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俱樂部所有權

俱樂部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17:30:54

『壹』 歐洲各大足球俱樂部的主場產權歸誰

義大利不允許有私人球場,每個城市的球場都是國有的。意甲俱樂部的主場都是從政府租來的,屬於政府的資產。這是義大利的特色。英格蘭和西班牙都沒有這個規定。
所以聖西羅球場也歸米蘭市政府所有。不過根據尤文圖斯與都靈市政府達成的協議,尤文圖斯將以2400萬歐元取得阿爾皮球場99年的使用權,租用協議在2003年1月31日簽署。所以,這座可以容納40200名觀眾的球場的所有權將屬於尤文圖斯俱樂部,而非政府。獨立經營使用權,這在義大利同樣也是獨一無二的。
英超球場的所有權都是歸俱樂部,老特拉福德球場歸曼聯所有。酋長球場是所有權屬於阿森納,當然前主場海布里球場就是租的。
西甲球場所有權也是歸俱樂部。伯納烏球場所有權歸皇馬,諾坎普球場所有權歸巴薩。
希望能幫助你。

『貳』 拜仁俱樂部的所有權歸什麼人

不是歸某個個人或者企業的,德國有規定,企業只能持有俱樂部最多49%的股份.另外德國俱樂部是不能上市的!所以他們沒有外國俱樂部有錢。

『叄』 我是俱樂部最大投資人,法人是我的伙計,最終誰說了算,俱樂部是民營團體

你好,根據法律程序,公司的最好權利機構是股東會而不是股東,股東通過股東會行駛權利,法人代表是經股東會或者股東會下屬董事會選舉產生的,法人代錶行駛公司法定工作並向股東會或者股東會下屬董事會負責,
在股東會中一切事情按照法律程序都是投票表決的,股東會的表決不是按照人數多少而是按照股份比例行使權利的,也就是說控股者擁有最大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貴公司只有兩名股東,在公司法程序上沒有董事會,股東會就成為公司最高權利機構,A為公司的實際控股人。
所謂公司權力大小問題,這里需要分別說明,
第一,大股東從法律上將是公司最大所有者
第二,法人代表並非必須是大股東,甚至都可以不是股東,法人代表是經股東會選舉產生進行公司日常管理的,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而法人代表就是這個公司在社會和法律上的代表人。
所以就權利大小而言,所有權控股者最大,而公司行政權力法人代表最大,
也就是說按照公司法所賦予的法人代表的權利,只要不是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的一切公司經營管理事項,法人代表都可以進行決斷。
所謂制約,按照公司法,股東成員之一可以出任公司監事,公司監事可以就法人代表違規行為提請召開股東會,如果法人代表也是股東並拒絕出席或否決股東會提議,公司監事可以提請工商,稅務,銀行等凍結公司印簽和賬戶。也可以以最大控股的身份強行收購小股東的股份使其退出,如果不能和平解決,那就只有法律公堂了。

『肆』 五大聯賽哪些球隊的主場所有權是屬於俱樂部自己的就是說球隊在主場的門票收入都歸自己俱樂部所有

其實絕大多數球隊都是.只有極少數幾支球隊共用一塊場地.比如國米和米蘭,羅馬和拉齊奧.安聯球場我不知道是不是拜仁和1860共用的

『伍』 請教一個俱樂部共同擁有球員的問題

這種交易方式有兩種可能.就是買方從賣方買了一個球員的一半所有權,但該球員還留在賣方原隊,直到下一個夏季轉會日兩隊共同出價來買另一半所有權,價高者得,但如果有一方要求延期,則要延期一年再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最多可以持有2年一半所有權.第二種可能就是買方從賣方買了一個球員的一半所有權後,該球來到買方的球隊效力,然後在下一個夏季轉會期買賣雙方再進行交易或延期交易.這兩種方式的區別就在於如果雙方出價相同,那麼該球員的所有權就歸該球員當時效力的球隊.當然如果購買一半所有權時,球員留在賣方,那麼轉會費肯定比球員去買方便宜.
出現這種交易情況大部分發生在大球會買小球會球員時,或是小球會資金不充足但想買人時.如果沒有這種交易方式,小球會留不住也買不起球員,會讓雙方的實力差距越來越大.
工資支付看雙方俱樂部合同里怎麼定。
轉會或租借要兩傢俱樂部都同意。

