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什麼權
⑴ 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是什麼
知識產權為私權,是以私權名義強調了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權利本體的私權性是知識產權歸類於民事權利范疇的基本依據。私權是與公權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所謂私權,即私的權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它是私人的權利。這里的私人,特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即處於平等地位的人。即使國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出現,但也與其他民事主體形成相互平等之關系;
第二,它是私有的權利。這里的私有,意指民事權利為特定民事主體所享有。所有權是特定人直接支配所有物之權利,債權是特定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這說明,私權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權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權利;
第三,它是私益的權利,這里的私益,也就是與公益相對應的個人利益。根據私法的原則,允許「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形成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其他關系」,追求合法的私利。知識產權歸類於私權,在於它具備私權的一般確認標准;它是「關於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種權利」(利益說);是「關於平等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關系說);是「私法上所確定的權利」(法律說)。可以說知識產權的產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於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離開了民事權利體系,知識產權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法找到其應有的歸屬。
⑵ 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專利」,屬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包括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知識產權書籍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⑶ 知識產權實施權的設定是指什麼
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實施權。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依法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
專利權人可以對其專利權設定專有實施權(《專利法》第77條第1款。《實用新型法》第18條第1款、《外觀設計法》第27條第1款亦同。規定「專有利用權」的有《半導體法》第16條、《種苗法》第25條。《商標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了「專有使用權」)。專有實施權人在其設定的權利范圍內,能夠行使針對其他人的排他權(《專利法》第77條第2款),能夠提起停止侵權(《專利法》第100條、第101條)、損害賠償(《民法》第709條、《專利法》第102條)等請求,享有與專利權人同樣的法律保護(關於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一1))。專用實施權的侵權行為也是刑事處罰的對象(《專利法》第196條)。
與普通實施權的許可不同,由於所設定的能夠對他人行使禁止權的專有實施權與第三人相關,所以《專利法》要求以登記為其有效要件,就是考慮到其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可預測性(《專利法》第98條第1款第2項。准用《實用新型法》第18條第3款、《外觀設計法》第27條第4款、《商標法》第30條第4款。《種苗法》第32條第1款第2項。在《半導體法》第21條第1款第2項中為對抗要件)。再者,由於就專有實施權的轉移(原則上雖需要專利權人的同意,但當與發明專利實施的營業同時轉讓或繼承時,則不在此限。《專利法》第77條第3款)、質權的設定(需要專利權人同意。第77條第4款)等都是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所以促進了專有實施權的有效利用(第98條第1款第3項)。
在已設定專有實施權的情況下,雖然專利權人也不能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第68條但書),但卻能夠另外在取得專有實施權人的普通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實施發明專利。而且,即便專利權人設定了專有實施權,但應該認為其依然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雖說是專有實施權人,但在未取得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其他人許可普通實施權(第77條第4款),為了使該規定具有實效性,專利權人對未取得專有實施權人許可、實施專利發明的被許可人之行為將被作為侵權行為,有權要求其停止實施。那麼可以說,未取得專有實施權人許可的發明專利之實施行為作為專利權的侵害行為,則是一種利益均衡的當然結果。
⑷ 知識產權是什麼意思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禁止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
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4)知識產權是什麼權擴展閱讀: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⑸ 知識產權又稱什麼權
知識產權,來也稱其為「知識所源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