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第五版吳漢東
A. 中國知識產權法界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很多了,比如:抄
社科院襲:鄭成思老師(已逝)、唐廣良、孫憲中、李明德、李順德等
中南財經政法:吳漢東、胡開忠、曹新民等
人大:劉春田等
中國政法:馮小青、張今、張楚、來小鵬、費安玲等;
北大:張平、鄭勝利、陳美章等
其他不列了,還有很多很厲害的中青年學者,比如薛虹、馮曉青等,這些都是看過他們的書或者論文的,具體你可以到有關知識產權網站去找,肯定有更全面的。
B. 知識產權法書籍推薦
建議可以看看吳漢東教授的書,吳教授是我國知識產權法界泰斗級人物。
C. 知識產權法專業研究生哪個學校最好
北京大學 知識產權學院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是1993年在北京大學原副校長羅豪才教授和原香港星光傳訊有限公司黃金富先生大力倡導和資助下成立的。學院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從1992年開始籌建,其間得益於香港星光傳訊有限公司主席黃金富先生的慷慨資助,並受到國家教委、專利局、版權局、商標局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大力支持。學院由北京大學領導,並由學院董事會監督管理。董事會由17人組成,現任董事長為黃金富先生,副董事長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豪才教授、原中國專利局局長高盧麟先生、北京大學副校長何芳川教授,學院院長為法學院吳志攀教授,秘書長為鄭勝利教授。學院的辦學宗旨是,培養具備一定科技知識基礎,掌握法學及知識產權基本理論知識,能夠在立法、司法、執法部門,企事業單位與科研部門從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實物與研究工作的高等專業人才。
D. 知識產權法全國高校排名
好像沒有專門知識產權的排名,只有民商法的。
我覺得考研不應該為了個人而去,吳漢東老師就曾說過本科看學校,碩士看專業,博士看導師,所以考研還得看學校的綜合實力(綜合實力強的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機會多一點,如出國的交換生、獎學金、科研項目、實習等等)和法學的總體水平。讀法學的當然考五院四系比較好了(因為很多好的企業和律所招人,都要重點院校法學院畢業的,當然了如果考公務員有個文憑哪裡都一樣),當然了總體實力很強的像清華和復旦之類的也很好。然後還得看你以後想到哪裡發展:北京的學校機會比較多一點,適合全國各地發展(當然在北方就會更有利),想到東部的華東政法和復旦會好一點,西部就是西南和西北政法的天下咯,南方的中南政法、武大、西南。還有,還得看一下是讀二年的還是讀三年的,兩年和三年各有各的優點和缺點,像武大和人大是讀兩年的,中南和西南就要讀三年。最後,還得看看學校出題的特點是不是適合你,像北大、清華和人大就是要看很多很多書的那種,而且沒有指定書目。中南的只要看三本書和論文,而且出的題簡單,但是知識產權中南有教育部人文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又有吳漢東老師坐陣,也是有很多人慕名而來,但是相對於北大、人大的還是好考多了。
知識產權的有名的老師,有吳漢東、劉春田、張今、郭禾、馮曉青、陶鑫良、張玉敏、李明德等等,可以看看在網上看看誰學術成果多一點嘛,www.iprcn.com是很不錯的知識產權學術網站。
E.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重要概念和原理的整理
吳漢東的《知識產權法》是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普通高校法學專業開設專業主幹課程的通知要求,由國家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組織全國政法院校和實踐部門一流的法學教授和專家合力編寫而成的。
包括如下重要概念和原理:知識產權法概述、著作權法律制度、著作權客體、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內容、著作權取得和期限、鄰接權、著作許可權制、著作權利用、著作權管理、著作權法律保護、專利權法律制度概述、專利權客體 、專利權主體、專利授權條件、專利權取得、專利權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權內容、專利實施許可與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權制 、專利管理和專利代理、專利權法律保護、商標與商標法概述、商標的構成 、商標權的取得 、商標權、商標注冊的無效、商標權的利用 、商標權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 、商業秘密權 、廠商名稱權、地理標志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植物新品種權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國際組織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要公約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制度。
F. 吳漢東的《知識產權法》(第四版)和(第六版) 有什麼區別 是不是版本越新越好
法律是不斷進行調整的,新版中的內容也是適應這種調整的,因而總體上會好一些。
G.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參考書目是哪些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參考書目包括以下幾種:
①101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202俄語、203日語任選其一
③605法學綜合課
④817知識產權法學
復試:1048民法學及知識產權法
法學綜合包括:民法、憲法刑法、民訴刑訴、商法等所有。具體包括:809中外法制史
1、范忠信、陳景良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鄭祝君主編:《外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810憲法與行政法
1、劉茂林著:《中國憲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周葉中主編:《憲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胡錦光、韓大元著:《中國憲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方世榮、石佑啟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5、方世榮著:《論行政相對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6、石佑啟著:《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範式轉換》,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05年第二次印刷。
811刑法學
1、齊文遠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馬克昌主編:《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張明楷著:《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12民法學
1、魏振瀛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2月印刷。
2、梁慧星、陳華彬主編:《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參閱近三年來法學核心期刊上的民商法論文。
813訴訟法學
1、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2月版。