『陸』 什麼是俱樂部管理

請根據下面的文章,截取自己有用的信息,聯系實際,就可以出來你要的東西的。

國內外職業足球俱樂部經營管理的比較研究

[摘
要]就我國職業足球俱樂部經營現狀,從足球產業化經營開發、足球俱樂部運行方式、中介機構、經紀人三方面與歐洲職業足球俱樂部進行比較。在歐洲,職業足球俱樂部是以經營足球比賽為中心的各種商業活動的獨立經濟實體,它以觀眾為核心,賺取票房收入、電視轉播收入、廣告商業贊助收入以及俱樂部產業開發所得收入為生存基礎。我們應借鑒和吸收歐洲職業化足球發達國家成功俱樂部的經驗,特別是歐洲足球發達國家的先進經營方式和辦法,完善我國職業足球俱樂部經營管理體制。
[關鍵詞]職業足球俱樂部 產業化經營 運行方式 比較研究
作者簡介:申宇恆,(1979-),沈陽體育學院體育人文社會學研究生,研究方向:學校體育。

一、引言
如今中國職業足球的發展已進入了第14個年頭,以職業化,社會化為主要特徵的足球俱樂部體制已經基本形成,在各地政府和體委的幫助和指導下,俱樂部建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框架。要想有好的聯賽,就必須得有運行機制完善的俱樂部,要想有好的俱樂部,就必須得有成功的經營方式。本文參考了國外職業足球俱樂部成功經營經驗,闡述了我國職業足球俱樂部所存在的一些問題,為我國職業足球俱樂部發展提供參考。
二、足球產業化經營開發比較
職業足球俱樂部在注重比賽成績的同時也要最求利益的最大化,通過比較,中國與歐洲的俱樂部在產業經營與開發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歐洲一些職業聯賽發達的國家,俱樂部總是千方百計地圍繞足球進行市場開發,它們收入來源主要有:
1.門票收入,包括本國聯賽和杯賽、國際聯賽、友誼賽、出訪比賽等的門票收入。2.電視轉播收入,在歐洲有發達的收費電視系統,使電視轉播收入不斷上升,球隊如果能在本國聯賽中取得好成績打進歐洲冠軍杯和聯盟杯,其電視轉播收入就會水漲船高,也有一些著名的俱樂部如曼聯通過建立了自己的收費電視頻道來增加俱樂部的收入。3.廣告、商業贊助收入,電視轉播促進了職業足球的飛速發展,同時也讓商家看到了球隊和球星身上巨大的廣告效應以及相應的商業價值,當然俱樂部名氣越大贊助的金額也就越高。4.市場開發收入,歐洲國家的俱樂部一般擁有屬於自己的球場,即使沒有屬於自己的球場,也可以長期低價租賃政府所有的球場,這樣俱樂部可以利用球場開展多種經營如餐廳、酒吧、出租等。另外,在歐洲幾乎每個俱樂部都有自己的專賣店,通過銷售服飾,紀念品等來增加收入。

