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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

發布時間: 2021-01-24 16:29:10

A. 請推薦幾個知識產權案例

電子工業部第十八研究所訴秦皇島撫天電源公司、撫寧縣開關廠、撫寧縣撫寧回鎮經濟管理委員答會、孫洗塵、邵桂榮、魯文東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武漢銀鯊休閑用品有限公司、百盛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單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訴哈羅斯特瑞特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香港)富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B. 請問近期或者09年有哪些熱門的知識產權事件,急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 (摘要)

【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全文共6萬余字,現摘要刊登。報告全文將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近日出版。

隨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和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持續增長,審結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得以有效發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舊存的143件,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長33.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長111.96%。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如下特點:新類型案件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增多;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增強;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新型、復雜、疑難案件不斷沖擊著法律的邊界,拓展出需要法律調整的新領域,產生了更多更強烈的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個案的審理和裁決,對新問題和新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並給予及時回應。這些個案裁決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持法律的穩定與變動的和諧、維護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方面所作出的創造性努力。在總結2009年首次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8)》經驗的基礎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從其已有最終結論性意見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7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以新的撰寫體例形成本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一、專利案件審判

1、改劣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張建華與直連公司等專利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8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對比;若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某專利技術特徵而導致技術效果的變劣,則應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沈其衡與盛懋公司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3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即使被控侵權人沒有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通過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等同范圍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對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步驟順序的解釋

在OBE公司與康華公司專利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9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方法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時,可以結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審查檔案、權利要求記載的整體技術方案以及各個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步驟本身和步驟之間的實施順序均應對方法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

4、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技術對比分析方法

在薛勝國與趙相民等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5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等同原則時如何具體判斷「三個基本相同」和「顯而易見性」作了比較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同時指出,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程序中對其技術特徵所做的解釋如果未超出其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也與其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相吻合時,可以按照其解釋限定該技術特徵。

5、對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理解

在萬虹公司與賓士公司等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5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效力最終確定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在該無效決定效力最終確定之前,在民事侵權案件中不宜一律以之為依據直接裁判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6、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追溯力

在雪強公司與許贊有其他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7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專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稱的「裁定」,是指涉及專利侵權的裁定,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生效裁判的,就該案作出並已執行的裁定,不包括裁判認定不構成專利侵權所涉及的有關裁定。

二、著作權案件審判

7、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推定歸屬

在陳俊峰與金盾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監字第3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推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涉案作品著作權由金盾出版社享有的意願,從而肯定了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通過推定的方式予以確定。

8、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和發行的法定許可

在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法律適用關系,明確了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的音樂作品的錄音製品一經公開,其他人再使用該音樂作品另行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發行,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許可,不再適用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規定。

9、涉及提供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責任

在慈文公司與海南網通公司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提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涉及提供網路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的條件。從該案的再審判決中可以看出,如果網頁或網站上沒有顯示任何對應的域名或者網站名稱等信息可以表明該網頁屬於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認定該網路服務提供者系提供鏈接服務,其應對該網頁或網站上的被控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三、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

10、「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准

在「采樂」商標行政案〔(2008)行提字第2號〕中,明確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強生公司在前兩次提出評審申請時,已經窮盡了當時可以主張的相關法律事由和法律依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就相關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實質審理,並兩次裁定維持爭議商標注冊;強生公司援引修改後的商標法,仍以商標馳名為主要理由,申請撤銷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再行受理並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已決的商標爭議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如果要受理新的評審申請,必須以有新的事實或理由為前提。

11、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

在前述「采樂」商標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闡明了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認為,2001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於該法修改前已受終局裁定拘束的商標爭議不具有追溯力。

12、判斷商標近似時對特定歷史因素的考慮

在「秋林」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商標近似時,還可以結合特定歷史關系及處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慮兩商標共存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

13、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時商標近似的判斷

在「蘋果」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不僅應該將爭議商標與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進行比對,還應該考慮馳名商標保護這一因素。

14、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時間界限

在「散列通」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權利,一般應當以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權利為時間界限。

