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簽幾分合同
轉讓本身就違法,合同當然也不合法,自然無效
你難道看不出來他們是在回故意倒騰土地嗎,想利用答土地發財是不可能的,我看只罰款有點太輕了,應該把公司主管關進監獄才合適。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政府依法批準的,除了能批准政府還能依法收回。你弄個什麼轉讓把使用權給了別人,政府那些管批准和管收回的工作人員豈能讓你,這不是搶我們的飯碗嗎,我們的活你幹了,我們幹嘛,光等著下崗,整,怎麼也得整好幾年的工資,下崗就下崗
2.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需要多少人簽字
你們一個村的群眾都簽字也改變不了違法的事實,法律要求必須政府批准才能取得使用權,那樣就不會存在轉讓,因為審批的第一步就是取消原來的使用權,取消後就不用他參與了
3.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期限是多少年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期限農村耕地最長30年。要根據承擔期限而定。宅基地類的目前沒有法定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要看你用於做什麼,農業建設就可以,或者出讓人是依法取得並破產等能夠轉移使用權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4.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不是只有買賣雙方就可以簽訂
這是不行的,國家禁止土地私下轉讓
1.土地買賣合同由買賣雙方寫的是不合法的。因為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的買賣都應到當地國土部門掛牌才能進入市場買賣,未經國土部門同意擅自對土地進行買賣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2.土地買賣即以土地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租賃、抵押和交換等的活動,是在相對開放的平台下進行的活動,只有在開放公平的環境下進行才能完善土地交易的規則制度。國家禁止土地買賣行為,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簽訂轉讓合同,依法進行轉讓。
3.進行土地轉讓,要嚴格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轉讓期限、轉讓面積、違約責任等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6、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二)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3、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5. 集體房產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
自製土地契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你們只能是簽署協議,然後到法律公證處公證,土地契只能是回國土局的答,這個才有法律效力
如果想辦,的確很麻煩,這要看你們當地怎麼辦這些事
估計你要放點血了,碰上非常時期,你放血也沒用的
你的目標就是找相關責任人,辦齊土地證和房產證
村委會。國土局。。房管局。。。。
6. 轉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是否有效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內的企業和容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以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