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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無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24 20:23:56

Ⅰ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無需一並抵押。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無需一並抵押。這句話是錯誤的。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Ⅱ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是如何續期、辦何種版手續、續期權是否繳費都還沒有具體規定,這是下一步立法的問題。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我們購買了商品房,只是取得了70年的使用權,開發商是出賣房產所有權和7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產經營者。租房永遠是租賃房產,對所租賃的房產不可能享有所有權。

Ⅲ 土地使用權轉移地上建築物所有權是否隨之轉移

按照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房屋所有權轉讓,及對應的土地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

換句話說,也就是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是不能分開轉移的。

Ⅳ 地上附著物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Ⅳ 土地無地上物,有土地證,能否轉讓,如何轉讓

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依法是不能轉讓的。
但是,可以流轉,但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即用於農業,不得轉為非農業生產。

Ⅵ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及建築物應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及建築物由國家無償取得。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因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其上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現行規定由國家無償取得。

(6)地上物無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Ⅶ 這法條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這是一個亘古不滅的原則「地隨物走,物隨地走」。

土地使用權屬於誰,地上建築物就屬於誰,如果出現兩個權利主體,這就說明有錯誤了,不是土地局登記錯誤,就是房產局登記錯誤。但一般不會出現,開發商在拿地後,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後賣給小業主,就會申請製作小產證,屆時土地局和房產局會把土地、房屋的大產證分割後登記的。

我比較贊成上海市的作法,將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合成一家,只製作房產權證,既包含土地權屬登記,也包含房屋權屬登記,不會搞錯。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Ⅷ 法院能只拍賣地上建築物而不拍賣土地使用權么

可以拍賣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能夠強制執行:

1、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一樣,對劃撥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盡管這種處分權受到了限制,要經過有關政府批准)的基本權能,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和財產屬性。

2、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損害了債權人的依賴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佔用的國有土地,這些劃撥的土地也都登記在使用人名下。

3、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將造成更多的權利分離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的處置程序,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債務人財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上的建築物卻扔有所有權。

4、將劃撥土地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不會損害國家的利益。

法律已經規定了國家對劃撥土地所應收取的出讓金享有優先權,在拍賣被執行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時要首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在裁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時,承受的債權人也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出讓金優先權制度保證了國家在土地上的經濟收益。

(8)地上物無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麼,在執行程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

2、合法的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

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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