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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1-01-24 17:30:44

Ⅰ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工業用地的土地年限是50年;

教育、科技、迴文化、衛生、答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土地年限是50年;

旅遊、商業、娛樂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

土地到期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國家有權收回土地,並對業主進行補償;或是繳納土地出讓金,進行土地使用年限延續。

Ⅱ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子怎麼辦

今年年初,在哈爾濱工作了5年的楊國光通過公積金貸款買了一套商品房,50平方米的房子雖然面積不大,卻讓他感到滿足。當時,他還沒有考慮過70年以後房子的命運。

4月,溫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一事引起了全國關注,楊國光也不例外。溫州一位市民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辦理房產證時卻發現,所購買的房產因土地使用權已經過期無法過戶。資料顯示,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且土地使用證已經過期。一時,房子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要不要補繳地價款等,成為人們討論的焦點。

「不管20年還是70年,一旦到期,買下的房子會如何,又該做點啥?」想到這里,楊國光心裡有些不踏實。他向律師請教後了解到,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待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屬於業主。

溫州的情況並非個例,在國內,深圳、青島、重慶等地都存在類似問題。在青島,一些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也只有20年或30年,其中部分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

一些網友認為,土地使用權到期關繫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並回到法律的源頭妥善解決。

研究續期法律細則,是給群眾的「定心丸」

對多數人來說,房子是家庭最重要的財產。但土地在使用期滿後該如何續期,卻一直是法律上的一個「模糊點」。

黑龍江省聞明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文明說,早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對土地70年大限後的處理就引發過廣泛爭論。最終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由於法律條文缺乏細則,對續期方式、補繳標准等未明確,公眾對永久擁有住宅的預期存在不確定性。

針對土地使用權到期,部分城市進行了地方政府層面的探索,但缺乏頂層設計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表示,物權法涉及的自動續期是一個重大問題,應在全國范圍內有統一的法律解釋。這個問題不能由地方政府來做,否則各地出現不同的規定,容易引發更多問題。

不少專家和網民對此次保護產權的意見持正面看法,認為是對民意的尊重和回應。作為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台的產權保護頂層設計,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說,有恆產者有恆心,物權法明確了「自動續期」,而意見提出對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法律安排開展研究,並強調良好和穩定的預期。盡管沒有出台具體內容,但特別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於財產保護的方向進行制度設計。

制定細則還需「以民為本」

業內專家建議,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無法迴避,需慎重對待。一方面,藉助保護產權的意見出台契機,對續期的細則解釋盡早提上日程,給出具體的法律注腳,消除「模糊空間」。另一方面,以「以民為本」為基本原則做好頂層設計,增強公眾對國家相關制度的信心。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土地使用權續期的關鍵是繳費問題。如何續期?有償還是無償?有兩個辦法:一是免費,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應把利益免費讓給業主。」黑龍江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曲文勇認為,購房者買房時房款已包含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付出的合理部分,即獲得了相當於永久性使用權。從這個角度看,應讓利於民,也符合意見「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要求。

網友呼籲,立法部門應該盡快就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做出詳細司法解釋,建議原則是自動免費續期,如果一定要收費,也應合理。

多位專家表示,把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費用改為定期繳納低額稅收模式,也是自動續期的一種探索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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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產權20年的房子,還有9年到期了怎麼辦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准准於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

法律沒有對費用的交納作出規定。民間一直有傳言說產權到期後房子由國家無償收回的說法,這是不了解房地產權利和不懂法的庸人自擾!

房地產的權屬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產權是屬於產權人私人的,永久的。而土地只有使用權,土地的產權歸國有,所謂的「產權剩多少年」實際上是指土地的使用權還剩多少年,我國的住房是從開發商拿地的時候算起。

(3)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Ⅳ 房屋產權20年到期怎麼辦

、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

那麼,怎麼續期?是免費的嗎?

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

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

依一定比例繳費。(據《人民日報》)

請注意,政府從來沒說過免費續期。

《物權法》只說到期後「自動續期」,

沒說這個自動是免費給的。

而《土地法》則說土地使用權必須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使用權出讓金。

那麼,

續期的費用又是多少呢?

