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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

發布時間: 2021-01-25 05:07:51

A. 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抵押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結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例外情況是:1、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2、 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並抵押。

B. 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一)申請人
集體土地使用者。
(二)申請時限應當在接到有批准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農地使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土地使用者是法人的,申請人提交單位法人證明(有的不需提交,如機關法人等)、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和法人代表的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的(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人提交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不管土地使用者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凡是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的,還須同時提交土地登記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的個人身份證。代理人為監護人的,不必再辦土地登記委託書,而須提交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監護人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集體土地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為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集體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為「四荒」地租賃合同或「四荒」地拍賣協議等。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對申請人的審核
對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申請人的審核按照對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的一般步驟和要求進行,即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土地登記機關查驗其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並對其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審查;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登記機關審查其法人資格證明、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和法人代表的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委託他人代理申請人,土地登記機關同時審查其土地登記委託書(監護人為監護人證明)和代理人的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此外,土地登記機關還應重點審核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設定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宗地為集體土地非農業建設用地的,申請人應與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者一致。
設定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宗地為集體所有的「四荒」地的,申請人應與「四荒」地租賃合同或「四荒」地拍賣協議中的集體土地使用者一致。
(2)集體土地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者一般為本農民集體的成員,此外經批准也可以為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經批准回原籍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幹部以及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
集體土地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使用者一般只能為本集體及其內部成員,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各類工業企業、商業企業、旅遊業、種植業、養殖業等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但特殊情況例外,如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與農民集體舉辦的聯營企業。經批准,農民集體按照聯營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聯營企業可以獲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入股方式興辦鄉鎮企業和外商企業的,該企業可以獲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等。
集體土地農業用地的使用者一般為本集體內部的成員,但特殊情況例外。
集體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比較廣泛,可以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開發能力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對土地權屬來源文件的審核
土地登記人員對批准用地文件、「四荒」地租賃合同或「四荒」地拍賣協議進行審核。
批准用地文件的批准單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資格和批准用地許可權。
「四荒」地租賃合同或「四荒」地拍賣協議的甲方(出租方或拍賣方)必須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三)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期限的審核
租賃、拍賣「四荒」地使用權,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四)對拍賣「四荒」地使用權拍賣金支付情況的審核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四荒」地使用權的「四荒」地使用者,應按「四荒」地拍賣協議支付拍賣金。
經過以上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需要報人民政府批准,經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注冊登記包括兩部分的內容:一是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二是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土地歸戶卡》。
五、頒發證書
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制《集體土地使用證》,並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頒發給集體土地使用者。

C. 政府可以對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確權嗎

政府可以對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確權。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內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確容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D.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4)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擴展閱讀: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E.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5)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F. 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分幾種

三種。

1、宅基地

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准,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

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

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業

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6)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擴展閱讀:

轉讓機制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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