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容土地的所有權怎樣劃分
A. 土地使用權的劃分有幾種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B. 如何區分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C. 關於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問題:為什麼這樣劃分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劃分有其特定的意義和作用,因為存在需要,所以劃分。
所有權是關回於物的財答產歸屬的體現,即解決的是物由誰人擁有的問題,所有權的權能,即所有權行事方式,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而這四項權利是即既可以分離行使,又可以合並行使,這樣說可能比較容易理解,即所有權的表現方式之一是使用(權),他們之間的區分跟有期無期並沒有必然的聯系,他們的區分是由於生活處理民事關系的需要。舉例說明:我買了一件衣服,即我對這衣服擁有了所有權,即我可以占、穿著這件衣服,也可以通過出租衣服而獲利,更可以專賣它或者扔掉它,這都是所有人的權利,但是,如果衣服被朋友借去穿了,那麼這時我們讓渡的就只是衣服的使用權,就是衣服穿著的使用價值,而不能說轉讓了衣服的所有權吧?衣服屬於你的,那麼所有權就是你的,你朋友得到的是使用權,這就是區分二者的根本需要和現實基礎所在。
D. 土地所有權如何劃分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你好,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劃分到底是屬於國家所有權還是集體所有權的問題,神州土地的小編幫你整理總結了關於《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確規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 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如何辨別
土地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F. 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分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內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容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G. 國家把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的所有權規國家還是集體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回、沙地、裸土地、裸岩等答。因此,只要在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權屬的土地,應該歸國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H. 如何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黃德清[案情]紅花幼兒園是一所民辦幼兒園,坐落在某小區的北側。為了保證小朋友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人身安全,紅花幼兒園在小區與幼兒園之間建起了一堵圍牆,可不曾想到,當天夜裡圍牆就被小區的居民推倒,水泥牆立即變成了一堆碎磚石。小區的居民認為,圍牆佔用了小區的土地,應被拆除,並揚言,不論結果怎樣,圍牆建幾次拆幾次。幼兒園認為,幼兒園的圍牆是建在自己的土地上,不存在侵佔小區土地的情況。雙方產生糾紛。 [評析]本糾紛的焦點是,圍牆到底建築在了誰的土地上。小區居民認為圍牆建在了小區的土地上,幼兒園則認為圍牆建在屬於幼兒園自己的土地上。雙方各執一詞,各不相讓。這個爭議實質觸及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不能分離的原則,也就是說不能把自己的房子蓋到別人的土地上。雖然單純地從物的角度來說,建築物和土地是可以分離的,但作為物權,建築物的物權必須是與土地所有權緊密相連的,一般不存在脫離土地所有權而單獨存在的建築物物權,因此,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應為同一權利人所有。如果自己的建築物建在了他人的土地上,就侵犯了他人的物權,應當接受物權法的調整。結合本糾紛來看,如果擁有圍牆物權的幼兒園把圍牆建築在小區的土地上,那麼幼兒園就侵犯了小區居民的物權,如果圍牆建在幼兒園自己的土地上,那麼小區居民的行為就侵犯了幼兒園對圍牆享有的物權。 解決該糾紛的重點是要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查明土地所有權權屬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查看規劃紅線。如果圍牆建築在幼兒園方的紅線內,那麼幼兒園對圍牆享有的物權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小區居民推倒圍牆的行為就侵犯了幼兒園的物權。如果圍牆建築在小區的土地上,那麼幼兒園就侵犯了小區居民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其要求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I. 到現在我們那裡還有很多土地沒有開發,請問土地使用權怎麼劃分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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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J. 土地所有權的分類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