15、曾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期間的商標使用情形能否納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考量范圍

在「21金維他」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有些葯品名稱曾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在葯品標准被修訂而不再作為葯品法定通用名稱後,如果該名稱事實上尚未構成通用名稱,仍應當認定該名稱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據此,考慮該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時,可以參考其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期間注冊商標權利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宣傳等因素。

16、認定商標馳名時對商標注冊前的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中鐵」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商標是否馳名,不僅應考慮商標注冊後的使用情況,還應考慮該商標注冊前持續使用的情況。

(二)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判斷商標近似時對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因素的考慮

在「紅河」商標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細化了判斷商標近似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判斷侵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除要比較相關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等構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還應關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場混淆,因此應考慮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顯著性、是否有不正當意圖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18、判斷商標近似時對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諸葛釀」商標侵權案〔(2007)民三監字第3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考慮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尤其是在先使用、具體使用方式等因素。

19、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含義

在輝瑞產品公司立體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不能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他人此種方式的使用不構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裁決表明,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以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為必要條件。

20、判斷商標正當使用時對歷史因素的考慮

在「狗不理」商標侵權案〔(2008)民三監字第1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使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歷史因素;同時應根據公平原則,對使用行為作出必要和適當的限制。

21、對描述性商標的正當使用的判斷

在「片仔癀」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3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注冊商標具有描述性時,其他生產者出於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特點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圍內予以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視為商標而發生來源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判斷是否屬於善意和必要,可以參考商業慣例等因素。

22、標識使用者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對其獲得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影響

在輝瑞公司與東方公司不正當競爭及「偉哥」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3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原告明確認可其從未在中國境內使用某一標識的情況下,他人對該標識所做的相關宣傳等行為,由於未反映原告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的真實意思,不能認定該標識構成其未注冊商標,更不能認定構成其未注冊馳名商標。

四、競爭案件審判

23、經營者的非法經營行為與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非法經營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論經營者是否屬於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只有因該經營者的行為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才涉及該經營者應否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問題。

24、企業簡稱能否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在「山起」企業名稱案〔(2008)民申字第7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並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獲得保護。

25、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基本條件

在前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需具備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這三個基本條件;其中對於引人誤解和直接損害的後果問題,不能簡單地以相關公眾可能產生的與原告無關的誤導性後果來代替原告對自身受到損害的證明責任。

26、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條件

在「蘭王」雞蛋商業詆毀案〔(2009)民申字第50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商業詆毀行為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但商業詆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辨別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商業詆毀的語言作出限制,詆毀語言並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27、技術轉讓合同與以技術入股的合作經營合同的區分

在閆春梅與朱國慶技術轉讓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當事人所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從而認定涉案合同的性質為預付前期技術轉讓費加利潤提成方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中所約定的財務監督、技術指導等內容,表面上是合作經營內容,實際上是技術轉讓合同中技術轉讓方的附隨義務。

28、演藝經紀公司與演員簽訂的演藝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條款的性質及效力

在熊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關於演出安排的條款既非代理性質也非行紀性質,而是綜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據合同法關於代理合同或行紀合同的規定孤立地對演出安排條款適用「單方解除」規則。

六、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29、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華紀平與斯博汀公司等「手提箱」專利侵權案〔(2007)民三終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專利產品或者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即可以計算出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並以此來確定賠償額;在有關產品的利潤率難以准確計算時,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個合理的利潤率來計算;在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尤其是在需要酌定具體計算標準的情況下,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30、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數額的確定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各種開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納入賠償范圍;這種合理開支並非必須要有票據一一予以證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有票據證明的合理開支數額的基礎上,考慮其他確實可能發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賠償數額內,綜合確定合理開支賠償額。

31、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的付酬問題

在前述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發行的,可以向改編者支付全額報酬。

32、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在前述「紅河」商標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侵權人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並賠償權利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33、被訴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時的停止使用責任

在廣東星群公司與廣州星群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申字第9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惡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因處於同一地域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不停止使用則不足以防止市場混淆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該經營者承擔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的民事責任。

