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攤銷起始日期
㈠ 土地使用權什麼時候開始攤銷
土地使用權從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當月開始攤銷
㈡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開始時間以及是否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根據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時間在取得使用權的次月。房地產企業計入在建工程。其他企業可以計入無形資產,但繳納房產稅時要作為計稅基數
㈢ 土地使用權的開始攤銷時間新會計准則中提到了嗎
企業會來計准則——第十七條源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故無形資產攤銷一般從取得當月開始攤銷。
㈣ 土地使用權開始攤銷時間
取得土地證時即開始攤銷
㈤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開始時間以及是否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1、土地使用權在建造廠房期間應該攤銷,因為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有固定期限的,所以應從購入日就開始攤銷。
2、土地使用權一般應與廠房分開核算,其攤銷金額當然不能計入廠房的成本,不過如果是房地產開發商建造商品房的,應把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金額計入存貨成本。
㈥ 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是多少年
根據《稅法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籌辦費應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少於5年。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單獨計算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期,凡合同有年限規定的,按合同規定的年限攤銷,無合同規定的,按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
拓展資料:
攤銷指對除固定資產之外,其他可以長期使用的經營性資產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攤購置成本的會計處理辦法,與固定資產折舊類似。攤銷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中減少當期利潤,但對經營性現金流沒有影響。
常見的攤銷資產如大型軟體、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和開辦費,它們可以在較長時間內為公司業務和收入做出貢獻,所以其購置成本也要分攤到各年才合理。
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與折舊一樣,可以選擇直線法和加速法來攤銷無形資產。從金額上看,一般情況下,攤銷的費用相對於折舊費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說,大多數公司固定資產要遠遠大於無形資產,因此攤銷和折舊一般會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區分。
㈦ 入無形資產的土地攤銷年限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並按本准則規定處理。
(7)土地使用權攤銷起始日期擴展閱讀:
相對於每年攤銷額相等的勻速直線攤銷法而言的,是無形資產在使用的前期多計攤銷,後期少計攤銷,攤銷額逐年遞減的一種攤銷方法。採用加速攤銷法,目的是使無形資產成本在估計使用年限內加快得到補償。加速攤銷方法有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攤銷時間企業應當按月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於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可供使用(即其達到預定用途)當月起開始攤銷,處置當月不再攤銷。
去向企業自用的無形資產,其攤銷金額計入管理費用;出租的無形資產,其攤銷金額計入其他業務成本;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㈧ 在新會計准則中提到了土地使用權的開始攤銷時間嗎
企業會計准則——第十七條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故無形資產攤銷一般從取得當月開始攤銷。
㈨ 入無形資產的土地攤銷年限如何確定
給你一份官方說法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1。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專權,應當按實際支屬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
2。入帳後,自當月起,根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年限(一般為50年,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證上規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確定),分期攤銷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3。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應當將尚未攤銷完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雖然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期限可以很長,但實際攤銷中,由於轉入建造項目成本的原因,攤銷期十分有限。土地使用權攤銷的年限為50年,但合資公司合資經營的年限只有30年,請問怎樣攤銷土地使用權,有何法律依據?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因此,貴公司土地使用權按稅法規定可以攤銷的年限,以土地受讓合同為准,合資公司合資經營的年限只有30年,30年後如果注銷清算,其沒有攤銷完的部分仍體現為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可以在轉讓時得到補償。
㈩ 土地使用權攤銷情況,攤銷年限是多久
不少於十年。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作為投資或者受回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答、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例如,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將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應當按40年期限攤銷。
拓展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
1、無形資產採取直線法攤銷,土地攤銷年限50年。
2、在取得無形資產的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3、攤銷公式:年攤銷額=無形資產原值/攤銷年限月攤銷額=年攤銷額/12此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攤銷的年限應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使用年限,進行攤銷。土地使用權攤銷一般使用平均年限法。如果土地使用權無法確定使用年限,稅法規定按10年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