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車位使用權
㈠ 只有使用權的固定車位,物業管理有權收回嗎
物業沒有許可權收回。
首先要看合同怎麼簽定的,如果是終身使用權,那麼物業公司不能收回。如果約定了使用年限的,那麼超過年限後,車位使用權交還給開發商。
㈡ 物業公司有權將小區車位對外出租嗎
如果是額外規劃的停車位,屬於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無權對外出租。
如果是小區配套的停車場,那麼停車場產權一般是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並分成,在滿足了本小區租戶的使用後,物業公司確實有權對外出租。
需注意以上一點,首先滿足本小區租戶優先使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利用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物業公司車位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
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
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㈢ 物業轉讓車位使用權合法嗎
不合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物業管理項目的地上車位是廣大業主的共同使用權土地回,車位的答收益經過業主大會同意,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用於物業管理項目的公益或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物業公司沒有權利越俎代庖,將車位使用權轉讓。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或業委會的物業服務合同是與期限的,物業公司憑什麼處分期限外的管理項目權益?如果是地下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產權單位授權才能有效,那麼收益應當交產權單位。
物業公司的做法是殺雞取卵,違法快速賺錢的不齒行為,業主們應當聯合起來抵制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
㈣ 使用權轉讓的車位更換物業公司後還有效嗎
使用權轉讓的車位更換物業公司的話還是繼續有效的,即使更換了物業公司,畢竟使用權已經歸你了,那麼車位就歸你所有。
㈤ 為什麼要規定小區業主的車位優先使用權
近年來,由於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提高,個人擁有汽車量不斷增加,「停車難」成為了一個社會熱點難點問題,並由此引發了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業主之間的多重矛盾。
對於小區內的車位、車庫的分配和使用,《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車位租售引發業主爭議
某小區的車位與住戶配比為0.5:1,開發商在銷售車位時,規定每戶最多隻能買一個車位。業主入住後,物業公司在出租露天車位時,同時規定每戶最多隻能租賃一個車位,已經購買了車位的業主不得再租賃車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上述規定,引起了一些業主的不滿,並引發許多爭議。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業主提問淵以下簡稱問冤院我家有兩部車袁地下車庫還有未售的袁我為什麼不能買兩個車位鑰憑什麼我買了車位就不能租車位鑰專家解答淵以下簡稱答冤院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案例中小區的車位配置比例為0.5:1,也就是說,小區最多隻能有一半的業主可以享有車位。此處,獲得車位的使用權的途徑包括購買、獲贈和租賃等方式,這些方式是平行的,也就是說,通過這些方式處置車庫車位後,單個業主所獲得的使用權不能超過1個,如果多於1 個,就違反了配置比例。
因此,在車位配比等於或小於1 的情況下,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有權拒絕業主購買或租賃多於1 個車位的要求。如果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向同一業主出售或出租了2 個或2 個以上車位,其他沒有購買或租賃到車位的業主可以向法院主張確認合同無效。
佔用小區公共部位設定的車位屬業主共有
答:有業主認為,無論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車庫車位,都是佔用了除房屋專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成的,而這些車庫車位和其他場地也應當算是歸全體業主共有的共有空間。
根據《物權法》第74 條第3 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小區內的所有車位都屬於業主共有。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也沒有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確定」,小區內按照規劃批准建成的車庫、車位,在銷售之前,當時還不存在業主共有,整個建設項目的權利人就是開發商,開發商依法對這些車位、車庫具有處置權。
在開始銷售之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設定的車位,產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車位是租是售開發商有權決定
答:在上面第2 點的分析中,已經明確,除佔用公共場地而建成的車位之外,其他車位、車庫的產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因此而具有處置權。既然如此,那麼是出售、附贈或者出租,其決定權在開發商,而不在業主。法律限定的是開發商出讓車庫車位的對象,而不是處置方式。
露天車位租期不得超過20年
答:通常,露天車位是佔用了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而建設的,物業公司負有對其進行管理的義務,可以將其劃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業公司與業主變相簽訂合同約定租賃的期限為70 年,這樣的租賃合同是部分無效的,因為根據《合同法》,最長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露天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是否有權免費使用?這主要看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的約定。如果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不收租金,則業主在繳納了車位的物業服務費後無需交納。但如果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對此未作約定,在車位配比不足的情況下,
為了合理分配資源,物業公司或者業委會可以通過有償使用的形式將車位出租。業主對公共車位的共有權,不一定體現為佔用某一個車位,也可以體現在對公共車位經營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車位的業主相對於其他業主來說多佔用了公共資源,按理也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計程車位所得收益應按約定分配或依法納入維修資金。
其他小區車位盡量短期租賃
答:業主能否購買或租賃旁邊小區的車位?《物權法》對於「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是一項強制性的規定。「首先滿足」不同於「優先滿足」。「優先滿足」是指在同等條件下,業主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業主以外的其他人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那麼開發商將車庫車位出售給他人,就沒有侵害業主的「優先購買權」。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74 條的規定,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業主更高的條件,都不能首先賣給其他人,除非是小區業主書面承諾放棄購買、租賃車庫車位。如果該小區的開發商將車位賣給其他小區的業主,只要將來無法實現其按車位配比享有車位的業主提起訴訟,法院都可能認定其他小區業主購買車位的合同無效。
那麼,業主能否租賃其他小區的閑置車位呢?按照物權法物盡其用的原則,是可以的。業主的需要有一個時間段,小區開發初期,可能入住率還不高、小區業主的經濟能力還有限,此時應當允許開發商將閑置的車位向小區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護開發商盡快收回車位、車庫成本的合法權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周邊居民停車難的問題。但將車庫車位向小區外第三人出租的前提是任何時候都必須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合理停車需要,在兩者沖突時,向外出租的合同無效,因此,這類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宜過長。
推薦閱讀:購二手房後才發現質量問題 維修資金買家承擔
律師:口頭承諾為不定期租賃屋主有權解除合同
置業選房竅門:買房前要"三看、三比、三算"
律師在線回答:合夥購買房產是可以按比例共有
買房貸款過戶細節提示(編輯:焦點佛山)
㈥ 房地產公司轉讓車位使用權給物業公司再由物業轉讓給業主帳務處理
房地產公司轉讓車位使用權給物業公司,再由物業轉讓給業主,這種情況的話,中間因為有一個物業管理了,所以的話肯定這個賬務處理的話會比較麻煩的,其實房地產公司的話是直接可以轉讓給業主的。
㈦ 使用權車位和產權車位什麼區別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權車位: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
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所享權利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產權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
產權車位:屬於產權人,有產權證。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繳費一次。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7)物業公司車位使用權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㈧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8)物業公司車位使用權擴展閱讀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
㈨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9)物業公司車位使用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