化;管理國際專利證件中心,為各成員國提供檢索服務。
早在19世紀80年代,世界上已有兩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國際條約,即《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這兩個公約最初由瑞士政府代為管理。1893年,《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管理機構進行合並,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1967年,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提議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7月,召開了有51個國家參加的斯德哥爾摩會議,簽訂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並成立了該組織。1980年2月,我國成為該條約的簽署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聯盟,制定的公約、條約及協定主要有:巴黎聯盟及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聯盟及制定的《商標國際注冊協定》;海牙聯盟及制定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護協定》;尼斯聯盟及制定的《國際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協定》;里斯本聯盟及制定的《保護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協定》;洛迦諾聯盟及制定的《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斯特拉斯堡聯盟及制定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分類協定》;維也納聯盟及制定的《建立商標圖形國際分類協定》;布達佩斯聯盟及制定的《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條約》;內羅畢聯盟及制定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伯爾尼聯盟及制定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信號公約》等。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四個機構:1、大會。這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成員國中參加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國家組成。2、成員國會議。由全體成員國組成,任務是討論知識產權領域各國共同感興趣的問題,制定法律並進行財政預算。3、協調委員會。由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國組成,職責是就一切有關行政財務問題提出意見,擬定大會的議程草案,提名總幹事候選人,負責組織有關會議,准備有關文件和報告,收集向各國提供的知識產權情報,出版有關刊物,辦理國際注冊等。4、國際局。該組織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幹人。國際局負責執行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增進成員國國際合作的計劃,並為會議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其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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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匯復豐聯合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制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09月0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商標代理等。
法定代表人:閔蓉
成立時間:2011-09-07
注冊資本: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6010322000958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丁公路125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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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匯豐聯合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04月1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商標代理等。
法定代表人:付英傑
成立時間:2011-04-11
工商注冊號:11010501375709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霞光里15號樓10層2單元1110
❻ 富源聯合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富源聯合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06月07日,主要內經營范圍為商容標代理等。
法定代表人:侯鎖柱
成立時間:2012-06-07
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105014985890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定福庄西村甲1號院10號樓3門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