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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25 03:07:03

A.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該有哪些

您好,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簽訂保密協議時需要注意: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B. 什麼是知識產權保密協議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分為多種:
1,專利研發人員與僱傭公司的保密協議
2,美術版專權與合同公司的保密屬協議
3,軟體研發人員與公司簽的保密協議
4,甲方公司於代理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
。。。。。。
無外乎是保證智力成果的研發技術、版權、專用權等不被告訴他人及權利關系人。

望採納

C.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注意什麼

(一)保密的內容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盡可能地詳盡的列舉,並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而且隨著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
(二)保密的人員范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些人是實行保密范圍的重點對象。對於那些基本很難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則不必列入保密的范圍。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較好的單位一般明確規定,某些秘密是只限於某些級別的人員才可以查閱、復制,具有保密需要的文件也會註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來證明這些本單位已採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一般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規定勞動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防止泄露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單位企業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
(四)保密協議的期限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在保密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除非商業秘密已經公開或者知識產權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五)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保密津貼應當在工資單上單獨列支,註明費用名稱。但是對於保密津貼的支付標准,我國現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企業可視自身情況進行適當規定。
(六)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D. 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書是什麼合同 如何生效 怎麼運作的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二、簽訂保密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關於兼職

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兼職,那麼這一約定有效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及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權利,企業單方面剝奪員工的勞動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業一律禁止員工兼職的約定是無效的。但企業的商業秘密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若兼職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那麼,員工的勞動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可以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到與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兼職,而不宜一概約定不得兼職。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 關於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並沒有確切規定什麼內容、什麼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採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後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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