34、案件受理費的合理分擔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案件中,案件受理費的分擔不僅要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額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慮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本身是否成立,同時還可以考慮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當事人各自行使訴權的具體情況如有無明顯過錯等因素,不能僅按照原告請求額與判決支持額之間的比例確定。

七、關於知識產權訴訟證據

35、無著作權認證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著作權歸屬證明的證據資格及審查判斷

在「《宮S》」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2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僅可從事著作權認證的聯絡活動,但其並不具有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資格;確認境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結合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36、侵犯錄音製品製作者權案件中對權利主體及行為事實的審查判斷

在佳和公司與天中文化公司等鄰接權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4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提交了其與他人簽訂的兩份《合作協議》、表演者的擔保證明以及合法出版物,據此可以認定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被申請人是否具有《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不影響其行使訴權。

37、當事人放棄證據鑒定申請後對該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

在碩星公司與隆中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服務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3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證據未經司法鑒定的情況下,仍然應該根據該證據的來源、形成情況、客觀狀態等,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其真實性,不能直接以當事人放棄鑒定申請而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八、關於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38、重復訴訟的判斷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是否屬於重復訴訟,關鍵要看是否是同一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事實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對於已為在先生效裁判確認其合法性的行為,在生效裁判之後的繼續實施,仍屬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能夠再次被訴。

39、對非法經營行為的主管

在上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攜程計算機公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是否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並應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認定,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審查范疇。

40、依據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或競業限制條款提起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管轄

在陳建新與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廠等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8)民三終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原告有權選擇提起合同訴訟還是侵權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原告起訴的案由依法確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確定案件的管轄;對於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引發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以違約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勞動爭議,依法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如果當事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41、尚在執行程序中的判決是否可以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裁定終結執行

在天津高院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在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裁判文書雖未被撤銷,但該文書所認定的受侵害的專利權已被依法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結執行作出適當解釋,以便執行法院在當事人以專利權已經全部無效為由申請終結執行時,直接裁定終結執行,不需等待原執行依據的撤銷;同時,終結執行不影響原侵權判決的被告另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撤銷原侵權判決。

42、對侵權行為人變更其原侵權技術方案後的新實施行為的處理

在四川高院關於隆盛公司與傑明研究所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特定產品或者方法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後,行為人實質性變更了該產品或者方法中涉及侵權的相應技術或者設計內容的,有關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不屬於原生效裁判的執行標的;行為人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是否仍構成對該專利權的侵犯,應當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認定;行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停止侵害的義務,繼續其原侵權行為的,權利人除可以依法請求有關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外,也可以另行起訴追究其繼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43、對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再審案件的處理

在避風塘公司與東涌碼頭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7)民三監字第2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嘗試創新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處理方式,對於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在准予撤回再審申請裁定中一並對原判錯誤之處作出明確的審查認定,既避免了為改正原判錯誤認定而提起再審產生的程序不經濟,也體現了鼓勵和便於當事人和解解決民事爭議的司法政策取向。

44、涉外合同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認定

在韓國MGAME公司與聚豐網路公司等網路游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9)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判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關於「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規定,根據當時的立法背景和有關立法精神,應當理解為屬於授權性規范,而非指示性規范;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當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否則該法院選擇協議即屬無效。

C. 為什麼最高法公布的2014年商業秘密案件只有37件

那是案例來的。實際的案件數量肯定不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年)》從最高法2014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5件典型案件,涵蓋了已經入選2014
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10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全部案件。報告從中歸納出50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
映了最高法在知識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報告指出,2014年,最高法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趨勢有所緩解,受理案件數量整體趨向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需要明
確法律邊界或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在整體案件數量中仍佔有較大比重,專利行政案件涉及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等基本法律規則
解釋的案件比例較高,專利民事案件涉及侵權判定規則的案件較多,專利與標准結合、默示許可的認定等新類型法律問題開始出現。