三、足球俱樂部的運行方式比較
(一)俱樂部經營管理體制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足球俱樂部必須最求利潤最大化,成本、收益和利潤成為經營投資的主線,我國足球俱樂部的經營管理在這方面還不是很規范,這主要跟俱樂部的組建模式有關。目前,國內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組建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企業買斷俱樂部的冠名權,體育局或足協以原足球隊的運動技術和隊名所有權作價投資組成俱樂部的政企聯辦型;二是企業出資入股,體育局或足協以原足球隊的運動技術和隊名等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組成俱樂部的股份制公司型。這兩種俱樂部都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主要問題有:
1.基礎不穩定;2.產權不明晰;3.組織機構不合理;4.經營機制不完善。歐洲發達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的模式是多家企業聯合入股買斷冠名權,通過賺取門票、電視轉播、商業贊助、市場開發收入,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另外在歐洲足球發達國家像德國、法國、英國都有俱樂部聯盟,聯盟負責管理職業聯賽與俱樂部的建設和經營等方面問題,足協無權干涉,聯盟與足協兩個完全不同機構的相互獨立體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政俱分開。
(二)俱樂部永久性冠名
國內足球俱樂部由於自身經營能力的有限,只有給企業打胸前廣告,才能得到企業的資金投入,所以不得不在每次找到贊助企業後重新注冊俱樂部名稱,從短期時間來看不會給俱樂部帶來什麼影響,但從長期的社會效應來看,損失是巨大的。總是更換名稱勢必會影響自己的產業開發,品牌式的產品就不可能形成。與國內相比,歐洲職業足球俱樂部就顯得要成熟得很多。
(三)俱樂部球員自由轉會
根據《中國足協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我國國內運動員現行的轉會制度採用的是「摘牌制」,它可分為「順摘」和「逆摘」。「順摘」的主要操作方法是:由要求轉會的運動員提出轉會申請,經俱樂部同意後上報中國足協,足協在每年年底召集各俱樂部舉行一次運動員轉會的摘牌會,摘牌的程序按照上一賽季的成績由強到弱進行。「逆摘」程序則相反。實踐證明這種轉會是不合理的,其造成的結果是俱樂部失去了自主權和公平競爭的機會,另外足協為了減少俱樂部漫天要價等問題限定了轉會金額上限也是違背市場規律的,球員的身價是由市場決定的,而不是哪個人能限制的。國外俱樂部在運動員轉會問題上採用的方法是運動員自由轉會機制,充分運用市場經濟杠桿來解決運動員、教練員和俱樂部之間的供需矛盾。
(四)足球經紀人
足球經紀人的中介活動是商品性的服務活動,是一種必要的社會分工和勞動。在歐洲足球發達國家,經紀人的作用得到了真正的體現:
1.在籌劃和組織比賽方面,足球經紀人有門路、有經驗、懂管理,具有組織足球比賽的能力。2.在資源配置方面,足球經紀人能夠積極為市場交易雙方溝通信息,促使市場功能更好地發揮,最終有利資源的合理配置。3.有利於降低俱樂部運營和交易成本。4.在解決各種糾紛和日常龐雜的經濟事務上。
目前,國際足聯頒發營業執照的足球經紀人共有288人,分布在35個國家,其中歐洲最多,英國47人,德國35人,法國32人,義大利20人,荷蘭11人,另外巴西5人,美國4人,日本2人。中國還沒有國際足聯認可的足球經紀人。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的足球經紀人制度還很不完善。
四、結論與建議
(一)我國職業足球俱樂部經營機制不完善,表現在經營項目少,收入比例分配不合理,沒有一個成熟的經營理念。建議應該利用俱樂部隊名建一些專賣店,開發一些有球隊自身特點的球迷產品,象隊衣、紀念品、圍巾、帽子等。
(二)我國職業足球俱樂部經營管理體制不合理,政俱不分,建議成立職業俱樂部聯盟,職業聯盟是由各俱樂部組織起來的對職業聯賽進行統一管理和經營的機構,職業聯盟和中國足協的關系是兩個互相監督,互相作用的關系。中國足協負責管理全國性比賽,杯賽和國家隊比賽,而職業聯盟則負責管理職業化聯賽,俱樂部的建設和經營。
(三)要想創建自己的「品牌式」俱樂部,就不能總是根據企業贊助商的不同來改變自己俱樂部名稱,這樣也有利於開發本俱樂部的品牌產品。建議增強自身造血能力使自身經營收入比例份額加大,,這樣才有資格跟企業談只在隊衣胸前打廣告而不改隊名,這需要一個過程。
(四)國內球員轉會的管理制度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國內專業足球經紀人缺乏。建議逐漸實行自由轉會,用市場去調控球員價格進而促進球市的發展。隨著我國職業足球的不斷規范化,國內應大量地培養足球經紀人人才。

參考文獻
[1]劉文懂,張林,我國職業足球俱樂部上市前景的初步研究,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2,(3)
[2]李開元,趙魯男,我國體育俱樂部經費來源及市場開發現狀探析,中國體育科技,2000,(10)
[3]馬樟生,朱國華,王偉耀,中國職業化足球發展環境與對策,體育科技,2001,(3)
[4]袁野,魏亮,對職業足球俱樂部球員轉會投資效應的分析,廣州體育學院學報,2000,(4)
[5]劉子眾,新世紀我國足球經紀人發展面臨的困惑與改革對策研究,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01,(3)
[6]足球周刊,超級英格蘭,2002-09-02
[7]足球周刊,百年皇馬,2002-03-25

『柒』 如果一個球員是兩個俱樂部共有所有權,那他是給哪個俱樂部踢球

一般兩家球隊不出現什麼急需球員或者該球員表現十分突出的情況下,都是一直共有,但是如果球員表現好,那麼兩只隊伍如果想完全得到他,就要協商了,要麼一方出價買斷他的所有權,要麼就是另一方買斷.而一旦協商不成就要比價了,就是兩傢俱樂部在互不知道對方出價的情況下自己出一個價,在公證人的見證下,出價高的獲得球員的另一半所有權,就像當年尤文和佛羅倫薩就米科利以及馬雷斯卡的所有權,烏迪內斯和佛羅倫薩就奧博多的所有權就是用這種方式來定的.