據溫州網消息,

最近,因為歷史原因,

溫州有一批20年產權的房子,將陸續到期。

如果要續期,

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

至少,溫州現在是這么乾的

而且,溫州這么干

對其他城市來說

可能就是一座風向標……

「這次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全國可能也屬先例。我們也沒有什麼可資借鑒的經驗。這次媒體報道了此事,我們覺得這是個好事,增加了市場透明度。」——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張少清。

而且,你要知道——

其實,這個「產權」

並不是從你買房之日計算

而是土地被拍賣後開始計算
看到這里,您大概也明白了,

我們大概能做的,

就是在相關政策明確前,

買房時提前關注土地使用權年期的問題,

盡量選擇產權比較長的樓盤入手。

Ⅳ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後怎麼辦

一、研究背景
上世紀80年代末,深圳和上海開啟了中國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先河。年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在堅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隨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中國基本確立和逐步完善了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制度。
作為國有土地出讓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出讓期限以及到期處置一直備受關注。盡管相應法律法規明確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並對土地使用權到期處理的原則做出了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比較模糊,迴避了續期是否需要繳費,繳費的標准和方式等核心問題。而這些核心問題的模糊,造成了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管理面臨無法可依的局面,進而影響到土地使用者未來預期和土地利用行為。
因此,開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處置問題研究,一方面是滿足當前國有土地管理的迫切需要。時至今日,一些在土地出讓最高年限規定出台前出讓的土地已經到期或者瀕臨到期。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則,地方政府在與使用者協商談判時,引發了較強的社會反響甚至發生了矛盾;與此同時90年代出讓的綜合用地、工業用地也將在10-20年內到期,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處理辦法已經到了必須明晰的時候。
另一方面,研究國有建設用地到期處理問題對於完善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也有重要意義。就當前的形勢看,繼續依賴新增建設用地的出讓收益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是不可持續的。研究國有建設用地的到期處置,不僅有利於實現可持續的土地出讓收益制度,更具有三個方面的深遠意義。第一,是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需要。目前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賦予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讓金的形式獲得土地收益,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主要實現形式,國有土地到期後續期費用的明確是對現行有償出讓制度的補充和完善;第二,是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實現保值增值的需要。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是國家所有的最重要的資產,國有土地出讓制度的建立大大提升了土地資產的價值,到期續期或按規定收回將有效保證土地作為國有資產的性質並使其保值增值;第三,是持續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需要。土地出讓收益為城鎮化過程中各類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配套提供了必要保障。新型城鎮化是中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所以形成合理的到期收回制度和對續期收費制度是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支撐。
二、現行政策法規梳理
中國涉及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處置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第一,規定了各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二,確定了國家在使用權屆滿時優先無償收回土地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提出了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的權利,明確提出應重新支付出讓金。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二)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堅持了國家在使用權人不申請續期以及出讓人不批准其續期申請時,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第五十八條規定中的第(三)項,即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未被納入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范圍。
(三)200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
第一,對使用權人到期續期的權利和程序、續期申請得到批準的權利、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駁回續期申請的權利、國家駁回續期申請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等規定與200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保持一致。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第二,堅持有償出讓原則,用詞又從2000年示範合同文本中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改回1990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三,未明確國家在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是否需要對地上不動產予以補償以及如何進行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
第一,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的規定,但沒有明確續期的程序、是否需要繳納費用以及如何繳納費用。
第二,對於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2008)
第一,明確了使用權人提前一年申請續期的程序。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
第二,保障了使用權人續期申請得到批準的權利,但仍然賦予國家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權利。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土地使用權人的續期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第三,堅持了續期有償使用的原則,但用詞從土地出讓金改為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五條規定,「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四,賦予國家在使用權人不申請續期以及出讓人不批准其續期申請時,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收回時應當對地上不動產的殘值予以補償。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六)小結
現有多個法律法規都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處理的問題,其相關規定在逐步改變和完善,一些明顯的特點和問題包括:
第一,對土地使用權人續期使用土地的權利保障逐步深入。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把國家無償收回到期使用權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是表明使用權人有申請續期的權利,但沒有規范國家對其續期申請是否予以批準的原則;200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和2007年修正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則要求國家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到期土地外,應當批准使用權人的續期申請;2007年的《物權法》更是直接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也即政府不能無償收回到期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從規律法規的變更來看,國家越來越重視對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的保護,逐步限制政府權力。
第二,堅持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但對於未來如何繳納續期使用費用沒有明確的態度。續期繳納費用的用語經歷了「出讓金——土地有償使用費——出讓金」的變動,這個變動實質上反映了規則的不明確。土地出讓金是一次性繳納一定年限的費用以使用國有土地,應該說它屬於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一種。然而,土地有償使用費除了可以像土地出讓金那樣一次性繳納,還可以實行按年分期繳納,這個用詞的變動實質上反映了制度設計上的非明確性。
第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收回到期的住宅建設用地外的其他國有經營性土地,但需要對其上不動產按照其殘值予以補償。自200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以後,明確了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應當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三、國內外實踐借鑒
(一)上海
上海提出了到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2010年上海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公告(滬預申請告字(2010)第02號)中提出「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等內容,其中包括面積3.56萬平方米的商住地塊,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交易中均屬首次。
這一申請須知引發了廣泛的討論,爭議的內容主要在於:商住用地是否屬於住宅建設用地,是否受《物權法》保護。如果屬於或者部分屬於住宅建設用地,那麼就應該全部或住宅部分受到《物權法》保護而自動續期;如果不屬於住宅建設用地,則意味著上海市政府在並沒有明確某塊土地是否是公共利益需要就已經做出了收回的規定。
(二)青島
青島主要是考慮了歷史遺留問題,從迴避個案問題的角度,通過補交出讓金等延長出讓年限的做法,將已經到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當前國家法律規定的最長出讓年限。
青島市黃島區的阿里山小區的土地大都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出讓的,其出讓時由於缺乏統一規定,出讓年限較為隨意,分別為20年、30年、35年不等。目前阿里山小區一共有5071戶業主,其中310戶業主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將於2009年6月30日到期。這類住宅土地使用權屆滿時可以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自動續期,但續期年限如何確定,續期費用如何繳納則成為爭議最大的問題。
青島阿里山小區採取了個案處理的方式,根據當時業主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付出的對