2、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姚莉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修訂版。
4、陳光中、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5、湯維鍵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5月版。
6、參閱近三年核心期刊發表的有關訴訟法學的論文。
814經濟法學
1、劉大洪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劉大洪著:《法經濟學視野中的經濟法研究》(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覃有土主編:《商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4、雷興虎主編:《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815環境資源法學
1、呂忠梅、高利紅、余耀軍編:《環境資源法學》,科學出版社2004年8月版。
2、呂忠梅主編:《環境法案例辨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816國際法
1、王獻樞主編:《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修訂版。
2、劉仁山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修訂版。
3、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吳志忠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劉穎、鄧瑞平著:《國際經濟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知識產權法學
1、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吳漢東主編:近三期《知識產權年刊》,北京大學出版社。
3、參閱近三年來法學核心刊物上刊載的知識產權論文。
H. 論述知識產權法的地位
引言
對於法學教學、法學研究人員來講,一門法律學科的性質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問題,知識產權法學也是如此。目前國內法學理論界、司法界均承認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同時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已明確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性質。與知識產權的性質密切聯系的是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在此問題上學者們存有爭議,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屬於民商法部門,或者屬於民法部門。但筆者以為這個問題還沒有徹底搞清楚,有探討之必要,尤其是在諸多國家紛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探討此問題,意義更為重要。
一、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法地位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內學者關於知識產權性質的認識是一致的,認為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在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上,存在一定爭議,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一)國際公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鄭教授認為,國際間的多邊公約及雙邊條約對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重大影響。國際公法已成為知識產權法的主要淵源,因此知識產權應屬於國際公法領域。 1
(二)民商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為吳漢東教授,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應屬司法領域,但其保護制度多設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的規范,具有公法與私法結合的特點,實為保護私權之民事特別法。 2 這也是國內絕大部分學者的觀點。
(三)單獨法律部門。此種觀點代表人物為張平副教授,張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國際公法等各個法律部門中都有所反映,歸類很勉強,應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3 張教授的觀點與筆者的觀點不謀而合,惜張教授的觀點未受到充分重視,且理由有待進一步加強。
另有學者持知識產權應歸屬於經濟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觀點。
還有的學者企圖迴避該問題,「至於把知識產權置於何種法律中,是在經濟法中,還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國際經濟法、經濟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 4 筆者以為此種觀點是不足取的,學術上的觀點存有爭議,那就說明在某些問題上還存有模糊地帶,有待進一步澄清。
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國際公法、民商法的觀點僅抓住了問題的一個方面,或者過分突出了問題的某個方面,而知識產權歸屬於單獨法律部門的觀點缺乏足夠理由,難以服眾,這也許就是張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經提出知識產權應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而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原因。
依據法律部門劃分的標准和原則,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法學應當脫離現行附屬法律地位,成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所言在於「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人的解放,加速生產力的發展,增強國家競爭力的偉大實踐表明,這項制度本身就是一項傑出的發明創造。 2
二、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准
法律部門這一概念,在有的法學著作和教材中被稱為「部門法」,它是指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 3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4
法律部門或稱部門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知識產權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徵就是客體的非物質性。在信息時代的今天,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而傳統知識光輝燦爛,人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應接不暇,知識產權法學是否可以進而應該成為一獨立法律部門呢?
