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使用權
㈠ 買下房屋使用權可以終身居住嗎
一般最高是70年,但是如果是二手房的話眼看元房主是什麼時候買的。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眾首先要明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憲法和物權法保護,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目前規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拓展資料;
交易形式:
公房承租人之間以互補差價的方式互換房屋使用權; 公房承租人有償轉讓房屋使用權; 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 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條件及辦理手續: (1)持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①-④項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①申請書;
②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
④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5)通過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8)可能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也可以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廉租戶,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權買賣的風險 使用權買賣實際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圍內,這不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產權不明的房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
㈡ 房屋居住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嗎
殘疾弟弟住在裡面繼母不能直接趕走,要讓你弟搬走要通過騰房訴訟解決。
㈢ 房屋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嗎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
2.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3.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陸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權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運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權中的使用權具有特定的內容;例如地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地上建築或植樹使用為內容,地役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為內容,用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為內容等。中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資源使用權亦屬此類。
㈣ 居住權與使用權有什麼不同
簡單的舉個例子,從租房子來說,租了下來,就獲得了居住權,但是你卻沒有權利去支配房子的其他用途(比如轉讓或者賣給別人),而房子的主人不但有居住權,而且還有使用權(也就是對房子的支配)
㈤ 房屋居住權和使用權咨詢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
內第二、居容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㈥ 房屋使用權(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㈦ 房屋的使用權和居住權是否是同一個法律概念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回、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答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㈧ 房屋居住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嗎
你繼母只有使用權沒有資格讓你弟弟走的,放心讓你弟弟在裡面住的,房屋居住使用權相當於白住一輩子只能住不能賣沒有房屋支配權。
㈨ 承租權與居住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房屋承租權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頭或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與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權利。
房屋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是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它以他人所有的房屋為權利客體,以排他性的佔有、居住為權利內容,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其餘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居住權人在權利范圍內行使居住權,對於任何妨礙權利行使的行為居住權人都可以直接向其請求排除妨害。可見,居住權是一種以對他人的物的佔有為前提、由特定人對他人所有的物進行用益的權利,是一種用益物權。
居住權是物權而非債權,通過合同設定的居住權與租賃合同設定的租賃權有相似性,但法律性質具有根本的差異。租賃權在法律上「仍是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其債權的色彩仍然十分濃厚」,不僅涉及到租賃權本身存在的前提,而且是由法律設立一項制度的社會目標以及物權制度的基本要求決定的。當權利直接針對一個物發生作用時,這樣的權利被稱作物權;而當權利的擁有所針對的是另一法律主體,後者有義務為權利擁有方履行一定的行為,這樣的權力即構成債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僅能先請求出租人交付租賃物,非經出租人履行租約,交付租賃物,容許承租人用益後,承租人不能支配租賃物」。⑤這是因為租賃權並非直接對於物為支配的獨立的權利,而是對於出租人允許承租人為使用的債權所附從的權利,是允許使用房屋這一債權「所生之反射效果」。⑥也就是說租賃權不只是包括對房屋為使用收益,還必須以請求出租人交付房屋佔有為前提,在出租人轉移佔有之前如果他不依合同將標的物轉移與承租人而是轉給他人使用,那麼承租人即喪失租賃權,無權要求出租人交付該房屋以保證租賃權的行使,而只能以合同約定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是與居住權最明顯的區別。居住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而非其他權利的附隨後果,不以交付為前提,根據嚴格的登記要件主義,居住權的設定必須以登記為條件,而一旦設定,不論房屋是否已經現實地轉移了佔有,居住權人都對該特定房屋享有了排他性的權利,對於任何對該權利的行使造成妨害的行為居住權人都可直接對抗,無需藉助原設定居住權的合同的效力,這無疑比要求所有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損害賠償金更能有力的保護居住權人的利益。另外,法律制度的設立必須達到這樣的目標:於該制度所帶來的社會效益相比,同時增加的社會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居住權具有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居住權當然的、與生俱來的、固有的屬性,而租賃權之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則是租賃權的效力強化以後的結果,二者是有差異的。基於現實的與學理上對租賃權與居住權兩種權利的分析,我們可以進一步將兩種權利的區別具體化。首先,租賃權的行使以支付租金為必要。「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當事人一方取得標的物的使用權是否須交付租金,為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的根本區別。當居住權通過合同設定的時候可以約定一定的對價,但這一對價不為取得居住權的必需;而在因遺囑、法律直接規定、乃至時效取得居住權的情況下,更無對價可言。其次,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承租人受讓的是所有權人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負有不得隨意轉租的義務,即不經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不能將該房屋轉租他人。「承租人未經出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居住權基於其作為一項人役權的性質雖然不能讓與,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被轉讓,在居住權由他人行使時並不改變居住權應有的權利狀態。⑦也就是說,如果居住權人將部分房屋出租以解決生活之需,應是法律所容許的,所有權人不得干涉,更不能因此而單方解除當初設立居住權的合同。再次,我國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有義務向承租人提供適合使用的房屋,承租人自行維修的,維修費也由出租人負擔。而對於居住權人來說,在其居住期間對房屋進行必要的維修應為其居住的題中之意,房屋所有權人除必要的大修外不負有維護房屋以供居住權人使用的義務,這是由居住權作為一項用益物權所必然具有的性質。最後,居住權雖具有時間性,但由於居住權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設定,因而該自然人的生存期限,即為居住權的最長期限。如果居住權同時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設定,則該自然人中生存期限最長的人的生存期限即為居住權的最長期限。從這個意義上講,居住權的期限一般是永久的、終身性的。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租賃權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年。(節選自中國法院網《居住權與租賃權法律性質之辨析》作者: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史可菊)
㈩ 僅具有使用權的房屋,共同居住人可以繼承嗎
1.承租人已故,但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產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依據是合同法229條 如果租賃人死亡,在租賃期內該戶共同居住人有權要求繼續按原租約履行。依據是民通意見119條第1款 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況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 2.使用權非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 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因為使用權帶來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3.本質上是否可以理解為將使用權房屋出售給開發商從而將現金變為承租人遺產 可以那樣理解,從結果上看是一樣的。如果從法律上理解,就是因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發生了產權變更從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賃利益,因此對侵犯承租人的這部分利益給予補償或者賠償。換到房屋拆遷就是因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權利而依法給予拆遷補償或者安置回遷補償 4.按照繼承法第13條提出的可以平均分配 因為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是沒有變化的,在這個情況下雖然其戶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在租賃期內承租,但是在拆遷時租賃的房屋依然是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所以拆遷補償是對承租人的合法補償而不是對共同居住人的補償 因此即使拆遷補償是在承租人故去後才取得,但是是對其生前權利所置換出來的利益,依法可以按照遺產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可以適用繼承法處理 5.請懂得相關法律的人士給予詳盡的解答 這里是購房版塊,如果可以的話能不能請你把這個提問重新分類到法律版塊呢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