Ⅵ 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國土部明確答復!

長安君今年4月,一條消息震驚整個溫州房產市場。溫州出現一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聽到這個消息以後,我和我的小夥伴都驚呆了。本來就買不起房,現在有了房子到期還要花一大筆錢,請讓我吃包辣條冷靜一下。幸好國土部給了明確答復,到底土地使用權到期要不要花錢,看完你就知道了。

23日上午,國土資源部召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發布會,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發布會上透露,對於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如何處理,國土資源部出台了過渡性措施,即業主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需要繳費,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國土部談溫州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自動續期不收費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意見》發布後,社會各方很關注,一些媒體關注溫州等地出現的少數住房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

近期,國土資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如何處理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請示》,溫州當地群眾期盼盡早解決2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方便其辦理住房交易、過戶以及不動產登記手續。為解決這些群眾當前面臨的實際問題,維護其應有權益,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協商之後,復函並抄送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採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國土資源部提出「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是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的要求,主要考慮是便民、利民,在相關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先解決一些群眾當前面臨的住房不能過戶等實際問題,維護群眾權益,解決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難題。

之所以是過渡性辦法,一方面是溫州這次出現的問題,牽扯麵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屬於改革初期先行先試造成的個別情況,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是相關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先按此辦法操作,待相關法律安排出台後,再與之做好銜接。

對帶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續期問題,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

溫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回顧

今年4月,一條消息震驚整個溫州房產市場。溫州出現一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其中,不少市民發現,他們持有的土地證上寫著土地年限20年到期。

據報道,經當地國土資源局初步排查,溫州市鹿城區內即有600餘宗(套)。而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而且,這次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全國可能也屬先例。

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當時,為了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怎麼辦?

從全國范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公眾關注,不論是最高年限70年,還是低於這個年限,到期了該如何續期呢?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意見》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認為,《意見》尊重並回應了民意,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並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那麼就意味著,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的法律條文由於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難以操作。

楊立新認為,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一是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三是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看點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不會損害既有權利人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出台的背景、意義與主要內容。

王廣華說,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是深化生態文明制度改革、建設美麗中國、落實新發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制定《辦法》也是中央確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務之一。

制定《辦法》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進行統一確權登記有利於進一步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構建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義重大。

王廣華特別強調,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不會限制地方發展空間,不會影響現有自然資源管理體制和格局,不會損害既有權利人合法權益,不會搞重復登記。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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