(一)劃分部門法的原則
對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不同角度可對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做出不同的概括。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三原則:整體性原則,均衡原則,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原則。 5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該有六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從實際出發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相對穩定原則;重點論原則;辯證法展原則; 6
筆者以為,之所以劃分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便於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科學技術的進一步提高,人們勢必創造出也來越多的精神產品,換言之,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越來越寬,同時也就需要越來越多的規范進行調整。當然,我們還要注意到各個法律部門之間適當比例之保持,具體的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法規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識產權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很多,知識產權擺脫附屬地位從而實現部門化,符合社會發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體系結構的頻繁變動。同時我們要拿出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
據此筆者主張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目的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穩定性原則;發展原則;
(二)劃分部門法的標准
在明確了劃分法律部門所應該堅持的原則之後,我們就需要談到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了。較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調整對象為主要標准、以法律調整方法為次要(輔助性的)標准劃分法律部門。 7 張文顯教授、沈宗靈教授也持此觀點。
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為知識產品,即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 8 知識產權對象的自然屬性是非物質的「智力成果」,社會屬性是「產品」,是財產,對象的內涵應顯示其兩方面屬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對象(保護范圍)勢必越來越寬廣,除了傳統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外,國際公約、各國立法或判例已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擴大到:計算機程序、資料庫、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未披露信息,商號或商業名稱、載有節目的衛星信號、商品化權的對象、特許經營、域名等。總體來講,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呈現出擴大趨勢,隨著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據此,澳大利亞學者彭道頓1984年提出了信息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者對此也有響應。 1
知識產權制度確實廣泛涉及許多領域,在科技、經濟、文化、藝術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將知識產權肢解為幾部分歸到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去。知識產權有自己的特殊性質和基本原則,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它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已被各國所接收。在聯合國下屬的機構中,有專門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各個具體的知識產權部門中都較早地建立國際公約,各國有一批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機構,有一套比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知識產權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決於在法理上是否劃歸某類或構成獨立分支,重要的是取決於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目前已經成為發展一個國家的經濟、科技、文化等事業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話已至此,筆者不得不提及當前世界發達國家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之加強,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日益成為各國政府促進社會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戰略手段。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成功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使美國擴大了技術創新和經濟競爭優勢,同時促進了TRIPS協議的達成,使全球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強保護時代。日本是世界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最為成功的國家,也是從知識產權戰略中崛起的國家,促成日本知識產權立國策略的主要動力來自兩方面:一是日本對本國工業核心競爭力下降的憂慮;二是現代經濟社會對智力創造活動合理機制的需求。 3 筆者以為,日本自然資源相對貧乏,人口眾多也是促使日本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原因之一。為此,日本不僅成立了知識產權戰略會議(2002年3月),提出了知識產權立國論,還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2002年7月),國會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長的知識產權戰略本部(2003年3月),進而推出了《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
我國要實現從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從粗放型經濟向集約型經濟的轉變,同樣離不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戰略」一詞源於軍事學,毛澤東同志在《中國革命戰爭的戰略問題》中講到:「戰略問題是研究戰爭全局的規律性的東西」。我國《辭海》對「戰略」一詞是這樣界定的:戰略是重大的、帶全局性的或決定全局的謀劃。 4 陳美章教授認為戰略是一種謀劃,是分層次的,戰略具有系統結構,陳教授還對知識產權戰略進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全局性謀劃和採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識產權戰略可分三個不同層次: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 5
剛才談到的是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准:法律調整的對象,現在談一談法律部門劃分的次要(輔助性的)標准:法律調整的方式。
法律調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法律化的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也決定了法律調整方法的多樣性……,當人們無法完全以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來劃分法律部門時,就可以依據法律調整方法來劃分。如刑法部門,主要就是依其獨一無二的法律調整方法—刑罰—而確立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 1
縱觀知識產權的調整方法,其調整方法綜合性,或者說多種手段相結合,包括民事調節、行政調節、甚至刑事調節,但它最基本的規范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採取以鼓勵、協調和促進智力創造活動,確認、保護、應用與傳播智力成果為宗旨的調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從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上看,知識產權法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
另外,筆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築起一道保護知識產權的長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執法、司法體系。在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完備法律規范的同時,我國進行了保護知識產權的組織建設,設立了國務院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領導機關,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組織。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司法組織系統的建設,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提供了體制上的保證。
值得欣喜的是國家已經注意到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並已經就率先將專利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提上了議事日程, 3 並於2004年6月7—8日在京專門召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座談會」,幾十名法律學家、經濟學家、政府官員濟濟一堂,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獻計獻策。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的高等教育當中,國家教育部已將知識產權法學已經與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等部門法學並列,成為法學本科生14門核心課程之一,從這一點上,也突顯了知識產權法這門課程的重要性。
結語
目前,知識產權法學的附屬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門分類的原則和標准,更與知識產權制度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紀的今天,在國外各國紛紛訴諸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此問題。知識產權法學的部門化,是與時俱進的理性定位,並非刻意拔高,我們只不過是去做我們應該做的事情,還知識產權法學以應有的地位和尊嚴。法是利益之器,保障著人類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絲毫不影響人類對高貴的嚮往。
I. 吳漢東的《知識產權法學》(北大出版社)第四版較之第三版有了些什麼變化
修改了專利法的部分內容,結合新修訂的專利法 其他部分修改不大 具體最好購買一本去仔細研究,我也只能說大概~
J. 我國知識產權法的專家有哪幾位
鄭成思,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全國人大 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員。已逝世。是我最崇拜的知識產權專家。吳漢東,蔣志培,李順德,唐廣良,劉春田,江鎮華,陶鑫良~~~還有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