同時,植物新品種案件繼續呈現增長態勢,所涉法律問題向品種同一性的對比等縱深領域發展;商標案件整體增幅平穩,商標民事案件基本穩定,商標行政案件比重進一步增加,涉及權利取得的正當性判斷、立體商標顯著性判斷等新類型商標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

此外,著作權案件整體增幅回落,所涉爭議向保護對象的確定、著作權權屬證明等著作權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問題回歸;競爭案件中涉及網路技術和新型商業模式的案件比重較大,商業秘密和仿冒行為案件繼續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審結壟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年)》全文約6萬余字,將於近日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D. 知識產權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您好:
民事起訴應提抄交的材襲料:
1、民事起訴書。(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6、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訴個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補充被告身份信息)
註: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紙

E. 因為香港問題,很多明星合作的品牌直接解約,那麼藝人單方面解約是否需要賠償

要視情況而定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這種情況下,藝人一方按「委託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託合同關系」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麼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大家是怎樣認為的呢?

F. 如何提高知識產權案件侵權賠償數額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曾經公布過一份《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例實證研究報告》,其中顯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判賠中,採用「法定賠償」判賠標準的佔78.54%;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判賠中,採用上述標準的佔97.63%;專利侵權判決的這一比例則為97.25%。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是私權。而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理,權利人通過訴訟活動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當然包括確定賠償數額的證據。而在實踐中,權利人極少提供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面的證據材料,直接選擇以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

G. 什麼是保密協議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也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如果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的損害填補原則確定,即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能夠確定的,根據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失難以計算,則員工的賠償金額為員工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即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工資或其他收益。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應寫明保密的范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保密的期限一般與勞動合同期相同,如長於勞動合同期,則長於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過競業限制條款來約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還1規定「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保密協議義務有以下幾項:

1.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諾不泄露屬於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泄露該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對外承諾不泄露屬於他人的商業秘密,則員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確使用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相應的員工不得為以下行為之一:

6.將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私自抄錄、復制、電郵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攜帶出公司范圍或者提供給他人閱讀、復制、傳遞;

7.將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的傳遞給公司的競爭對手;未經公司授權,以公司的名義或以公司員工身份對外發布、提供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8.在離開公司後,以在公司獲得的保密信息為其他企業或個人服務或牟利;

9.通過其他任何途徑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雖屬於他們、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P< p>

H. 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麼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一、演藝經紀合同是什麼性質?藝人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託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關系,委託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託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託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擁」等多種特徵。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列舉的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院明確提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在其他處理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這種「綜合性合同」的觀點。
這種情況下,藝人一方按「委託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託合同關系」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麼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
二、經紀人不同於經紀公司,與藝人的法律關系視情況而定。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演藝經紀合同》後,經紀公司不單是從事為藝人找通告、上節目、拍影視劇這類經紀服務,還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錢打造、包裝藝人,甚至進行專項的培訓、投資等等。在藝人沒有成為「搖錢樹」之前,可能還要給藝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說,經紀公司除了演藝經紀服務外,對藝人尤其是沒有成名的藝人還有較多其他投入。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經紀公司解約時,經紀公司要提出高額索賠的重要原因。
前面介紹的條款是相對公平的條款,至少還考慮了藝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著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騙取懷著明星夢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極不公平,不但沒有切實保障,甚至還騙取他們的錢財。希望有明星夢的人要小心,別被夢想沖昏了頭腦。
明星和身邊的經紀人個人,通常則不會給明星有專門的金錢投入,明顯不同於經紀公司。明星和身邊經紀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可能。
1、經紀公司批派經紀人為明星服務。
這種情況,經紀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明星是該經紀公司的簽約藝人,該經紀人是因受經紀公司指派為明星服務的。
如果是這樣,明星實際上是無權解除經紀人職務的,除非他已經決定同經紀公司解約,否則只能與經紀公司溝通,要求更換經紀人。
2、經紀人與明星個人直接形成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可能是簡單的僱傭,也可能是具有委託合同性質的合同關系。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為明星洽談形成的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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