『捌』 大連的王大雷現在在哪個俱樂部所有權是哪個俱樂部屬於租借還是轉會

王大雷原來是大連鐵路足球俱樂部的注冊球員,現在轉會上海聯城隊

『玖』 會所的產權歸屬誰

歸開發商還是業主?●源起(李先生來信): 我是某小區的業主,最近看到會所新開了的超市,好像是出租給幾個商販使用,由此聯想到會所的產權,我們公攤的面積如此之大,是否含有會所的面積呢?如果我們公攤的面積含有會所面積,會所是不是歸全體產權人所有,經營收入也歸產權人所有嗎?如果我們公攤的面積不含會所,會所是不是歸開發商所有,請問會所若是公攤部分,在會所經營超市合理嗎?會所的經營權歸屬產權人。公不公攤誰說了算?有必要讓開發商出示產權證嗎?●專家回答您的小區,小區會所開了超市,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小區居民。這只是表面上的現象。而您關注的問題才是根本!您的聯想,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必須搞清楚的。下面,就我在這方面經驗,談談我的看法。 發展商對會所產權說:是 如果產權人購買的面積並未攤入公攤面積,發展商對會所產權說:是(即發展商能夠出具會所建築面積的獨立產權證)。 此種情況下,發展商(該公司)就是會所的產權人,即他也是小區內的一個小業主。他當然對會所部分有所有權,其中包括處置的權利。但是,他還必須遵守合同中的義務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即,發展商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了會所的項目等,他就永遠無權單方面進行變更。否則就是違約。再比如,會所的用途是否可以改變,哪些可以改變,政府是有規定的。會所的業主(發展商)自然不能隨意改動。而改動就是違反規定,其他產權人則可以向政府舉報其違規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還要注意。會所的產權人必須按其建築面積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其費率也必須在產權人(代表)大會上仔細討論。因為其耗費的資源非同一般居住面積。這樣,收入就都歸他自己。當然啦。人家的產權,按照合同提供給咱們相應的功能(可能還包括價格水平),不違反國家的規定,又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等。就是在沒有任何違反《業主公約》的情況下,收入當然歸人家!不過,這樣的情況,在北京,我還沒發現。 發展商對會所產權說:非 如果產權人購買的面積並未攤入公攤面積,發展商對會所產權說:非(即發展商不能夠出具會所建築面積的獨立產權證)。這只和上一條差一個不字,結果完全不一樣!這也是目前小區會所的大多數狀態。我認為,這種情況下,會所表面上是沒有產權,即沒有任何人能夠對會所從法律上主張權利。那麼,這是不是說會所就誰的都不是了呢?顯然不是。整個小區是誰的?會所就是誰的。整個小區是全體產權人的,會所(其實還包括圍牆、不能均攤的所有建築面積,社區的所有公共產業等)自然就是全體產權人的。 業主(產權人)購買的建築面積中,是否含有會所 即是否將會所也攤進了公攤面積 ,發展商有責任向全體產權人說清楚。如果均攤了,其產權就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不均攤就如上述的情況(產權人購買的面積並未攤入公攤面積,發展商不能夠出具會所建築面積的獨立產權證),其產權也同樣歸全體業主所有。其租金收入自然歸全體產權人所有。而且其處置(出租等形式的處置權利)也都在產權人手中。據我的經驗,會所的出租規劃應該由產權人(代表)大會討論,制定具體方案。由管委會根據大會決議交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管委會負責全程監督。採用完全公開、公平、公證的方式進行招商活動。對所有的收入扣除確實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外,其餘均為全體產權人所有。具體形式可以放在物業管理費的其他收入中補貼物業管理不足,或者增加物業管理水平和服務項目。如果很多,也可以採用類似分紅的概念,適當減免物業管理費。當然,如果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商議,也可以從中給物業管理公司一些酬勞。 瓜分的權利有多大 在這我完全不了解您小區的具體情況,只能是純粹的理論探討。如果您小區還沒有成立管委會,那即便會所的產權是全體產權人,事實上也無法行使這個利益分配的權利。而假如發展商是會所的產權人,其在會所的行為也無法受到監督。所以,盡早成立管委會是任何小區維權的關鍵!另外,在沒有管委會的時候,發展商或者物業公司的行為,很難受到約束。特別是像在會所中開超市的情況,本身也給小區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方便。某個(或者某幾個)業主提出反對,是毫無意義的事情。要等管委會成立以後,確定產權,確定收入的歸屬,該追討的追討,該停止的停止。說到底,權利有多大還關鍵在於社區的產權人(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就是社區管委會。 最後,希望你的小區的一切公共權利和利益,都能為全體產權人服務。有任何不妥之處,願意繼續跟您討論。 ●專家提醒綜上所述,會所歸誰所有,要看誰能向別人公示產權證。如果誰也不能,那就是全體產權人的產業;會所公攤不公攤,政府規定說了算,如果政府沒有規定,合同說了算(購房人要看清房屋買賣合同中會所是否公攤的描述);但是,好像大部分的會所是不均攤的;會所內經營哪些項目合理,要看他是否違反國家的規定,要看他是否違反和產權人簽署的買賣合同中的規定;會所經營權自然歸會所的產權人;會所的產權人到底歸誰?這是所有問題的最最基礎。只有搞清楚會所產權的歸屬,才能解決有關會所的一切糾紛。

