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表現在哪些情形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表現在哪些情形

發布時間: 2021-01-24 18:54:52

『壹』 什麼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如何處罰

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限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目前,我國一級土地市場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劃撥、協議和「招拍掛」出讓。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的規定,協議出讓價是所有土地出讓活動的紅線。工業用地出讓的,還應不低於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410條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相關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6條、第7條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60%的;

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6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40%的;

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貳』 你好,我是孝感市孝南區新鋪鎮遠大村的村民,舉報村官非法低價出讓土

基本上很抄難……但可以寫材料直接襲送到省級信訪局。一般省政府網站都有省長信箱,可以將舉報材料發送上去。不過,即便如此也基本沒戲。因為,省信訪局會把舉報發給市信訪局,市再發到鎮,鎮會發到村,由村來答復或傳喚相關村幹部咨詢。從流程上可以看出基本上解決不了幹部違紀問題,除非這個幹部折騰出的動靜實在是太大了,才會引起上層重視而直接派駐調查組。但這種腦子進水的村幹部有幾個呢?這么說吧,只要涉案金額不超千萬、舉報人數不超全村半數,基本上就是白折騰,因為紀委沒那閑功夫陪你打蒼蠅。

『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我國《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於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低價出讓,是指以低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於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 (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於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肆』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怎麼判

對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抄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條明文進行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伍』 非法佔用林地立案標準是

非法佔用林地立案標准情況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墳、建房、挖沙、採石、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5)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表現在哪些情形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五條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准執行。

第七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陸』 什麼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如何處罰

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限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目前,我國一級土地市場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劃撥、協議和「招拍掛」出讓。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的規定,協議出讓價是所有土地出讓活動的紅線。工業用地出讓的,還應不低於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410條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6條、第7條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60%的;
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6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40%的;
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