『拾』 小區會所的所有權屬於業主嗎

關於小區會所的產權歸屬,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並沒有直接指向「會所」的規定。但是,物權法草案三審稿曾有過直接指向「會所」的規定:會所、車庫、綠地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除建設單位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建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2005年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物權法草案討論刪除了有關會所的規定。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解釋是:提供健身、娛樂等服務的會所,絕大多數是作為獨立的房屋由開發商出售或出租經營的,一般不作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歸業主共有,草案中關於會所的規定可以刪去。
在法律實務中,有律師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會所屬於該條規定中的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用設施,因此,會所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對此,我們意見不同。會所不同於道路、綠地,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用設施。一切主體均可以使用小區內的道路、綠地,使用小區內道路、綠地不會另行產生費用,其產生的收益或益處也是無形的。但會所的使用和服務均是有償的,而且,使用主體受限,即使是小區業主使用也受諸多限制。
由於物權法並未明確對會所的產權作出規定,有關會所的產權爭議仍繼續存在。現階段,關於小區會所的產權歸屬爭議,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會所也屬於房屋的一種形態,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歸建設單位一般就是指開發商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會所是公用配套建築,是為全體業主提供活動的公共場所,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關於會所產權之爭,我們認為,首先應對會所的含義、概念要有個共識,否則,就失去了基礎,爭論毫無意義。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規對會所的含義和概念有過界定。
「會所」,是一種社會俗稱,來源於香港,在居民小區中修建的供居民休閑、娛樂以及商務活動之用的場所,比如餐飲、游泳、網球、桑拿、商務中心等。根據我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02年版)第6部分公共服務設施中第6.0.1、6.0.3、6.0.5的強制性條款的規定,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類設施。據此,我們認為,「會所」僅指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中的「商業服務」設施。
其次,會所的產權應歸誰所有,除了應考慮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外,還應當有利於會所的經營管理,一方面要能有效降低經營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實現會所價值的最大化。會所涉及的服務眾多,並且屬於商業性服務,後續投入是必要的,如會所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那麼,後續的投入也需要全體業主決定和承擔,這樣勢必提高經營管理成本。
再者,就目前會所的經營狀況及使用率的實際情況來看,有95%以上的會所是處於虧損的,如若會所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那虧損的損失也應由全體業主來承擔,但全體業主如何承擔,我國法律也沒有相關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近來,我們在為某品牌開發商審查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該開發商想放棄會所的產權,提出了把會所的產權以分攤的方式全部歸業主所有。對此,我們認為,分攤會所,我國現有法律並不禁止,但分攤無疑加大了購房者的購房壓力,不利於房屋銷售;根據我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會所不能納入公用建築面積;經咨詢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公建配套范圍不作產權登記」。繼而,該發展商又提出了,將商業部分無償供業主使用但由業主分攤無償使用期間的相關費用。對此,我們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相關的條款在向購房人作合理提示和充分解釋後,對發展商和業主均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我們認為,會所的范圍僅限於公建配套中的「商業服務」設施,產權歸開發商所有,有利於會所的經營管理;業主對會所享有的權益來源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樓宇銷售過程中,開發商將會所作為吸引購房者的重要手段,開發商有關會所的宣傳、陳述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